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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43)及十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1年3月29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43)
(2) 执行董事宋殿权先生
(3) 执行董事罗明花女士
(4) 执行董事李克学先生
(5) 执行董事邢凯先生
(6) 执行董事刘兴权先生

并批评:

(7) 执行董事张立明先生
(8) 独立非执行董事高云智博士
(9)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增林先生
(10) 独立非执行董事朱艳玲女士
(11)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肖建敏先生

 

2017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附属公司进行了多宗涉及买卖股权的交易。这些交易属于须予公布及/或关连交易,受《上市规则》约束。但是,该公司没有就这些交易刊发公告,/或取得所须的股东批准。该公司的内部监控措施亦有所不足。

有关董事没有采取足够行动,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他们亦未能履行有关该公司内部监控的职责。

该公司及有关董事已被联交所制裁。除上述的制裁外,该公司亦被指令委聘独立专业顾问,以检讨内部监控措施;及委任独立合规顾问。有关董事亦被指令参加培训。

重要信息:

上市发行人必须就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遵守《上市规则》,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及就有关交易进行表决的权利。

董事在进行重大交易前,应考虑《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积极采取行动确保公司遵守相关规定。

董事亦须持续地确保公司有充分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他们须确保公司员工得到足够培训,及具有相关资格及经验履行职务。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更新日期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