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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巿委员会谴责雅天妮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89) 违反《上巿规则》

监管通讯
2019年12月1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保存充足的会计记录,以编制符合相关准则及适用法规的综合财务报表。公司的一切交易、收入及支出,均必须有充足的文件及纪录作为凭证。

该公司明显违反了《上市规则》,在企业管治方面未达应有水平。本个案所涉及的缺失令该公司核数师无法就与股东及公众评估该公司有关的重大财务资料发表意见。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雅天妮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股份代号:789)

延迟刊发截至20173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及年报,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46(2)(a)13.49(1)条。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载的制裁仅适用于该公司。

和解

经和解后,该公司承认违反《上市规则》,并接受上市委员会向其作出下列制裁。

实况

该公司的年度结算日为331日。因此,2016/17财政年度业绩及报告须分别于2017630日及2017731日或之前刊发。

该公司的核数师在审计该公司财务报表时遇到困难,因为该公司并未就其业务保存恰当及充分的会计纪录,尤其是有关开发及销售软件应用程式的电子商业业务以及有关该公司设计及制造时尚配饰的代理业务。

该公司分别于2017717日及2017816日刊发2016/17财政年度业绩及报告,较《上市规则》规定先后迟了17日及16日。

《上市规则》规定

《上市规则》第13.49(1)13.46(2)(a)条规定上市发行人须于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及四个月内分别刊发其年度业绩及年报。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经考虑上市部及该公司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作出以下裁决:

该公司的违规行为

上市委员会留意到,该公司承认其未能在《上市规则》规定期限内刊发2016/17财政年度业绩及报告,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46(2)(a)13.49(1)条。

内部监控不足

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当时的内部监控存有下列的重大缺失,导致其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

(1) 该公司没有保存任何或充分的证明文件或纪录可佐证其业务(尤其是电子商业业务及代理业务)的收入或支出。
 
(2) 上述缺失证明资料及文件的缺失或不足,导致该公司核数师无法进行足以信纳的审计程序,就包括该公司业务收入及支出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或确实存在取得合理样证。因此,核数师无法对该公司2016/17财政年度业绩及报告发出意见,以致该等业绩及报告要延迟刊发;及
 
(3) 该公司于2018年2月委托进行的独立内部监控审查证实,在包括在企业管治常规、财务汇报、收入及收账、采购及支账等方面,该公司的内部监控有多项缺失。该等缺失全部被内部监控顾问归类为中至高风险。 
 

不过,上市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自此已采取相关措施,改善集团内部监控系统及财务汇报程序。20187月,内部监控顾问进行后续审查,认为该公司内部监控系统再无异常之处。

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此个案的违规情况事态严重

(1) 《上市规则》旨在确保投资者持续对市场抱有信心,并持续充分知悉该公司的情况。因此,发行人务必要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发布财务资料。
 

(2) 在本个案中,该公司没有充足的文件及纪录作为其交易、收入及支出的证明,从而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及确实存在,是明显缺失。这方面的种种不足令该公司核数师无法就该集团与股东及公众评估该公司有关的重大财务资料发表意见。 
 
(3) 该公司务须审视其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若发现任何事项或不足之处,必须采取跟进行动。此外,此等审视必须持续进行,以确保其充分及有效,并应涵盖财务、营运及合规监控等所有重要方面。该公司未有进行此等审视令人高度关注,也显示其漠视良好企业管治。 
 

制裁 

经考虑上述违规事项,上市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46(2)(a)及13.49(1)条。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