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发行人年报内的财务报表应真实及公平地反映发行人的事务状况、其营运业绩及现金流情况等资料。核数师不发表意见会剥夺股东及投资者取得发行人的清晰资料以评估发行人状况并作出知情投资决定的权利,同时亦削弱透明度及有损对市场的信心。
董事须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负责。他们必须按《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地负责发行人的财务汇报事宜。董事必须适时采取实质行动,解决致使发行人财务报表内出现核数师不发表意见声明的问题。董事若未能做到以上各点,即表示其在履行发行人财务汇报责任方面有欠积极勤勉,可能有违董事职责。
为免生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述的制裁仅适用于有关董事(定义见下文),而不适用于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前任或现任成员。是次行动中,上市委员会并未裁定该公司违反任何《上市规则》条文。该公司被列作是次行动的其中一方,纯粹为使上市委员会所作指令生效。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
吴文新先生(「吴先生」),奥玛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959)的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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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吴慧仪女士(「吴女士」),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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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杨佩娴女士 (「杨女士」),该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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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志辉先生(「李先生」),该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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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念慈女士(「施女士」),该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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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称「有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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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未有就本新闻稿所述事项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地履行其责任,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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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尽力承诺」),违反有关董事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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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1月23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有关董事履行《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有关责任的行为(「纪律聆讯」)。
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5月28日就(其中包括)李先生的申请进行纪律(覆核)聆讯(「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裁定李先生的违规事项(「纪律(覆核)聆讯」)。除李先生外,其他有关董事全部均于纪律(覆核)聆讯前撤销其覆核申请。
主要实况
该公司本来拥有希腊神话(澳门)娱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希腊神话」,一家于澳门注册成立的公司)49.9%权益。希腊神话于澳门一家酒店经营赌场业务。于2010年10月30日,希腊神话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将若干股东欠一名主要股东及董事的贷款资本化(「资本化」),使该公司于希腊神话的权益摊薄至24.8%。当时该公司两名执行董事以该公司代表的身份出席了股东特别大会并投票赞成资本化,但并未向该公司汇报,其后二人更无法联络。资本化的摊薄效应使希腊神话变为该公司的联系公司。自此,该公司于希腊神话的董事会再无代表。其后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逐渐彻底更改。有关董事全部均于2012年9月12日或2013年2月22日加入董事会。
于有关董事获委任加入董事会前,该集团曾向希腊神话作出共63,567,401 元的垫款(「有关垫款」)供其日常营运之用。此外,根据该公司附属公司与希腊神话订立的两份协议(赌枱权利协议及角子机权利协议,两份协议日期均为2011年2月15日,统称「特许协议」),希腊神话须就其自2010年10月1日起营运及管理赌枱及角子机的权利向该公司偿还4,568,045.63元并每月支付400,000元,直至有关附属公司终止有关权利为止。于2011年至2012年间,希腊神话仅就特许协议偿还430万元。希腊神话尚须支付的余下累计金额(包括有关垫款、有关利息及/或须就特许协议支付的收益/费用)于下文统称为有关债务,于各相关财政年度结束时的金额如下:
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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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金额(万元) |
2011/12 |
6,596.7 |
2012/13 |
7,036.5 |
2013/14 |
7,516.5 |
2014/15 |
7,996.5 |
2015/16 |
8,476.5 |
2016/17 |
8,486.7
(减值前) |
2017/18 |
2,610.0 |
对该公司截至2011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10/11财政年度」) 至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17/18财政年度」)的年报(「报告」)财务报表皆不发表意见
该公司2010/11财政年度至2017/18财政年度的年度财务业绩均载有其核数师发出的不发表意见声明(「不发表意见声明」),原因包括该公司 (i) 未能取得其联系公司(希腊神话)的财务资料供核数师完成审核,及(ii) 未能证明其可收回希腊神话欠债(即有关债务)。于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14/15财政年度」)、2016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15/16财政年度」)、2017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16/17财政年度」)及2017/18财政年度各年,该公司于希腊神话的权益总额占该集团资产总值约64.85%至88.35%。
该公司在关键时候的核数师如下:
(i) |
2010/11财政年度:陈叶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叶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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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2011/12财政年度:天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职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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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2012/13财政年度及2013/14财政年度:陈叶冯会计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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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2014/15财政年度至2017/18财政年度: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元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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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于2016年7月、2017年1月及6月有关希腊神话的公告
该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宣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旅游局」)已决定将希腊神话营运的赌场所在的酒店暂时关闭六个月,原因是该酒店一直未有纠正其在行政上的违规行为(尽管已多次被制裁、罚款及要求改善),包括未有实行必要的防火措施及未能解决违例建筑问题。
该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进一步宣布该酒店的营运商已决定将酒店牌照归还予旅游局。
该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宣布其已于2017年6月19日向澳门法院申请委任吴先生为希腊神话的董事,以取得希腊神话的财务资料及参与希腊神话的管理(「董事委任申请」)。
2016/17财政年度报告(于2017年7月27日刊发)
尽管该公司于2016/17财政年度报告中确认了一笔该集团于希腊神话权益的部分减值亏损约8.3764亿元(其后账面结余3.5357亿元)及有关债务的部分减值约6,347万元(其后账面结余2,130万元),核数师(开元信德)仍因该等部分减值、账面结余及租予希腊神话的博彩牌照的账面值(610万元)而于2016/17财政年度财务报告中发出不发表意见声明。
该公司于2017年9月4 日的进一步披露
该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就2016/17财政年度报告刊发补充公告,就不发表意见声明及部分减值的理由和基础提供补充资料。公告中指出(其中包括):(i) 董事委任申请的结果尚待公布;(ii) 澳门法院一般需时9至12个月去处理有关申请,该公司无法确认其可直接查阅希腊神话的账簿纪录及解决不发表意见的时间,惟无论如何将需不少于一年处理;(iii) 该公司仅于董事委任申请不获批准时方会考虑采取其他解决不发表意见的应急预案;(iv) 若澳门法院拒绝申请,该公司或考虑提出上诉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及(v) 倘已用尽所有替代行动,该公司会考虑建议希腊神话自愿清盘又或出售其于希腊神话的权益,以解决不发表意见。该公司亦于公告中列出其建议用于揭露希腊神话文件以解决不发表意见的措施(若董事委任申请成功)。
2017/18财政年度报告(于2018年7月30日刊发)
该公司于其2017/18财政年度报告中表示董事委任申请仍未有结果,且其被告知预计还需要8至18个月才能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视乎申请进展而定),而其时该公司才能直接查阅希腊神话的财务资料。
就尚未取得的财务资料采取的行动
根据该公司所提交的资料(经有关董事认可):
(i) |
有关董事曾多次谘询过香港及澳门法律顾问,然后才于2014年2月向澳门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希腊神话提供其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12财政年度」)的账目。该公司于一个月后马上指示其法律顾问要求希腊神话提供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13财政年度」)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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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澳门法院于2014年5月命令希腊神话提供其2012年财政年度账目,该公司谘询并取得其澳门法律顾问意见后,在下一个月就2013财政年度账目向法院提出类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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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该公司原以为向澳门法院申请提供年度账目将包括有关账目的相关证明文件。不过当2014年9月与澳门法院澄清后,才了解到法院命令的范围并不包括提供证明文件。希腊神话选择仅就2012财政年度及2013财政年度账目作出最低限度的披露,而不提供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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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于采取上文(i) 及(ii) 两项法院行动后,该公司了解到若该等账目没有证明文件,便不能解决不发表意见。有关董事认为每年就有关账目向澳门法院对希腊神话提出起诉太昂贵。因此,为保留权利,该公司决定向希腊神话发信,要求提供其自2014财政年度起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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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希腊神话于2015年12月声称因翻新工程而关闭赌场,此后并未再重新开业。按该公司之前取得的法律意见,依据澳门法律,澳门公司的股东无权提名公司董事人选。然而,由于希腊神话结束营运,加上希腊神话管理层亦已明显停止管理工作,该公司的法律顾问于2017年1月建议该公司向澳门申请委任其中一名董事为希腊神话的董事。该法律顾问亦告知该公司,由于拟作出的董事委任申请,该公司没必要跟进希腊神话尚未提供的账目。经向法律顾问进一步谘询后,该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董事委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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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关债务采取的行动及不采取其他行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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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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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自2011年6月23日起,该公司前后七度去信希腊神话要求及提醒其偿还有关债务。上一次提醒于2016年11月发出。该公司未有更频密催促还款,主要是因为当时专注于向希腊神话索取其尚未提供的财务资料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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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该公司并未发出进一步要求及/或提出诉讼,是怕可能会导致希腊神话清盘。基于该公司是希腊神话两名股东之一,对希腊神话执行清盘程序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权益,必须审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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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希腊神话持有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赌场的特许权,希腊神话清盘将会导致特许权终止,该公司亦会损失其于希腊神话的全部投资金额。因此,由于希腊神话是特许持有人,该公司将无法收回赌枱及/或角子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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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终止与希腊神话的特许协议不会对该公司权益有利,反而会使该公司损失协议项下的每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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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董事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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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董事供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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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他们已指示该公司首席财务官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委聘法律顾问、合规顾问及财务顾问),以解决引致不发表意见的问题。首席财务官不时向有关董事汇报有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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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他们已考虑相关法律意见,且于向希腊神话发信前审阅有关函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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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他们亦已考虑、讨论及批准相关公告以及2012/13财政年度至2016/17财政年度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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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董事否认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董事承诺》
有关董事进一步否认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尽力承诺。
《上市规则》的规定
《上市规则》第3.08条列明,发行人的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业务,而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包括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第3.08(f)条)。
第3.08条的附注提到公司注册处发出的《董事责任指引》,其中原则11列明「公司董事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公司备存足以显示及解释公司交易的会计纪录,而该等纪录亦须以合理的准确度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财务表现」。
《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2段规定年报内所呈列的财务报表须能真实而公平地反映上市发行人的事务状况以及其营运业绩及现金流情况。
有关董事均曾在该公司2012/13财政年度至2017/18财政年度各年的企业管治报告内确认其对编制该集团财务报表的责任。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该公司及有关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得出以下结论:
有关董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
该集团于希腊神话的权益占该集团资产总值的重大部分。尽管希腊神话在财务上对该集团影响重大,该公司连续八年(2010/11财政年度至2017/18财政年度)刊发的财务报表均载有核数师就希腊神话财务资料及有关债务审核证据不足而发出的不发表意见声明。上市委员会注意到特许协议项下的应付金额已累积多年,但从未被支付或有可能被支付。
有关董事获委任为该公司董事的时间在2012年9月或2013年2月,各人均于成为该公司董事时或之后不久即知悉(或理应知悉)2011/12财政年度报告内的不发表意见声明。
就未取得的财务资料作出的行动
有关董事获委任加入董事会后,首先促使该公司去信希腊神话要求(并于其后提醒)其:(i) 交出相关账目;(ii)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委任该公司代表加入希腊神话董事会的事宜;及(iii) 偿还有关债务。希腊神话从未达到任何该等要求。希腊神话于期限届满尚未能回应该公司信中的要求及/或答应该公司的要求,至该公司跟进有关事项之间相隔甚久。有关董事大约在一年后(2014年2月及6月)才促使该公司向澳门法院申请命令希腊神话交出其2012财政年度及2013财政年度账目。他们若有按《上市规则》第3.08(f)条勤勉积极地履行责职,应在更早时间在澳门法院对希腊神话采取法律行动要其交出2012财政年度及2013财政年度的账目,而非待至2014年2月及6月,也应在更早时间得悉希腊神话的状况及法院行动的限制。
澳门法院于2014年5月及9月命令希腊神话向该公司交出2012财政年度及2013财政年度的账目,但有关法院命令并不包括提供有关账目的证明文件。该公司数次尝试均未能取得该等证明文件。到2015年4月有关董事才了解到(或理应了解到),没有法院命令,该公司不会取得希腊神话2012财政年度及2013财政年度账目的证明文件(核数师核数须取得该等文件以验证相关账目及随后的年度账目)。
有关董事凭其2013年以来与希腊神话交手的经验,理应知道仅发信提出要求不会有任何实际效果。他们应当主动积极谘询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及核数师,并考虑其他处理方法,包括(尤其是)考量可否就希腊神话委任董事及/或是否适合就其于希腊神话的权益及有关债务作出全部或部分减值以解决不发表意见。然而,由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有关董事所采取的行动就只有促使该公司于刊发2015/16财政年度业绩前继续去信希腊神话提出要求,以致该公司的 2015/16财政年度业绩继续附有核数师的不发表意见声明。
有关董事并未采取其他行动,直至2016年11月(逾一年半后)才就可能解决不发表意见的行动谘询该公司澳门法律顾问的意见。有关董事最终促使该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董事委任申请。尽管该公司作出董事委任申请后随即刊发的2016/17财政年度业绩中已就其于希腊神话的权益及有关债务作出部分减值,但鉴于余下账面值的问题,该年度业绩仍附有核数师的不发表意见声明。董事委任申请于2017/18财政年度结束时仍未有结果,该年度的财务报表仍有不发表意见声明。
该公司前任核数师(陈叶冯会计师)由2012/13财政年度至2013/14财政年度每年于进行审核前及向该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 报告时,均告知该公司其进行审核所需的文件及资料,并向该公司说明未能提供审核证据及进行符合要求的替代审核程序的后果。该公司的回应一直是其正向希腊神话采取法律行动及向核数师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其说法。根据审核委员会的相关会议纪录,该公司2014/15财政年度至2016/17财政年度的核数师开元信德每年进行年度审核后,均有向审核委员会提出引致其不发表意见的问题。直至2017年5月9日起,审核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内才记录了核数师(开元信德)与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解决不发表意见的替代方案较详细的讨论,包括委任吴先生为希腊神话董事及撇销该公司于希腊神话的投资。
就有关债务作出的行动
上市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支持为何该公司就收回有关债务,及取得希腊神话账目及证明文件的行动不能同时进行。尽管该公司声称担忧对希腊神话提出诉讼可能会导致希腊神话清盘,就有关董事自2012年以来与希腊神话交手的经验而言,他们理应了解到收回有关债务的机会非常渺茫。因此,上市委员会认为,
(i) 在可见未来希腊神话偿还有关债务机会渺茫的情况下,维持特许协议及进一步累积有关债务;及(ii) 让不发表意见声明继续于该公司年报内出现(部分归咎于有关债务)致使其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公平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均不符合该公司及/或其股东整体的利益。
于纪律聆讯中,吴女士告知上市委员会有关董事于相关期间(前后多年)均未曾寻求与希腊神话会面以尝试解决有关情况。
尽管有关董事供称其已指示首席财务官采取一切必要行动解决不发表意见的问题,《上市规则》第3.08条清晰列明有关委托并不免除其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由于以上情况以及有关董事的行为、知识、经验及于该公司的地位,有关董事(如上文所述)的行事迟缓显示他们并未积极而勤勉地促使该公司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责任,在其财务报告内真实及公平地反映该公司的事务状况、其营运业绩及现金流情况等资料,因此有关董事不符合《上市规则》第3.08(f)条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职责的规定。
有关董事违反尽力承诺
由于有关董事被裁定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如上文所述),上市委员会裁定有关董事亦违反其尽力承诺。
于纪律(覆核)聆讯中,覆核委员会维持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对李先生的裁决。覆核委员会不同意李先生采取的行动足以使其免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的责任。此外,审核委员会注意到在纪律聆讯后,该公司已完成出售于希腊神话的权益,并已对其于希腊神话的权益及有关债务作出全部减值亏损。
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本个案的违规情况严重:
(i) |
董事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负有责任。《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条文C.1.3规定董事须在发行人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承认他们的责任(有关董事于2012/13财政年度至2017/18财政年度报告中遵守了有关规定)。因此,他们应以积极的态度及时采取行动,以解决引致核数师不发表意见的问题,但有关董事并没有如此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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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发行人年报内的财务报表应真实及公平地反映发行人的事务状况、其营运业绩及现金流情况等资料。核数师不发表意见会剥夺股东及投资者取得发行人的清晰资料以评估发行人状况并作出知情投资决定的权利,同时亦削弱透明度及有损对市场的信心。由于该公司的股份于该段颇长时间在联交所一直交投活跃,核数师不发表意见对市场的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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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该公司及有关董事有非常充足的时间去解决不发表意见的问题,却未有成效。该公司2017年9月4日的公告及2017/18财政年度报告(于2018年7月30日刊发)均提到不发表意见将至少再持续一年,且未确定何时会结束。在此情况下,上市委员会认为理应作出指令,确保(I) 有关董事按照《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履行该公司财务报告的责任;(II) 该公司年报内的财务报表不会再有不发表意见声明;及市场持正操作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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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及指令
由于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及本个案的情况,上市委员会于首次聆讯中根据《上市规则》行使其作出制裁及指令的权力:
(1) |
谴责有关董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尽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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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出以下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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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关董事各人(i) 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90日内,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董事职责的20小时培训,包括不少于4小时有关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的培训(「培训」);及(ii) 在培训完成两个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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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须于完成上文第(2)段所述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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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须呈交上文第(2)段所述的公告拟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见,并须待上市部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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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刊发本新闻稿后,上文第(2)至(4)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部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关注的事宜,上市部须转交上市委员会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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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委员会于覆核李先生的申请后,决定同意上述上市委员会于首次聆讯向李先生作出的制裁及指令。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