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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中智全球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819)及其两名执行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1年6月29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中智全球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819) (该公司);
(2) 该公司执行董事及主席林宗良先生林先生);及
(3) 该公司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Michael James Sheehan先生(连同林先生统称相关董事)。


本个案涉及该公司在上市当日即动用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购买承兑票据。该公司和相关董事与上市科就下述该公司及相关董事违反《上市规则》之事达成和解。

联交所裁定,正如该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的公告中所承认,其购买承兑票据构成主要交易及向实体垫款,以及该公司未有及时遵守《上市规则》的有关条文。该公司亦没有于购买承兑票据前谘询合规顾问。

相关董事负责作出投资承兑票据的决定。联交所裁定,相关董事未有 (i) 正确考虑该公司购买承兑票据在《上市规则》下的含义或取得独立建议,因而没有促使该公司就该事宜谘询合规顾问;及 (ii) 就承兑票据发行人作出充分的尽职调查。在这些情况下,相关董事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董事承诺》。

 

重要信息:

在本个案中,该公司决定在上市时将其于首次公开招股所得的近乎全数款项用于购买承兑票据,但并无向市场披露,严重违反《上市规则》。

发行人需留意,当购买承兑票据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时,即使该产品经由领有牌照的银行或认可财务机构所发行,通常均属《上市规则》下所指的「交易」。发行人必须考虑相关《上市规则》的影响并在适当时遵守程序上的要求。

由于董事须为《上市规则》合规事宜承担最终责任,他们应熟悉《上市规则》的条文。即使已有专业人士提供的意见,董事亦必须作出独立判断,并且保持批判的思维,在有需要时寻求进一步澄清及/或意见。董事亦应确保在购买资产或投资前已进行独立、充分的调查及尽职调查。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纪律行动声明所载制裁仅适用于该公司及相关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任何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会成员。

 

 

更新日期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