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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00)及一名前任董事违反《上市规则》及╱或《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8年12月13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发行人按《上市规则》规定刊发公告及公司通讯时必须确保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否则公司股东及投资便不能获得准确、完备及没有误导成份的资料,无法根据发行人的状况出知情投资定,不仅他们的权益损,亦削弱市场的透明度、认受性和信心。董事有责任尽力促使发行人遵守规定。

董事在批发行人准备刊发公告时,亦必《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以合理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若董事未能以合理程度的技能、谨慎和勤勉促使发行人刊发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成份的公告,或会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若责董事得有关重大资料而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作出披露,发行人以「没有参与交易」或「刊发时间紧迫」作合理借口。

董事配合上市部的调查对联交所履行维护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极重要。在没有合理理由下不配合联交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事件的调查要求,是非常严重的事情。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300)未能确保于2015年11月11日刊发的公告所载的资讯在各重要方面是准确完备及没有误导成份,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13(2)条;
 
进一步谴责:

(2)  王兴先生(「王先生」),该公司前任主席兼执行董事
 

其:

(i) 未能以合理预期董事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处理本新闻稿所提及事宜,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 
 
(ii) 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尽力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竭尽所能承诺」),以及未有配合上市部调查(「配合承」),违反以《上市规则》附录五H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并指出:

王先生未能配合上市部调查的行表现,完全不符合联交所预期一名上市发行人董事应有的操守标准,日后若王先生欲出任任何已于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或《GEM上市规则》第5.02条)评估他适性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述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王先生。  

上市委员会于20181031日就该公司及王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所载责任进行聆讯。

主要实况

2015109日,该公司宣布,其主要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人」)正物色合适对象,以出售其于该公司持有的25.08%全部权益(「股权转让」)。其后该公司先后于20151023日及30日就事情发展进一步刊发公告。

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2015年11月11日上午7时07分,该公司刊发公告(「公告」),表示转让人已订立协议(「协议」),将股权转让予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受让人」)。公告中载有股权转让生效条件,包括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批准,但未有及完成转让的期限。

进度公告

2016年2月5日下午4时16分,该公司就股权转让的进展刊发公告(「进度公告」) ,当中披露(其中包括) (i) 股权转让还未获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而股权转让的最后完成期限为3个月,于2016年2月8日届满(「最后完成」); (ii) 若未能在最后完成期限前达成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协议将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及 (iii) 协议双方是否将协议延期。

终止公告

2016年2月17日上午8时28分,该公司就终止协议刊发公告(「终止公告」),披露(其中包括)下列内容:

(1) 协议所载的股权转让条件计有(其中包括): (i) 转让人须获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受让人成为该公司主要股东的书面文件及 (ii) 该公司第二大股东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书面文件,以示支持并配合完成股权转让事宜(统称为「支持信」)。
 
(2) 若未能在最后完成期限前达成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协议将告自动终止,订约双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文第 (1)及(2)分段所述的协议条款(并未载于公告)统称为「有关条款」)。

(3) 由于最后完成期限前未能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故协议已告终止。

(4) 协议的最终版本于2015年11月10日傍晚签订,当中载有关于最后完成期限的条款。由于时间紧迫,该公司当日下午5时51分收到最终版本的协议后,却在未经覆核的情况下上传了公告(根据协议先前的版本编备)。

(5) 2016年2月4日,该公司得悉转让人及受让人未必能同意延长协议所载的最后完成期限,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就此刊发公告。

(6) 2016年2月15日,该公司接获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有关终止股权转让的查询,并被要求解释(其中包括)公告中为何没有披露最后完成期限,以及向其查证会否在先前的公告中也有其他重大遗漏。该公司因而发现其亦未有在公告中披露有关条款。

公司对公告遗漏资料的解释

根据该公司的解释:

(1) 该公司并不是股权转让的交易方,故其有关交易条款及过程的信息皆来自转让人、受让人及其顾问。该公司是依据受让人于2015年11月5日及9日提供的资料及/或协议拟本草拟公告以披露股权转让事宜,当中并未提及最后完成期限。该公司在协商过程中从未发现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有意在协议中加设最后完成期限。交易双方各自所提交的文件中亦没有披露最后完成期限。 
 
(2) 编备及刊发公告的过程仅涉及王先生与董事会秘书。其他董事在公告刊发前对此并不知情。董事会秘书在2015年11月10日下午5时51分通过电邮收到已签立的协议,并将打印本交予王先生审阅。经王先生批准后,便安排刊发公告。

(3) 2016年2月4日,中国证监会在监察该公司持续合规过程中审阅了有关资料后,要求该公司核实及披露关于须在最后完成期限前达成股权转让条件的有关条款。董事会办公室为此检查已签立的协议时,才发现最后完成期限的问题。因此,该公司在2016年2月5日的进度公告中披露有关最后完成期限。 

该公司承认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条

该公司承认没有在公告中披露有关条款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条。

王先生没有承认否认违反《上市规则》第3.08条或其承诺

有关该公司刊发公告时遵守《上市规则》第2.13(2)条事,王先生没有承认否认其就此违反《上市规则》第3.08条及其尽力承诺与竭尽所能承诺。

王先生辞任董事后未回应上市部查询

王先生于2017年1月19日辞任该公司董事并无回覆上市部于2017年8月25日上述事宜进行调查所发出的查询函。上市部职员于2017年9月13日成功电联络上王先生,王先生要求将查询函寄往另一个地址。上市部即日已将信件寄出。由于其后仍未收到回覆,上市部于两日内四度再致电王先生,但始终联络不果。上市部亦致函王先生作出跟进,但均不见回覆。

《上市规则》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2.13(2)条,任何按《上市规则》规定刊发的公告,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该公司及王先生并无出席聆讯。上市委员会经考虑上市部、该公司及王先生的书面陈述后,作出以下裁定: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条

上市委员会裁定有关条款是股权转让一事的重要资料:

(1) 取得支持信是实现股权转让的条件,因此是协议的重要条款之一。 

(2) 股权转让须在最后完成期限前完成,即股权转让的所有条件须在协议日期起计3个月内达成,否则协议会自动终止。由于该公司未能披露最后完成期限,投资大衆会误以为股权转让双方就达成所有条件作出的安排并无时限,但实情并非如此。

(3) 一如终止公告所述,股权转让的终止(投资大众直至2016年2月5日进度公告刊发时才知悉关于最后完成期限的条件,因此对他们而言是意料之外)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上市委员会发现,在该公司相继刊发公告、进度公告及终止公告后,其H股买卖均随即出现明显波动:

相关公告及相关买卖日期

股价波幅

成交量 (按股份数目计)

恒生指数波幅

公告

2015年11月19日

+26.95%

(由 $3.71 $4.71);
+30.7% ($4.85)

15,062,372

(过去十平均成交量的四倍)

+0.34%

(22,500)

进度公告

2016年2月11日

-8.8%

(由 $3.62跌至 $3.3);
-10.8% ($3.23)

812,000

(过去十平均成交量的0.50倍)

+0.31%

(18,545)

终止公告

2016年2月17日

-9%

( $3.46 跌至 $3.15);
-15.3% ($2.93)

14,197,224

(过去十平均成交量的13.7倍)

-1.42%

(18,924)

上市委员会又认为,市场对公告、进度公告及终止公告的反应很大,明有关股权转让及需要在最后完成期限前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规定对该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来说是重要资料,所以该公司的股东及投资大众在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2月16日期间买卖该公司的股票时,其实并未获得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及没有误导成份的资料,以作出知情的投资定。

因此,上市委员会以该公司未能在公告中披露有关条款,导致公告出现重大遗漏且在所有重要方面并不准确、完备及有误导成份为由,裁定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条的规定。

王先生违反第 3.08(f) 条及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第3.08、3.16及13.04条,董事会须共同负责该公司的管理与经营,而董事共同及个别责确保该公司全面遵守《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3.08条进一步指出,联交所期望董事能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有责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3.08(f)条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评估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是否根据《上市规则》第3.08(f)条以其技能、谨慎及勤勉行事,应该顾及该董事的知识、经验及职位。

王先生的董事承诺包括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即尽力承诺),亦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即竭尽所能承诺)。

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

上市委员会裁定,就王先生的知识、经验及在该公司的职位而言,王先生未能以至少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履行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3.08(f)条:

(1) 王先生自2007年3月23日起一直担任该公司的董事(2011年7月28日前一直担任非执行董事,随后调任为执行董事并获委任为主席)。其批准公告之时,已经于董事会任职超过8年半,并担任执行董事兼主席逾4年。王先生在出任上市公司董事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因此,期望他能以应有技能、谨慎及勤勉行事,确保该公司就公告遵守第2.13(2)条的规定属合理预期。 
 
(2)  2015年11月10日下午,董事会秘书将已签立的书面协议呈交予王先生,故王先生已取得有关条款的资料。然而,其并未审阅及检查已签订的协议(比较当时最新的协议草稿及/或据此起草的公告拟稿),亦无促使董事会秘书如此行事,导致该公司未能发现有关条款而在公告中出现遗漏。王先生未经深思熟虑便通过了公告,当中未有披露有关条款。  
 
(3) 尽管该公司并非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对交易双方有意在协议中加入有关条款事先并不知情,且该公司指出向上交所及联交所呈交公告的时间紧迫,但协议篇幅仅为6页(不包括封面及签名页),王先生理应能谨慎审阅协议,及在规定时限内确保股权转让协议的所有重大条款已包括在公告中。 
 
(4) 尽管该公司刊发公告的时间紧迫,但这不能成为王先生(作为当时监察该公司披露事宜的负责人)没以谨慎及尽职行事以确保公告遵守第2.13(2)条的规定的理由。 
 
(5) 尽管该公司刊发公告的时间紧迫,王先生理应及能够采取措施确保整份协议在刊发公告后随即得到合理及谨慎的审阅,以保证任何遗漏的重大资料都可在补充公告中披露,但他却没有这样做。相反,王先生仅以转让人及受让人提供的文档作为依据,而该等文档亦未有披露有关条款。在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2月4日就股权转让作出查询时,该公司/王先生才发现遗漏。 
 

违反尽力承诺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王先生如上所述违反《上市规则》第3.08条,因而亦违反其尽力承诺。

违反竭尽所能承诺

王先生向联交所承诺,将竭尽所能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上市委员会认为,在此情况下,根据竭尽所能承诺的规定,王先生须至少确保已签立的协议获得审阅,并参照协议检查公告草拟本,以确保其按第2.13(2)条的规定在所有重要方面均为准确及完备,没有误导成份。上市委员会裁定,王先生并没有这样做,且未能促使该公司就公告遵守第2.13(2)条的规定而违反了其竭尽所能承诺。

违反配合承诺

王先生曾向联交所作出书面承诺,当中要求承诺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员会的调查,包括迅速并坦诚回答对其提出的问题

上市委员会接受上市部的陈述,认为王先生(i) 按照其《承诺》中有关视为已送达的条文乃当作已收到上市部于2017年8月25日的查询及跟进函件;(ii) 透过与上市部职员在2017年9月13日的电话通话,已清楚知道有需要配合该调查;(iii) 在没有合理理由下不回覆该调查;及 (iv) 因此未有遵守其《承诺》以配合联交所调查。

上市委员会因此裁定王先生未能配合上市部的调查,故违反其配合承诺。

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1) 该公司股东因未能获得准确、完备及没有误导成份的资料,以评估该公司的状况及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其权益已受损。该公司的股份在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2月16日期间录得成交,上市委员会注意到该等股份的交投特别在公告、进度公告及终止公告公布后出现显著波动。

(2) 董事有责任确保公司的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准确及完备,同时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董事未能履行这方面的责任,将有损市场透明度及公衆对市场的信任及信心。

(3) 董事配合上市部调查,对联交所履行维护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极为重要。在没有合理理由下,不遵守联交所就涉嫌违反《上市规则》事件进行调查所提出的要求,是非常严重的事情。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及裁定违规性质极其严重后,上市委员会决定:

(1) 谴责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 2.13(2)条;及
 
(2) 谴责王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王先生未能配合上市部调查的行为表现,完全不符合联交所预期一名上市发行人董事应有的操守标准。若王先生日后欲出任任何已于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联交所在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或《GEM规则》第5.02条)评估其合适性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