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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委员会谴责乐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95)及数名现任及前任董事违反《GEM上市规则》及╱或《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8年12月1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限制发行人在该条文订明的禁止买卖期内或发行人拥有内幕消息时授出股份期权。若违反该条文监管机构会质疑现有股东是否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交易是否有序。

发行人亦应与合规顾问定期联络,使其在《GEM上市规则》第6A.01(4)条界定的指定期间内均知悉发行人的最新发展及建议中的公司行动。发行人亦应就其拟进行的公司行动主动与合规顾问商议,就有关行动是否受《GEM上市规则》规管寻求其适时确认。

即使发行人已谘询其法律或财务顾问,亦不能免除其按《GEM上市规则》第 6A.23条订明的情况,及时谘询合规顾问的责任。发行人及董事若对相关《GEM上市规则》规定有疑问,应谘询联交所。

发行人未能及时披露准确、完整及没有误导的资料会损害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破坏市场透明度、信任及信心,须为该行为负责的人士或会遭受公开制裁。

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时,须真诚为发行人整体利益及正当目的行事,并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当中包括董事按股份期权计划向参与者授出股份期权作为奬励或奬赏之情况。否则,董事会便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条规定其对发行人的责任。董事若发现任何违规,亦须即时采取行动,促使发行人遵守《GEM上市规则》。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载的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相关董事(定义见下文),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任何过往或现任董事。

联交所GEM上市委员会(「GEM上市委员会」)

谴责

乐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195)违反《GEM上市规则》第23.05、23.06A、17.27A、17.27B、17.56(2)及6A.23(1)条,理由有关是其:(i) 在禁止买卖期内根据股份期权计划(「该计划」)授出股份期权(「股份期权」);(ii) 未有及时公布已授出股份期权;(iii) 未有在承授人行使股份期权后及时披露所发行的股份;(iv) 未有确保其公告及公司通讯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没有误导或欺骗成分;及(v) 未有在刊发监管公告前谘询合规顾问,及在有需要时向其寻求意见; 

谴责:

(1) 该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兼监察主任吴家豪先生(「吴先生」)(i)违反其以《GEM上市规则》附录六A所载的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责任,未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竭力承诺》」);(ii) 违反其于《GEM上市规则》第 5.01(1)、(2)及(6)条以及5.20(1)条下作为董事及监察主任的职责;及(iii)未有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违反其《董事承诺》中所述责任(「《尽力承诺》」);

进一步谴责:

(2)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黄昭堡先生(「黄先生」);

(3) 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马志明先生(「马先生」);
 
(4)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铭燊先生(「陈先生」);及
 
(5)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邝麟基先生(「邝先生」)
 

(i) 违反他们于《董事承诺》中的责任,未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ii)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 5.01(1)、(2)及(6)条下他们作为董事的职责;及(iii) 违反他们于《董事承诺》中的责任,未有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

(上文第(2)至(5)项所指董事统称「相关董事」。)

GEM上市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日就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的责任进行聆讯。

主要实况

股份期权计划(「该计划」)

该公司在GEM上市之前,自2014年9月25日起已采用该计划。上市后,在下文所载的事件前,该公司并未根据该计划发出任何股份期权。该计划第5.2条列明,董事「不得」在得悉内幕消息后向任何参与者提出要约,直至有关内幕消息按《GEM上市规则》第16.17至16.19条公布为止,尤其是在(i) 董事举行会议通过该公司业绩(年度、半年、季度及其他中期)的日期或 (ii) 该公司刊发业绩公告的限期(以较早者为准)之前一个月起直至业绩公告当日止这段期间,不可授出股份期权。此条与《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相若,只是规则所用字眼是「may not」(不可)而非「shall not」(不得)。

在禁止买卖期间授出股份期权及后续披露

该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联交所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为了公布2016年首季业绩,2016年7月13日至2016年8月12日为其禁止买卖期。于2016年7月15日,该公司宣布于2016年8月12日举行董事会会议,以审议及通过2016年首季业绩(2016年首季业绩最终于2016年8月12日公布)。

然而,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8时30分,相关董事在董事会会议通过向10名承授人授出20亿股股份期权(「授股」),每人可获2亿股股份期权。该公司在2016年8月23日才公布授股。向各承授人授股的主要条款如下:

授股日期: 2016年7月22日
每名承授人可认购的股份数目: 2亿股
授股的代价: 1.00元 
股份期权期限: 十年内任何时间均可行使 
 行使价: 以下三项的最高者:每股0.0256元(于2016年7月22日前5个交易日的股份平均收市价)、2016年7月22日的股份收市价(0.024元)或股份的账面值(0.002元)。
行使股份期权的条件: 

其中8名承授人是该公司在2014年于GEM上市时所牵涉的保荐人及承销商的员工。另一名承授人(「李女士」)是该公司附属公司的董事、股东兼主要设计师。还有一名承授人是该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法律代表。 

2016年8月5日,该公司刊发截至2016年7月31日止月份的股份发行人证券变动月报表(「月报表」),但当中没有披露授股。

2016年8月20日至21日期间,8名承授人以电邮通知该公司,表示会行使他们获授的股份期权。董事会于2016年8月21日举行会议通过向承授人发行股份,惟在承授人正式签立及交回行使股份期权的通知,并为将予发行的股份支付所需款项后方可作实。同日,8名承授人向该公司发出行使通知,并就为将予发行的股份付款。

2016年8月22日,该公司向8名承授人发行16亿股股份(「该等新发行股份」)。

2016年8月23日,该公司公布授股(「授股公告」),但没有披露其中16亿股股份期权已获行使并已配发该等新发行股份予8名承授人。反之,公告中提及股份期权所涉及的股份(当中16亿股已经发行)时,仍称之为股份期权获行使后「将予发行」的股份。

2016年8月24日上午7时57分,该公司发出内幕消息公告(「内幕消息公告」),关于其与要约人对自愿有条件要约的条款的争议。公告中提及该等新发行股份时,亦称之为股份期权行使后「将予发行」的股份。该公司于上午8时04分方刊发翌日披露报表(「翌日报表」),揭示2016年8月22日已发行该等新发行股份。

根据该公司:

授股

2016年7月22日的董事会会议上,相关董事审议吴先生提出的授股建议,并决定向下列人士授股: 

(1) 李女士,以安抚她的不满(由于她不时向黄先生表达不满,2016年7月21日更知会吴先生其将即时辞职);及
 
(2) 该公司上市所牵涉的保荐人及承销商的相关员工(向其授股不只是奬励他们过往的贡献,亦是因为考虑到他们的背景,相信他们日后仍可为该集团作出贡献)。
 

声称要约

该公司知道有责任公布授股,并已编备公告的草拟本。然而,该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收到收购该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自愿有条件要约(分别为「声称要约」及「要约人」),此后所有精力及时间都投放于此事之上。要约人方、投诉及诉讼等等事宜令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忙个不停,身心俱疲,令该公司基本上无暇兼顾日常营运及其他合规事宜。该公司的管理层纯粹是「无心忽略」了有关授股的披露。

该公司否认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23.05及17.27B条,但承认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23.06A、17.27A、17.56(2)及6A.23(1)条

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列明,发行人「may not」 (不可)在订明的期限(指禁止买卖期)内授出股份期权。该公司根据法律意见宣称「may」(可)字的一般涵义相当清晰亦不含糊地宽容,指《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并没有强制的意思。该公司指,尽管该计划列明发行人「shall not」(不得)在禁止买卖期内授出股份期权,但《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在此方面从宽,与该计划互相矛盾。因此,应以《GEM上市规则》为准。

该公司又指,决定授股时尚未开始编备2016年首季业绩,因此该公司并不知悉任何令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不得授股的内幕消息。

该公司亦指《GEM上市规则》第17.27B条的字眼没有要求月报表的资料须准确(及/或完整),月报表只要按联交所的格式填写及适时呈交即可,《GEM上市规则》第17.27B条并无规限报表的质素(此属《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的范围)。

然而,该公司承认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23.06A、17.27A、17.56(2)及6A.23条。

吴先生、黄先生及马先生不承认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1)、(2)及(6)条,且否认违反其《承诺》

吴先生、黄先生及马先生不承认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1)、(2)及(6)条,且否认违反其(i)《尽力承诺》及(ii) 《竭力承诺》(没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

陈先生及邝先生承认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1)、(2)及(6)条以及其《承诺》 

陈先生及邝先生承认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1)、(2)及(6)条,亦承认违反了其(i)《尽力承诺》及(ii) 《竭力承诺》(没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的规定

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授予期权的时间限制」规定,发行人在得悉内幕消息后不得授出期权,直至公布有关消息为止;尤其是不得在指定期(即禁止买卖期)内授出期权。

GEM上市规则》第23.06A条规定发行人根据期权计划授出期权后,必须尽快刊发期权的详情。

GEM上市规则》第17.27A(1)及(2)(b)条规定,发行人须不迟于在相关事件(其中包括根据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发行人的董事除外))发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30分钟刊发翌日报表。

GEM上市规则》第17.27B条规定发行人在既定的时间内以既定的形式刊发月报表,当中载有既定的资料,其中包括根据股份期权等已发行及可能发行的股本证券在该段期间结束时的数目。

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规定,依据《GEM上市规则》规定而发出的所有公告或公司通讯须在各方面准确齐全而不得有误导或欺骗成分。

GEM上市规则》第6A.23(1)条规定,在《GEM上市规则》第6A.01(4)条界定的指定期间内,发行人刊发任何受规管的公告等前必须谘询合规顾问,及在有需要时向其寻求意见。

GEM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GEM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

该公司的违规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

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的标题清楚表明该条乃有关「授予期权的时间限制」。GEM上市委员会认为使用「may not」(不可)一词在该条以至日常应用中包含规限性的意思,裁定《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特别限制发行人在禁止买卖期内授出任何股份期权,而不仅限于知悉内幕消息后所作的授予。

有关该公司2016年首季业绩的禁止买卖期由2016年7月13日至2016年8月12日。鉴于该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禁止买卖期内)授出股份期权,GEM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23.06A、17.27A、17.27B、17.56(2) 及6A.23(1)条

GEM上市委员会裁定(并知悉该公司已承认)该公司须遵守但未能遵守下列规定,故此违反了相应的《GEM上市规则》条文。该公司承认违反了下列《GEM上市规则》条文:

(1)  《GEM上市规则》第23.06A 条:按该条规定,该公司应在2016年7月22日授股后尽快公布详情。但该公司在2016年8月23日(即授股逾一个月后)才公布授股。
 
(2) 《GEM上市规则》第17.27A条:按该条规定,该公司应在2016年8月23日刊发翌日报表,揭露相关承授人已于2016年8月22日行使股份期权并获配发该等新发行股份。但该公司在2016年8月24日才刊发翌日报表,比规定迟了一天。 
 
(3) 《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按该条规定,所有公司公告及公司通讯在各方面须准确齐全及无误导或欺骗成分。该公司下列文件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
 
  (i)  于2016年8月5日刊发的月报表;及
 
  (ii)  分别于2016年8月23日及24日刊发的授股公告及内幕消息公告:两份公告当中,该公司未有披露16亿股股份已于2016年8月22日根据股份期权发行及配发(即该等新发行股份),反而将股份期权所涉及的股份称之为「将予发行」的股份。 
 
(4) 《GEM上市规则》第6A.23(1) 条:按该条规定,该公司应在刊发公告之前及时就授股及授股公告谘询其当时的合规顾问天财资本国际有限公司(前称天财资本亚洲有限公司)(「天财资本」)并征询其意见。该公司没有谘询或征询天财资本的意见便于2016年7月22日批准授股,及至2016年8月22日才将授股公告草拟本送交天财资本审阅。 
 

GEM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亦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17.27B条的规定,因为该公司原应于2016年8月5日刊发的月报表中披露18亿股股份期权及可根据股份期权发行的新股,但该公司并没有这样做。

违反《董事职责》及《承诺》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1及5.03条,董事会须共同负责该公司的管理与经营业务,而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该公司完全遵守《GEM上市规则》。

相关董事

GEM上市委员会留意到相关董事指他们在批准授股前,于2016722日董事会会议上已考虑过《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的涵义,尤其是邝先生指他曾向公司秘书查问2016年首季业绩的编备状况,并得悉编备工作尚未开始。他们那样才决定批准授股,因为(i) 授股符合该公司的利益;及(ii) 该公司当时尚未开始编备2016年首季业绩,所以并没有任何内幕消息。

相关董事指他们在作出授股的同一天收到声称要约后,所有精力及时间都投放于声称要约之上,直至2016818日董事会商讨要约人当天所公布的声称要约条款时,才知道该公司未有公布授股。

违反《竭力承诺》

授股 —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

GEM上市委员会注意到,在2016年7月13日开始进入禁止买卖期后一个星期左右,相关董事于2016年7月22日的董事会会议上批准授股,过程中没有按《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的规定谘询合规顾问或任何专业顾问(除了向其法律顾问谘询有关程序及草拟相关文件外),即使:

(1) 他们知悉该条的规定; 

(2) 该计划限制不可在禁止买卖期授出股份期权;及   
 
(3) 该公司当时还是相对较新的上市公司,而该公司表示其之前不曾根据该计划向任何人授出过任何股份期权。
 

相关董事未曾向合规顾问及专业顾问谘询授股有否违反《GEM上市规则》的规定就批准了授股,GEM上市委员会遂裁定他们未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及该计划(两者规限该公司不可在禁止买卖期内授出股份期权)。

授股公告 —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23.06A条

GEM上市委员会注意到,在2016年7月27日至8月8日期间,该公司收到承授人接纳授股的通知,而于2016年7月25日至8月1日期间,吴先生(执行董事)、黄先生(非执行董事)及马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及签立董事会于2016年7月22日的会议纪录,邝先生及陈先生(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于2016年8月18日批准及签立该会议纪录。

GEM上市委员会认为吴先生应该知道该公司没有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3.06A条公布授股一事,当他在2016年7月25日批准及签立2016年7月22日的董事会会议纪录、在2016年7月27日及28日及8月8日收到承授人接纳授股的通知以及被口头告知其他承授人已接纳授股时,就应该得悉相关事宜。吴先生没有采取行动跟进编备授股公告的进度并安排在2016年7月22日授股后尽快刊发公告,GEM上市委员会裁定吴先生未有就授股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3. 06A条。

GEM上市委员会亦认为黄先生及马先生分别在2016年7月28日及8月1日批准及签立2016年7月22日的董事会会议纪录时,便应已知悉授股未有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3.06A条公布。 

GEM上市委员会注意到黄先生、陈先生、邝先生及马先生(其亦指该公司迫切需要授股)至少没有在2016年7月22日的董事会会议上批准授股后,迅即主动向吴先生、公司秘书及/或负责《GEM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高级财务经理(「经理」)查询授股的进度,未能确保该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3.06A条尽快公布授股。GEM上市委员会因而裁定黄先生、陈先生、邝先生及马先生未有作出所需行动,证明了他们没有积极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3.06A条,与他们在《董事承诺》中表示会竭力行事的承诺不符。

GEM上市委员会亦注意到,即使黄先生及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声称自己在2016年8月18日才知道该公司没有披露授股,他们却没有积极采取行动,确保该公司(即使是在他们知悉此事后)尽快公布授股。邝先生指他在该日已促请公司秘书公布授股。陈先生指他已提醒公司秘书处理披露授股一事,但即使公布授股已迟了27日,直至2016年8月22日批准授股公告草拟本时,二人也没有向公司秘书或经理跟进。结果,授股公告在2016年8月23日才刊发。

GEM上市委员会因而裁定相关董事违反了《承诺》,没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3.06A条。

翌日报表及月报表 —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7.27A、17.27B及17.56(2)条

GEM上市委员会注意到吴先生是负责月报表及翌日报表的执行董事,该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5日及24日刊发的月报表及翌日报表均是经他批准。

由于吴先生知道授股及该等新发行股份并牵涉其中,加上《GEM上市规则》第5.03条的规定,以及吴先生身为负责执行董事,GEM上市委员会认为吴先生违反了其《承诺》,没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

(1) GEM上市规则》第17.27B及17.56(2)条,没有在月报表中披露获授股份期权及所需提供的详情;及  
 
(2) GEM上市规则》第17.27A条,在2016年8月24日才刊发翌日报表。

2016年8月23日及24日发布的授股公告及内幕消息公告 —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

GEM上市委员会注意到,相关董事从八名承授人于2016年8月20日至21日通知该公司他们有意行使股份期权的电邮中,便知悉这些承授人的计划。

GEM上市委员会亦注意到,董事会于2016年8月21日举行会议批准该等新发行股份,惟须待承授人正式签立及交回行使股份期权的通知并就行使价付款后方可作实。及后承授人向经理送交行使通知并支付了行使价。经理没有将通知转交相关董事。吴先生表示,他于该日稍后时间向公司秘书及经理口头跟进过该等新发行股份的进度

其余相关董事指他们不知道承授人何时为该等新发行股份付款及获配发予相关股份,因为他们基于有关程序纯属行政性质的理由,在2016年8月21日董事会会议之后就没有再向该公司跟进此事。

GEM上市委员会亦注意到,该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编备了授股公告草拟本并送交法律顾问(先后于上午11时24分及下午1时21分)及天财资本(下午3时03分)。股份登记处于下午4时37分告知该公司,16亿股股份已发行及配发予八名承授人。除了经理向吴先生口头汇报进度外,发行程序并无涉及相关董事。该公司于下午7时41分向所有董事分发最新的授股公告草拟本,而禹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禹铭」)于下午7时45分向该公司分发内幕消息公告草拟本。授股公告草拟本经相关董事审阅,再经吴先生批准后在翌日刊发。内幕消息公告由该公司法律顾问审阅,并经天财资本审议,之后于2016年8月24日刊发。

GEM上市委员会裁定吴先生在向公司秘书口头跟进及在经理向其汇报该等新发行股份的进度后,已知悉或应已知悉2016年8月22日下午4时37分已发行股份一事。因此,在授股公告草拟本及内幕消息公告草拟本于2016年8月22日下午7时41分及稍后时间送交他们审阅时,吴先生应已知悉16亿股股份已获配发,从而知道授股公告草拟本及内幕消息公告草拟本中将有关股份描述为「在行使获授的股份期权后将予发行」的相关声明并不准确且具误导成分。无论如何,吴先生身为执行董事、主席兼监察主任,他理应采取行动,向负责编备及刊发授股公告及内幕消息公告者查询及核实股份是否经已发行,以在两份公告刊发前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

因此,GEM上市委员会裁定,吴先生违反了其《承诺》,没有就授股公告及内幕消息公告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

至于其他相关董事,GEM上市委员会认为,承授人在电邮中的表述当可让他们得知在2016年8月21日董事会通过股份配发之后,该公司或已发行了该等新发行股份。事实上,该等新发行股份正是在之后一日下午4时37分发行。

因此,当授股公告草拟本及内幕消息公告草拟本于2016年8月22日下午7时41分及稍后时间送交相关董事审阅时,相关董事(吴先生除外)起码要向吴先生(监察主任)、公司秘书及/或所涉经理询问有关该等新发行股份的进度,以确保授股公告及内幕消息公告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且无误导成分。所以GEM上市委员会裁定,他们都违反了其《承诺》,没有就这两份公告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

没有谘询合规顾问 —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6A.23(1)条

GEM上市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没有就(i) 授股;(ii) 该等新发行股份;及(iii) 授股公告(直至2016年8月22日)知会或谘询天财资本,因为其已委聘希仕廷律师行为法律顾问及声称要约的财务顾问禹铭,而无意忽略了知会或谘询天财资本。GEM上市委员会强调,即使该公司谘询其他专业顾问,亦不能免除其按《GEM上市规则》第 6A.23条(1)谘询其合规顾问的责任。

GEM上市委员会注意到相关董事没有在批准授股前,采取任何行动促使该公司先就授股谘询合规顾问。GEM上市委员会裁定,尤其鉴于有关授股的情况,相关董事违反了其《承诺》,没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第6A.23(1)条。

相关董事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1)、(2)及(6)条

鉴于个案的情况,及相关董事的知识、经验及在该公司的职位,GEM上市委员会裁定相关董事未有以至少符合香港法例确立的标准去履行其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尤其是下列责任:(i) 真诚为发行人整体利益行事;(ii) 为正当目的行事;及(iii) 审批授股时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结果导致或造成该公司违反了相关《GEM上市规则》,因此他们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1)、(2)及(6)条:

(1)  他们明知《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及该计划有明确禁限,但仍在没有先谘询合规顾问或专业顾问的情况下在禁止买卖期内批准授股;
  
(2) 当他们声称该公司急切需要挽留李女士,及承认仓促作出授股的决定的同时:
  (i) 相关董事解释何以仓促授股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除了李女士外,还有九名承授人(大部分都是该公司上市时的保荐人及承销商员工);

  (ii) 向承授人授出股份期权,但没有设下任何行使条件去确保承授人在以1元的象征式价格接纳股份期权后,会继续在往后一段时间内为该公司的业务作出贡献,这对该公司来说看不出有何利益或商业利益可言; 

  (iii) 其余相关董事未有向公司秘书及/或负责《GEM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经理又或监察主任吴先生查询授股的进度及促使该公司按《GEM上市规则》第23.06A条的规定公布授股,直至逾一个月后才公布;

(3) 该公司当其时在作出授股的同日面临恶意收购,而没有(在公告或月报表)披露授股(2016年8月23日才披露)令声称要约的对象起初并不包括股份期权持有人; 
 

(4) 相关董事均知悉或应该知悉该等新发行股份已于2016年8月21日获批准,但仍在没有向吴先生(适用于其余相关董事)、公司秘书及/或经理查询该等新发行股份的进度下,批准在2016年8月22及23日刊发授股公告及内幕消息公告,而该两份公告对相关股份有不准确及误导描述,称之为「行使获授股份期权后将予发行」的股份;及
 
(5) 相关董事没有就授股及授股公告草拟本,而促使该公司在2016年7月22日后尽快谘询合规顾问,直至2016年8月23日。 

GEM上市委员会进一步裁定最终负责刊发月报表及翌日报表的吴先生未有履行其职责,没有以合理的技能、谨慎和勤勉确保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27A、17.27B及17.56(2)条,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吴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1)条

GEM上市委员会裁定吴先生身为该公司的监察主任,未有采取行动确保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亦一如其所承认,未有履行监察主任的职责,因此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20(1)条。

违反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的《承诺》

GEM上市委员会因而裁定,鉴于所有相关董事都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1)、(2)及(6)条及吴先生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20(1)条,相关董事亦违反了其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的《承诺》。

监管上关注事项

GEM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1) 该公司在一个月内接连违反《GEM上市规则》,而违规的源头是因为相关董事即使知悉《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及该计划的限制仍在禁止买卖期内批准授出股份期权。
 

(2) 承授人在禁止买卖期内获该公司授出股份期权(但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及该计划,这些股份期权本不应授出)后,其中八人在2016年8月24日及25日行使股份期权并在公开市场向不知名买家出售其全数股份;按该两日的股份收市价计算,他们可能已获巨利。
 
(3) 该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包括要约人)未能获得准确完整的授股资料、有关于2016年8月22日行使股份期权的及时资料以及分别于2016年8月23日及24日刊发的授股公告及内幕消息公告中有关该等新发行股份的资料,令他们的利益受损。
 
(4) 尽管该公司当时已按《GEM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合规顾问,也即使该计划有所禁限,该公司并没有在作出授股前就《GEM上市规则》的影响谘询合规顾问。该公司在授股后约一个月并临近刊发授股公告前才就该公告谘询合规顾问。 

(5) 该公司在其呈述中对《GEM上市规则》第23.05条的诠释清楚显示该公司及相关董事对该条的规定并无恰当的理解。

(6) 董事有责任确保公司不会在禁止买卖期内发行股份期权以违反《GEM上市规则》及该计划,以及确保公告及公司通讯及时刊发,并且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完整,没有误导或欺骗成分,否则会破坏市场透明度、信任及信心。 

(7) 授股涉及以象征式的代价向承授人发出股份期权,对该公司来说并没有合理商业利益,还因为该等新发行股份而令现有股东所作投资的表决权被摊薄了6.25%。该公司及相关董事违规亦令监管机构关注其未有公平对待现有股东及未能维持一个有秩序的证券交易市场。

(8) 联交所就该公司在此事上违反《GEM上市规则》收到三宗投诉(包括要约人的投诉)。要约人在其2016年9月2日的公告中指,该公司未有在《GEM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披露授股损害了要约人的地位,令其在2016年8月18日公布声称要约时未有考虑到股份期权及该等新发行股份。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及裁定违规性质严重后,GEM上市委员会决定:

(1) 谴责该公司违反《GEM上市规则》第23.05、23.06A、17.27A、17.27B、17.56(2)及6A.23(1)条;
 
(2) 谴责吴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 5.01(1)、(2)及(6)条及第5.20(1)条,以及其《董事承诺》,没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及自身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及

(3) 谴责其余相关董事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1)、(2)及(6)条以及其《董事承诺》,没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及自身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

GEM上市委员会又作出以下指令:

(1)  在本新闻稿刊发后的四星期内,委聘一名上市部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6A.01条,即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6 类受规管活动、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可从事保荐人工作,并(如适用)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19或6A.20条获委任为可从事合规顾问工作的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于往后两年持续就遵守《GEM上市规则》提供意见。该公司须在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部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供其提供意见。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汇报。
 
(2) 吴先生、马先生及现为联交所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的陈先生各自 (i) 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董事职责的24小时培训(包括4小时有关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的《GEM上市规则》规定的培训)(「培训」)。培训须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90日内完成;及(ii) 在培训完成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3) 现时并非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黄先生及邝先生二人日后若要出任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先决条件是其必须(i) 于有关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培训;及 (ii) 在培训完成后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4) 该公司须于完成上文第(1)段及第(2)段(有关吴先生及马先生)所述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
 
(5) 该公司须呈交上文第(4)段所述公告的拟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见,并须待上市部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6) 刊发本新闻稿后,上文第(1)至(5)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部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引起关注的事宜,上市部会转交GEM上市委员会再作决定。

 

更新日期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