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上市委员会谴责万成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91)前控股股东梁建恒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9年7月29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控股股东须按《GEM上市规则》(定义见下文)所述履行应有责任,并履行应允联交所的承诺,否则联交所可对其采取纪律行动,并最终施以纪律制裁。控股股东作出可能会导致违反《GEM上市规则》的行为前,应先考虑所有可行方法,包括谘询联交所意见并寻求豁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委员会(「GEM上市委员会」)
谴责:
万成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291)的前控股股东梁建恒先生(「梁先生」)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3.16A(1)(b) 条及其于2017年6月23日向联交所及该公司董事(「各董事」)作出的承诺(《承诺》)。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载的制裁仅适用于梁先生。
2019年6月18日,GEM上市委员会就梁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及《承诺》所载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主要实况
梁先生
该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在联交所上市时,梁先生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梁先生及其兄弟各拥有Fortune Time Enterprises Limited(「Fortune Time」)50%股权,而Fortune Time拥有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9.38%股权。
2018年1月23日,梁先生悉数出售其于Fortune Time的股权(「出售事项」),因此不再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
《GEM上市规则》的规定
《GEM上市规则》第13.16A(1)(b) 条(出售事项发生时生效版本)规定,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在新申请人股份于联交所开始买卖当日起计的第7至第12个月期间出售其实益拥有的该发行人证券会即令其不再是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则其不得在该段期间出售该等证券。
《承诺》
该公司于联交所上市前,梁先生曾于2017年6月23日向联交所及各董事作出承诺,在该公司于联交所上市后第7至第12个月期间,若出售其于该公司的证券会即令其不再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将不会在该段期间出售该公司的证券。
GEM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GEM上市委员会经考虑上市部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作出以下裁定:
梁先生因出售事项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3.16A(1)(b) 条及《承诺》(统称「违规事项」)。
监管上关注事项
GEM上市委员会认为违规事项事态严重。
作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梁先生有责任遵守其于《GEM上市规则》项下的责任。此外,其亦应履行向联交所及各董事所作《承诺》项下的责任。然而,梁先生仍选择进行出售事项,事前并未考虑到《GEM上市规则》及出售事项的法律含意,或就出售事项谘询专业意见,亦未向联交所寻求豁免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3.16A(1)(b) 条及《承诺》,以致违反了该规则条文及《承诺》。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及裁定违规性质严重后,GEM上市委员会决定公开谴责梁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3.16A(1)(b) 条及《承诺》。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