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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圣马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82)及其八名现任及前任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1年1月22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圣马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82)(「该公司」);
(2) 该公司执行董事洪聪进先生(「洪先生」);
(3)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陈美惠女士(「陈女士」);
(4)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廖文毅先生(「廖先生」);

评:

(5)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Frank Karl-Heinz Fischer先生(「Fischer先生」);
(6) 该公司执行董事陈伟钧先生
(7) 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吴嘉明先生
(8)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韩千山先生(「韩先生」);及
(9)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建国先生

(上文(2)至(9)所指董事统称「相关董事」。)

并作出指令:

该公司委聘独立专业顾问以作内部监控检讨以及相关董事须接受培训。

 

本个案涉及该公司、相关董事(韩先生除外)及上市科针对其从下述事件及行为中违反《上市规则》所作出的和解。

联交所裁定该公司未有及时公布收购附属公司和向关联人士借出的数项贷款,也未有确保公告及通函内的若干披露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成份。公司当时并没有充足及有效的内部监控。

洪先生、陈女士和Fischer先生未有向公司汇报与关联方的关系。洪先生和陈女士也未有确保通函内的若干数字是正确和最新的。因此,洪先生和陈女士未有履行他们的董事职责及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联交所也裁定廖先生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调查,以及相关董事未有积极推行、检讨及监督该公司内部监控程序的有效性,且过份依赖公司秘书促使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

重要信息:

本个案涉及上市发行人屡次违反《上市规则》。董事须注意,他们须个别及共同对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的情况负责,仅依赖公司秘书促使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绝对不算妥善履行其董事职责。董事亦须能够证明其对发行人的合规事宜有足够关注,例如会确保相关员工受监督、向董事会作适当汇报、定期提供培训等。

若干董事未能辨识某些衍生出关连方问题的关系,亦未能采取行动确保该公司在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证明其并无理会《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令该公司的投资者及股东不能及时接收资讯,损害市场持正操作和投资者信心。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以供查阅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有关纪律行动声明所载的制裁仅适用于该公司及相关董事,而不适用于该公司任何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