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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高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63)及数名现任及前任董事违反《上市规则》及╱或《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9年5月14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是次纪律行动涉及有关公司未能配合上市部的调查,提供被调查交易的相关百分比率。联交所因为调查涉嫌违反《上市规则》事件而合理需要若干资料或解释,上市公司必须尽快向联交所提供相关资料或解释以配合调查。

本个案的决定突显上市公司董事必须恰当考量公司所拟进行交易的条款,确保交易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投资结构。

本个案的决定亦明确指出,董事若同时是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他们必须积极关注附属公司的事务一旦附属公司业务及/或营运出现任何事件可能影响到上市发行人财务状况,必须及时通知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高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股代号263未能:-
  


(i) 协助联交所调查该公司不遵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违规事件而违反《上市规则》2.12A(2)
  

(ii) 就该交易(定见下文)遵从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违反《上市规则》第14.3414.38A14.40条;
   
(2) 该公司执行董事吴倩君女士(「吴女」)未能:-
  


(i) 以须有及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及采取合理行动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 条;
  

(ii) 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竭力促使》」)及尽力遵守《上市规则》(「《遵守承》」),违反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承诺》」)中的责任;
  

谴责:
     
(3)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李鋈发先生(「李先」)(201691日辞职)
  
(4)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Lee Jalen先生(「Lee」)(201759日辞职)
  
  各自未能遵从《竭力促使承诺》。

吴女士、李先生及Lee生统称「该等董事」)。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载的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该等董事,而不适用于该公司任何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会成员。

上市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0日就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及该等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所载董事责任及/或各自的《尽力遵守承诺及《竭力促使承诺进行聆讯。

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3月26日就该公司及该等董事的申请进行纪律(覆核)聆讯(「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于首次聆讯中的决定(「纪律(覆核)聆讯」)。

实况

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Charter Pearl Limited(「Charter Pearl」)是私人实体HEC Capital Ltd (「HEC」)的少数股东,持有HEC 3.5%股权(3,650万股)(「HEC股份」)(2015年9月15日价值2.15亿元)。

Charter Pearl于2015年9月15日与HEC另外10名少数股东(统称「少数股东」)订立:(i) 合资协议(「合资协议」);根据合资协议,少数股东同意将他们于HEC合共26.96%的持股(2.812亿股)转让予新成立的私人实体Joint Global Ltd (「Joint Global」),换取同等数目的Joint Global股份(「该交易」);及(ii) 合资伙伴协议(「合资伙伴协议」),列明Joint Global的管理条款。

由于进行了该交易,就该公司而言,(i) HEC取消 Charter Pearl持有HEC股份的股份证明书;及 (ii) Charter Pearl 购入Joint Global 12.98% 的股权(3,650万股)。

吴女士有参与商议合资协议及合资伙伴协议,并代表Charter Pearl签订该等协议。所有该等董事均有审议及批准合资协议及合资伙伴协议。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6日期间,该等董事都是该公司及Charter Pearl的董事(2016年9月1日辞职的李先生除外)。

该公司表示该交易的目的是要增加Charter Pearl对Joint Global决策的影响力,使Joint Global可透过否决权「在决议案须以特别决议案形式通过时,以公司身份对HEC决策施加更大影响力」。2015年至2016年间,HEC从未提议要通过任何特别决议案,上市部亦未获悉HEC有任何拟订立的协议必须以特别决议案通过。

根据合资伙伴协议,Joint Global(于2015年)成立之目的是「持有HEC股份作投资控股」。不过,2016年1月至3月期间,Joint Global进行一连串交易,当中包括从不同实体(包括HEC)购入可换股票据及股票(「该等投资活动」)。该等投资活动导致Joint Global (i) 欠HEC 4.573亿元(「债项」);及 (ii) 将其所持HEC股份全部押记作为债项的担保(「担保」)。

Charter Pearl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Joint Global的未签署股东决议案,要求各少数股东(包括Charter Pearl)批准及认可该等投资活动。该公司表示吴女士及Lee先生已审议上述股东决议案。结果,吴女士于2016年3月21日代表Charter Pearl签署了上述股东决议案。

吴女士于2016年3月24日出席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会议。同日,所有该等董事出席该公司董事会会议。两个会议讨论的事项均包括集团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财务报表及全年业绩的审计。从现有的资料(包括上述两个会议的会议纪录)所知,虽然该等投资活动、债项及担保对该公司的财务有影响,但该等董事未有将这些事宜通知审核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又或与之讨论。

Charter Pearl于2016年4月25日发现Joint Global已于2016年4月18日将其所有HEC股份出售(「该项出售」)以清还债项,从此不再是HEC股东。

该项出售发生后,该等董事(以Charter Pearl董事身份)于2016年8月11日决定向董事会通报该项出售,导致董事会(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全面减值亏损(「全面减值亏损」)2.15亿元。根据董事会的会议纪录,该公司认为(并获核数师同意),由于Joint Global未有就该项出售提供财务资料,故「有必要」作出全面减值亏损。该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刊发的截至2016年6月30 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内披露该全面减值亏损。

上市部于2016年10月中开始对该交易展开调查,并多次要求该公司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指提供有关该交易的百分比率(「该等百分比率」),但该公司每次都以该交易并非《上市规则》所指的交易为理由,而没有提供该等百分比率。

从资料所得,该交易的代价比率为28.7%(根据2015年9月15日该公司总市值及HEC股份 2.15亿港元的价值计算)。因此,该交易构成《上市规则》所指的主要交易,须遵守有关公告、通函及须股东批准的规定。该公司在相关时候并未遵从上述程序规定,虽然最后该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刊发的截至2015年12月31 日止年度年报(「2015年报」)内有披露该交易。

按该公司表示,合资协议及合资伙伴协议于2017年6月20日仍然有效,Charter Pearl仍然持有Joint Global的股本权益。

《上市规则》的规定

《上市规则》第2.12A(2)条订明发行人必须尽快或按照联交所订定的时限,向联交所提供有助其调查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的事项或其在核实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而合理要求的任何资料或解释。

《上市规则》第14.34条规定,在须予公布的交易的条款最后确定下来后,上市发行人须尽快刊发公告。

《上市规则》第14.38A 及14.40条订明主要交易必须获股东于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方可进行,而上市发行人并须为此向股东发送通函。

《上市规则》第3.08条订明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第3.08(f)条特别规定每名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必须「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该等董事有责任根据各自的《承诺》遵从各自的《竭力促使承诺》及《尽力遵守承诺》。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该公司及该等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

(1)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2A(2)、14.34、14.38A及14.40条,原因如下:   

(i) 该公司未有应联交所的要该等百分比协助联交所的调查,违反《上市规则》第2.12A(2)条的规定;及
  

(ii) 该交易构成《上市规则》所指的主要交易。该公司未有就该交易刊发公告、发送通函及取得股东批准,违反《上市规则》第14.3414.38A14.40条的规定。
   

(2) 吴女士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竭力促使承诺》及《尽力遵守承诺》,原因如下:   
   

(i) 吴女士未有恰当审议合资协议及合资伙伴协议的条款,以确保达到(I) 拟达到的目的,即Charter Pearl能影响Joint Global的决策,使Joint Global可在HEC决议案须以特别决议案形式通过时以公司身份对HEC决策施加更大影响力;及(II) 该交易完后集持有HEC的目标投资架构
  

(ii) 吴女士未能采取合理行动向董事会指出该交易在《上市规则》方面可能产生的后果;
  

(iii) 吴女士在相关时候是该公司及Charter Pearl的董事。吴女士未有在切实可行范内尽快将Charter Pearl对该公司财务可能有影响的资料(投、债项及担)通知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
  

(iv) 吴女士未有履行《竭力促使承诺》,促使该公司(I) 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14.38A和14.40条的规定;及(II) 协助上市部的调查,提供上市部要求的有关该交易的该等百分比率;及
  
  (v) 吴女士未有履行《尽力遵守承诺》,尽力遵守《上市规则》第3.08(f) 条的规定。
      
(3) Lee先生及李先生违反各自的《竭力促使承诺》,原因如下:   
  

(i) Lee先生及李先生均未有采取合理行动向董事会指出该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又或促使该公司遵守该等规定;
  

(ii) Lee先生及李先生均未有在切实可行范内尽快将Charter Pearl对该公司财务可能有影响的资料(该等投、债项及担)通知董事会;
  

(iii) Lee先生及李先生均未能履行《竭力促使承诺》,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 14.3414.38A14.40条的规定;及
  

(iv) Lee先生未有竭力促使该公司协助上市部的调查。至于李先生,他在上市部展开调查时已辞去董事职务。
  

在纪律(覆核)聆讯上,覆核委员会维持上市委员会首次聆讯的决定,并进一步表示《上市规则》第14.04(1)(f) 条提供的豁免不适用于该交易。

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1) 该公司未能协助上市部的调查,提供该等百分比率,令上市部未能全面掌握《上市规则》下该公司就该交易必须遵从的程序规定;
   
(2) 该交易构成《上市规则》所指的主要交易,须遵有关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HEC股份于2015915日价值2.15亿元,代价比率为28.7%。该公司未有在相关时候披露该交易。虽然该公司最后于2016421日在2015年年报内披露该交易,但并无阐释交易的目的及好处。投资者及股东依靠公开资料作出投资决定。《上市规则》旨在维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该公不披露及阐释该交易,就不能确保股东获得全面的公司资讯。在这个案中,该公司的股份曾在这种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大约7个多月(2015915日至2016421日);
   
(3) 该公司的股东根本没有机会就Charter Pearl应否进行该交易作出决定,特别是该交易(i) 没有任何机制使 Charter Pearl 可影响Joint Global如何在HEC股东会上投票表决;及 (ii) 严重改变了 Charter Pearl投资HEC的结构及性质。该公司未有按合资协取得股东批准该交易,削弱了市场的公平、秩序和信心;
  
(4) 该等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该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并采取合理行动通知董事会该交易须遵守的披露及股东批准规定。该等董事未有履行董事职责,令人严重质疑他们有否坚守作为该公司董事的承诺,同时亦使该公司可能违反了《上市规则》的规定
   
(5) 吴女士代Charter Pearl参与商议及审视合资协议及合资伙伴协议的条款以及签署该两份协议因此,合推测吴女士应已研究过合资协议及合资伙伴协议的条款,确保条款能达到想要的投资结构及目的,以及通知董事会有关事宜可能须遵守《上市规则》某些规定。吴女士未有妥履行职责,代表吴女士完未能以应有的谨慎和勤勉行事,是她的职责是要保护该公司的资产,及她承诺会促使该公司履行责任、令市场全面知悉有关该公司所有可及投者投的重要资料及发展;
   
(6) 该等董事未能在切实可行范内尽通知董事会及/或审核委员会有关该公司附属公司营运方的财务问题。适时将财务问题通知董事会,董事会方有足够时间及机会考量该公司可采取的行动方案及就该公的财务问题寻求适当专业意见,并且及时发表公告向投资者负责。该等董事未有将投资活动、债项及担保及时通知董事会及或审核委员会,证明他们不了解同时作为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Charter Pearl)董事的职责范围又或违背了该等职责,妨碍了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对该公司就该交易可采取的行动方案(如合资协所载)及就合资伙整体可采取行动方案作出适当考虑;及
   
(7) 吴女士和Lee先生有份决定该公司不提供该等百分比率,这影响了上市部履行监管职责及评估此个案在监管方面所涉及问题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情况并确定事态严重后,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严厉批评及决定:

谴责:

(1)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2A(2)14.3414.38A14.40条的规定;
   
(2) 吴女士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竭力促使及《尽遵守承;及
   
(3) Lee先生及李先生违反各自的《竭力促使
  

上市委员会又指令:

(1) 吴女士 (i) 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职责以及道德操守及企业管治事宜的40小时培训(包括不少于10小时有关《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的须予公布交易的培训,及不少于10小时有关董事职责的培训),该培训须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六个月内完成;及(ii) 在培训完成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2) Lee先生及李先生(两人现时均非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日后若要出任联交所上市/准上市公司董事,先决条件是其必须(i) 于有关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职责以及道德操守及企业管治事宜20小时培训(包括不少于4小时有关《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的须予公布交易的培训(ii) 在培训完成后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3) 该公司须于完成上文第(1)段所述的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
   
(4) 该公司须呈交上文第(3)段所述公告的拟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见,并须待上市部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5) 刊发本新闻稿后,上文第(1)(4)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部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引起关注的事宜,上市部应转交上市委员会作决定。
   

覆核委员会在覆核后决定通过上市委员会原先该公司及该等董事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