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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煜新控股有限公司(前股份代号:1048),并谴责或批评该公司数名前任董事违反《上市规则》及╱或《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20年2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上市发行人按规定在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前先取得核数师同意,能确保有关公告载有准确及可信财务资料,让公众投资者能作出充分知情的投资决定。

上市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的关连交易规定,让独立股东就需要其批准的交易进行表决,对维持持正操作及投资者对香港证券市场的信心至关重要。  因此,发行人及董事必须采取行动,实施并维持充足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促使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

各董事对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负有最终责任。  过度依赖个别人士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而没有定期监察及/或向董事会适当汇报的机制,实不足以确保各董事履行其职责去尽力确保公司设有充足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煜新控股有限公司(前股份代号:1048)(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已于2019年12月27日按《上市规则》第6.01A条予以取消)(「该公司」)
 
(i) 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49(2)条,未能在刊发该公司截至2016年4月30日止年度的初步年度业绩公告前取得其核数师同意;及(ii) 违反《上市规则》第14.34、14A.34、14A.35、14A.36、14A.39、14A.46、14A.49、14A.53、14A.55、14A.56及14A.57条,未能遵守须予披露及/或持续关连交易规定;
 

进一步谴责:
 

(2)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周建华先生(「周先生」);及
 
(3)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及主席余永强先生(「余先生」)
 
(i) 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ii) 违反有关董事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声明及承诺》(「《承诺》」)所载的责任,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iii) 违反其《承诺》,未有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设有充足和有效的内部监控;

及:
 

(4)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德良先生(「符先生」);及
 
(5)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子龙先生(「曾先生」)
 
违反其《承诺》所载的责任,未有尽力确保该公司设有充足和有效的内部监控。

并批评:
 

(6)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周建新先生
 
违反其《承诺》所载的责任,未能尽力确保该公司设有充足和有效的内部监控。

(上述(2)至(6)项所述的董事统称为「该等董事」)。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载制裁及指示仅适用于该公司及该等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聆讯

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3月13日就该公司及该等董事的行为及其在《上市规则》及《承诺》下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4日就(其中包括)符先生、曾先生及周建新先生的申请进行纪律(覆核)聆讯,覆核上市委员会于首次聆讯中对他们施加的决定及制裁(「纪律(覆核)聆讯」)。  纪律(覆核)聆讯押后及延至2019年12月13日重新进行。

实况

本新闻稿涉及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的两个不同个案,分别是:
 
(i) 个案1 — 该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刊发截至2016年4月30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年度业绩(「2016业绩公告」)。《上市规则》第13.49(2)条规定,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须经核数师协定同意。该公司承认,2016业绩公告而言,其违反《上市规则》第13.49(2)条的规定。
 
(ii) 个案2 — 于截至2014年4月30日、2015年4月30日及2016年4月30日止的三个财政年度,该公司附属公司(「天津实发」)与关连方(「万事达」)订立了若干交易(「该等交易」)。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及十四A章的规定。该公司承认其未能就该等交易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年度审核、汇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该公司承认个案2中其违反《上市规则》规定是当时内部监控措施不足所致。该公司指其并无任何有关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及十四A章规定的书面内部监控政策,亦无设存关连方名单。 

周先生及余先生均为天津实发董事会成员,且知悉万事达为关连方。及至2014年6月,周先生及余先生得悉该等交易可能违反《上市规则》,但并无采取任何行动或与其他董事会成员谈及此问题,导致该公司就该等交易持续违反《上市规则》。余先生承认其违反《承诺》,未能确保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周先生及余先生均承认公司内部监控不足导致违规。

周建新先生过度依赖董事会其他成员以及该公司首席财务官/公司秘书去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符先生及曾先生身为该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未有采取充分措施检讨该公司内部监控系统或确保该公司遵守及定期更新内部监控程序。

《上市规则》规定

在个案1中,2016业绩公告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49(2)条,当中规定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须经该公司核数师同意。

在个案2中,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以下规定:

(i) 14.34条:须予披露的交易或主要交易的条款最后确定下来后,上市发行人须尽快通知联交所并刊发公告。
 
(ii) 14A.34条:上市发行人集团进行关连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iii) 14A.35条: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协定关连交易的条款后尽快公布有关交易。
 
(iv) 14A.36、14A.39及14A.46条:(i)关连交易必须事先在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ii)上市发行人必须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及(iii)必须向股东送发通函。
 
(v) 14A.49条: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年报内披露于财政年度内进行的关连交易。
 
(vi) 14A.53、14A.55、14A.56及14A.57条:载有持续关连交易的相关规定,包括年度上限、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聘核数师报告持续关连交易以及将核数师函件副本送交联交所。
 

《上市规则》第3.08条:联交所要求董事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该等职责包括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第3.08(f)条)。

根据该等董事各自的《承诺》,他们有责任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并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并确保该公司设立充足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上市科、该公司及该等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作出以下裁定:

该公司的违规行为

上市委员会留意到该公司承认就个案1违反《上市规则》第13.49(2)条,以及就个案2违反《上市规则》第14.34、14A.34、14A.35、14A.36、14A.39、14A.46、14A.49、14A.53、14A.55、14A.56及14A.57条,并裁定该公司违反上述规则的情况属实。

该等董事违规

上市委员会裁定:

(I) 周先生及余先生(i) 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ii) 违反其《承诺》所载的责任,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iii) 违反其《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周先生及余先生二人均承认此等违规);
 
  (i) 周先生承认其知悉该等交易并得悉万事达为关连方。然而,他并无采取任何措施确保该公司在进行该等交易时遵守《上市规则》。
 
  (ii) 证据显示,及至2014年6月,周先生及余先生已察觉该等交易有可能违反《上市规则》。他们并无采取任何行动权衡该公司违规的潜在影响,又或确保该公司不会继续违反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他们并没有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商讨该等交易,亦没有向专业人士寻求意见,导致该公司持续违反《上市规则》,更显示该公司漠视合规的要求。
 
(II) 该等董事违反各自的《承诺》,未有尽力确保该公司设有充足和有效的内部监控(周先生及余先生均承认此项违规):
 
  (i) 就该公司是否订有书面的内部监控程序以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及十四A章的规定的问题上,相关证据可说互相矛盾。但不论书面内部监控程序是否存在,从该公司及大部分该等董事均不知有该等程序来看,该等程序即使存在亦显然并未施行、遵守、更新甚至未有通报员工。该等董事概无积极实施、检讨及监察该公司内部监控程序(不论是书面又或其他形式)的成效。
 
  (ii) 即使周建新先生声称该公司确有书面内部监控程序,但他亦没有采取措施确保有关程序妥为实施及更新。
 
  (iii) 证据显示该等董事过分依赖首席财务官/公司秘书去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同时概无证据显示该公司订有任何监察及/或向董事会定期汇报的机制。董事即使将部分职能转授他人,亦不会免去其监察相关职能履行的责任,董事会各人仍要就该等职责共同及个别承担最终责任。
 

在纪律(覆核)聆讯中,上市委员会经覆核后认为符先生及曾先生亦违反各自的《承诺》,未有尽力确保该公司设立充足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原因是尽管2016年报清楚注明天津实发于该会计年度向有关方作出免息垫款约560万美元,但符先生(审核委员会主席)及曾先生(审核委员会成员)均未有辨识有关的关连交易又或质疑这笔大额垫款。上市委员会经覆核后指出,其实发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刊发2016年报后,上市科已就该笔垫款作出查询。

上市委员会经覆核后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于首次聆讯中作出的决定,裁定周建新先生、符先生及曾先生违反各自的《承诺》,未有尽力确保该公司设有充足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上市委员会经覆核后决定:(i) 赞同以发出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作为对周建新先生的制裁;及(ii) 公开谴责符先生及曾先生,并指令二人接受董事培训(见下文)。

监管上关注事项

本案揭示的情况令人高度关注该公司的企业管治、董事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能力以及该公司因应《上市规则》第十四及十四A章规定所设立内部监控系统是否充足及有效。

在个案1中,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49(2)条因该等董事误解该条的规定。第13.49(2)条的理念旨在确保上市发行人刊发的初步业绩公告载有准确及可信的财务资料。

在个案2中,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十四及十四A章的规定因为 (i)周先生及余先生的操守及(ii)该公司内部监控不足。该公司在个案2中违反披露责任、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剥夺了该公司投资者及股东的权利,令他们未能及时知悉该等交易的资料,股东亦未能就该等交易进行表决,因此令该公司股东的权利及利益受损。

本个案中的证据显示公司内部监控不足及该等董事过度依赖首席财务官/公司秘书,某程度导致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充足及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包括妥善实施有关程序,是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关键。

上市委员会关注周先生及余先生没有采取行动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得知该等交易有可能违反了《上市规则》后),证明二人漠视合规事宜。

实施的制裁及指示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后,上市委员会决定:

(1) 谴责该公司就个案1违反《上市规则》第13.49(2)条,以及就个案2违反《上市规则》第14.34、14A.34、14A.35、14A.36、14A.39、14A.46、14A.49、14A.53、14A.55、14A.56及14A.57条;
 
(2) 谴责周先生及余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各自《承诺》;
 
(3) 谴责符先生及曾先生违反各自《承诺》;
 
(4) 批评周建新先生违反《承诺》。
 
上市委员会进一步指令:
 
(5) 符先生及曾先生(现时并非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日后若要再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必须(i) 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董事职责的40小时培训,当中不少于20小时有关《上市规则》下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规定的培训(「培训」)。 培训须于任何有关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及(ii) 向上市科提供培训机构发出的全面合规证书;及
 
(6) 刊发本新闻稿后,上文第(5)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科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关注的事宜,上市科须转交上市委员会作决定。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