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刊发有关借壳上市及其他壳股活动等谘询总结 维持并提升香港市场质素及稳健持续发展
监管通讯
2019年7月26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 联交所将修订有关借壳上市和壳股活动之《上市规则》
- 联交所已按谘询期收集所得的回应调整建议
- 《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将于 2019年10月1日生效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就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谘询文件1刊发谘询总结。
谘询建议按市场的回应意见作调整后实施,相关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将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是次谘询是联交所维持并提升香港市场质素及稳健持续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之一。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戴林瀚说:「今次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上市规则》有关反收购行动(反收购)的规定及持续上市准则,有助交易所应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借壳上市手法,提升对壳股活动的监管。修订对整个市场是一大进步,而又不会限制上市发行人进行正当的业务活动、业务扩充或多元发展。」
联交所欢迎来自广泛持份者合共121 份回应意见2,普遍对解决借壳上市和壳股活动问题的各项措施表示支持,尽管也有部分人士对特定反收购建议,及其等对发行人日常业务活动的可能影响提供了意见。
戴林瀚补充:「联交所已详细考虑所有回应意见,并对原有建议作出一些调整,以反映市场意见。我们相信最后落实的新反收购规则,将有足够的灵活性应对不断转变的反收购行为。」
I. |
有关借壳上市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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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反收购交易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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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反收购 – 原则为本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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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指引信GL78-143的原则为本测试的六个评估因素编纳成规(最后两项有所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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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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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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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业务性质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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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出现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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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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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包括在合理接近的时间内进行(一般指36个月内)又或在其他方面互有关联的收购、出售及/或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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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反收购 – 明确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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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明确测试,使有关测试适用于发行人控制权变动后36个月内向发行人控股股东进行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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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限制:修改明确测试,限制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变动之时或其后36个月内建议将其全部或大部分原有业务出售或作实物配发。联交所亦可限制发行人不得在实际控制权(如原则为本测试中所载)转手之时或其后36 个月内进行有关出售或作实物配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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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透过大规模发行证券借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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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指引信GL84-154编纳成规,禁止透过以下方式进行借壳上市:大规模发行证券换取现金,当中牵涉到又或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转变,而所得资金将用作收购及 / 或开展规模预计远较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庞大的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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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收紧反收购及极端交易的合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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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端交易:(i)将指引信GL78-14中的「极端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规定编纳成规,并将此交易类别更名为「极端交易」;及(ii)为可使用此交易类别的发行人增设合资格准则:(a)发行人须有规模庞大的主要业务;或(b)发行人须长时间(一般不少于36个月)受同一人控制或实际控制,而且有关交易不会令发行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有变;及
- 反收购及极端交易的规定:修改《上市规则》要求反收购或极端交易的收购目标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4及8.05条(或第8.05A或8.05B条)的规定,并要求扩大后的集团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所有新上市规定(第8.05条除外)。若反收购是由第13.24条发行人5提出,则收购目标亦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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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关上市发行人持续上市准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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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规则》 第13.24条(足够业务运作):修订《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而非如现时有关条文所载「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其方可继续上市。考虑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时,发行人集团(依据《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上市的公司除外)的自营证券交易及/或投资活动一般不包括在内(发行人集团内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或主要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受规管活动的证券公司的成员所进行的自营证券交易及/或投资活动除外);及
- 《上市规则》第14.82及14.83条(现金资产公司):(i)扩大《上市规则》第14.82条有关「短期证券」的定义至包括容易转换为现金的投资,并将其更名为「短期投资」;及(ii)收紧《上市规则》第14.83条项下的豁免,使豁免只限于发行人集团内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成员持有的现金及短期投资。
- 过渡安排:纯粹因为是次《上市规则》修订而未能符合其中新的《上市规则》第13.24或14.82条规定的上市发行人于生效日期起计将会有12个月过渡期,让这些发行人有12 个月时间去符合经修订后的《上市规则》规定,减低是次修订对他们的影响。为免生疑问,过渡安排不适用于不符合现行《上市规则》第13.24或14.82条规定的发行人,亦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后方不符合新《上市规则》第13.24或14.82条规定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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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询文件中尚载有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建议修订有关发行人证券及/或投资交易、重大实物配发、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关连交易规定,联交所将在稍加修改后采纳。.
经过谘询后,有关反收购建议所作主要改动包括:
- 修改反收购规则的原则为本测试中「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变动」因素的指标因素,改为:(i)发行人控股股东出现变动;或(ii)能够行使实际控制权的单一最大主要股东出现变动;
- 将反收购规则的原则为本测试中「一连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因素中有关创建业务、股权融资及终止业务的提述删去,以释除市场担心联交所可能会对发行人日常业务中的交易引用反收购规则的疑虑;
- 不采纳对发行人终止被视为一连串交易的一部分的交易并以「早有预谋」策略规避新上市规定的情况施加额外规定的建议,以释除市场对监管方面不确定性的疑虑;
- 删除建议中对第13.24条发行人要求扩张后集团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反收购合规规定,以释除市场担心规模较小的发行人会特别受到限制的疑虑 ;及
- 修订建议中对可使用极端交易类别的发行人施加的额外规定,以释除市场担心对中小型发行人不公的疑虑。
附注:
1. |
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谘询文件于2018年6月29日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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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联交所共收到121份回应意见,其中68份的内容完全相同。内容完全相同的回应意见计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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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生效日期起将由新指引信 (HKEX-GL104-19)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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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生效日期起将由新指引信 (HKEX-GL105-19)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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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13.24条发行人概指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要求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以维持股份的上市地位)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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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