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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关于飞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该集团」)(股份代号:1998)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9年7月4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

飞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该集团」)
(股份代号:1998)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起将飞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结束时(即2020年1月3日),联交所仍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予以取消。
 
该公司的股份自2014年3月31日起一直暂停买卖,原因是其未能如期刊发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公告。该公司前任核数师发现了多项尚未解决的审计问题(审计问题)。

该公司于2015年4月及5月宣布旗下两家主要中国附属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的会计记录与银行结余有人民币3.74亿元的差额(银行差额)。

该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于2015年10月委任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针对银行差额及审计问题进行法证调查。然而,董事会于2016年11月总结指该公司已失去对中国附属公司的控制权,而该等附属公司亦已停业。因此,该公司未能继续进行法证调查。该公司也未能维持充足的业务或资产水平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

上市部于2016年11月25日认为该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维持充足的业务或资产水平,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将该公司置于停牌程序的第一阶段。

联交所于2018年11月14日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已于2019年5月14日届满,而该公司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因此联交所决定按《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以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

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结束时(即2020年1月3日),联交所仍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予以取消。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另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