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对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699)及其执行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1年1月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批评:
(1) 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99)(「该公司」);及
(2) 该公司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陈承守先生(「陈先生」)。
联交所裁定以下事项:
- 该公司未有就其附属公司在2018年12月订立的重大交易,遵守有关刊发公告、通知联交所、刊发通函及获取股东批准的要求,因此违反《上市规则》;及
- 陈先生未有履行其董事职责。在订立该重大交易后,他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确保该公司遵守有关的程序要求。
重要信息:
股东有权获得上市发行人所进行的重要交易的资料,及在适当的情况下就有关交易进行表决。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发行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内有关程序的要求。董事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亦要求他们尽力促使上市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必须以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他们亦须主动采取行动确保公司的资产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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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有关纪律行动声明所载的制裁仅适用于该公司及陈先生,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