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董事须确保上市发行人有适当及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以便履行财务汇报责任及确保证财务信息完整及可靠。
董事可将其特定职能指派给具备适当资历的人员执行,但董事履行该职能的最终责任却无可转移。发行人须设有妥善程序,确保被委派的职能的执行情况会准确并定期地向董事会汇报,让全体董事充分了解该职能的履行的最新情况。
以下个案显示发行人过度依赖一名董事,该董事身兼多个重要管理职位,既要负责日常管理,亦要执行财务汇报职能。
董事须积极关心上市发行人的营运及事务。当上市发行人拨出庞大资源进行新的投资活动时,董事必须(i) 就该项投资制定适当政策及指引;及(ii) 确保所有董事均获定期知会有关该项投资之进度及表现的最新情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
中国华泰瑞银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006)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未能确保于2016年8月12日刊发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公告(「2016年上半年业绩」)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齐全及没有误导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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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公司执行董事(「执董」)周志华先生(「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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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执董王涛先生(「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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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执董杨兴安先生(「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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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董」)杨淑颜女士(「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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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该公司独立非执董张晓光先生(「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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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批评
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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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未能根据规定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并达至别人合理地预期的程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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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其以《GEM上市规则》附录六A所载形式向联交所提交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承诺》」)规定的董事责任,未有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及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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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2)至(7)项所述董事统称「相关董事」)
上市委员会进一步谴责周先生作为该公司监察主任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 条所载的责任。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述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相关董事。
上市委员会于2018年8月30日就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及《承诺》所载的责任展开聆讯。
主要实况
该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星期五)交易时段结束后公布2016年上半年业绩,当中披露公司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为87,812,000元,净亏损为7,462,000元等等(「原业绩」)。有关的金融资产包括香港上市股本证券。于2016年8月15日(星期一),(i) 该公司股份的收市价升3.6%,(ii) 其成交股数为1,633,750股,较截至2016年8月12日的10天平均数增加112%。
该公司于2016年9月8日交易时段结束后刊发澄清公告,披露「因确认一项于上市证券投资的无心之失而已对财务报表作出调整」。主要调整包括:
(i) |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由8,780万元增加4,190万元至1.297亿元(「失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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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连同其他较次要的调整,该公司汇报其录得纯利2,600万元,而非净亏损7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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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于2016年9月9日的股份收市价升6.2%,成交股数为1,490,000股,较截至2016年9月8日的10天平均数增加近300%。
在2016年8月15日至9月8日的共19个交易日内,该公司共录得8,448,750股成交,都是澄清公告刊发之前根据不正确的信息进行的交易。
周先生于所有关键时候均在该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
职位 |
委任日期 |
执董、监察主任、授权代表 |
2013年3月29日 |
公司秘书 |
2013年8月1日 |
行政总裁 |
2013年11月6日 |
周先生是执业会计师,于有关时候负责该公司的财务汇报。在2016年1月,有另一名拥有8年会计经验的会计师(「该会计师」)加入集团协助周先生,但其「对上市规则及金融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经验不多」。该会计师在周先生从旁指导下接受在职培训,负责编制该公司的月度管理账目(「月度管理账目」)及季度、中期及年度业绩拟稿(「业绩拟稿」)供周先生审阅。其他董事未获提供月度管理账目,他们只收到向他们传阅的业绩拟稿。
周先生于2014年罹患重病,每两至三个月便需接受治疗。董事会(i) 于2015年初首次获悉周先生的健康状况;及(ii) 评估其能力后认为他有能力履行财务汇报职务。
三名执董周先生、杨先生和王先生于2015年9月批准该公司投资香港上市证券的财务策略(「投资计划」)。该公司于2015年10月开始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Sino Impact Group Limited (「Sino Impact」)进行投资计划。杨先生及张先生于2015年11月左右获悉投资计划。周先生及王先生商议后批准购入及出售个别上市证券,而监察投资计划的只有周先生一人。
Sino Impact于两家证券经纪行(「经纪」)开设证券户口处理投资计划。经纪每月底发出该等证券户口的月结单(「月结单」)。于所有关键时候,月结单的印刷本均寄往该公司及Sino Impact 共用的同一办公地址,经周先生审阅后,再由该会计师存档,其电子版本则发给身为Sino Impact唯一董事并于家中工作的叶先生。该公司其他董事均未获提供投资计划的每月最新资料。
该公司(及Sino Impact)于2016年1月由湾仔迁址上环,但并无通知经纪。经纪继续将月结单印刷本寄往湾仔旧址。
该公司行政经理于2016年3月31日辞职,自有关时候起,其大部分职务由周先生及该会计师兼任,以待该公司物色替代人选。
周先生于2016年5月左右发现仍未收到2016年1月至4月的月结单,便向叶先生索取月结单,并在审阅后交该会计师存档。
周先生于2016年7月28日在香港入院留医,原料即日可出院,但最终要留至2016年8月4日才出院。周先生并无通知其他董事其入院或缺勤一事,只知会了该会计师及按该公司常规通知公司接待处职员。
周先生于2016年8月5日回办公室上班,并选择于2016年8月15日(星期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2016年上半年业绩及刊发业绩。由于联交所要求该公司于8月14日或之前(按《GEM上市规则》规定的最后期限)公布业绩,周先生于2016年8月11日将该等会议改于8月12日(星期五)举行,因大部分董事会成员及审核委员会成员均可在该日出席会议。同日,他以电邮发送原业绩的拟稿给其他董事。
原业绩中「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87,812,000元的数字乃从该公司2015财政年度业绩未经进一步评估结转过来。周先生及该会计师均未意识未曾收到2016年5月及6月的月结单,他们「在无意识中忘记了金融资产价值的变化」,以为该价值于2015年12月31日之后一直无变。
王先生及杨女士未能出席2016年8月12日的董事会会议及审核委员会会议,但与周先生透过电话讨论了原业绩,主要讨论营业额、业绩变动及披露要求。其余全部董事均有出席会议及就相同的重点审阅原业绩,并批准了原业绩。相关董事中无人发现失误。
上市部于2016年9月要求该公司就已公布的原业绩提供进一步资料。周先生要求会计师列出各项财务资产时,被告知2016年5月及6月的月结单「不知所踪」。周先生于是向叶先生取得月结单并发现了失误。
《GEM上市规则》的规定
《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规定,按《GEM上市规则》发表的公告所载资料须在各重要方面准确齐全而不得有误导或欺骗成份。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上市部、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以下事项:
该公司的违规
上市委员会裁定,基于失误,原业绩与澄清公告所披露的经重计2016年上半年业绩有重大差异,当中包括特别是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价值,及2016年上半年业绩由亏损约740万元变成录得盈利2,600万元。
上市委员会认为,刊发澄清公告后的市场反应证明该等业绩差异属于该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的重大信息。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本应获提供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齐全且没有误导成份的资讯,使他们在2016年8月15日至9月8日期间买卖该公司证券时可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但他们却未获有关资讯。
上市委员会因此进一步裁定该公司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以其原业绩在各重要方面均非准确齐全且有误导成份。
内部监控
上市委员会指出该公司的内部监控并未防止失误的发生或查出失误。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在有关时候未有足够的内部监控可确保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的条文,包括有关财务业绩的第17.56(2)条:
(1) |
缺乏规管投资计划及相关风险管理评估的指引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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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度及程序不足以让董事会定期监控(i) 投资计划及 (ii) 更广泛而言该公司的业务及财务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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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务汇报缺乏书面程序或政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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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缺乏程序及政策规管以下事项:(i) 就个别执董因健康理由缺勤对公司所有其他执董应作出的通知(就算不通知独立非执董)及(ii) 执董缺勤期间的后备安排。 |
董事的违规事项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1及5.03条,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该公司的业务,而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该公司完全遵守《GEM上市规则》。
《GEM上市规则》第5.01条亦订明:
(i) |
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包括(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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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若董事单靠出席正式会议了解发行人事务,其不算符合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规定。董事至少须积极关心发行人事务,并对发行人业务有全面理解,在发现任何欠妥事宜时亦必须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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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上市委员会裁定周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1) |
未能定期向其他董事会成员汇报属于该公司重大资产的投资计划的最新情况(投资计划属该公司重大资产:按原业绩所披露,于2016年6月30日,投资计划所汇报的公平值为87,812,000元,占该公司流动资产2.39亿元的37%,占总资产2.8亿元的31%)。同时,该公司披露2016年上半年收益仅4,770万元,净亏损7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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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能定期或每月向董事会其他成员提供有关该公司业务及财务表现的最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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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能采取合理行动减少该公司因搬迁办公室而引致邮件(包括月结单)寄失或无法传达的风险,譬如通知经纪公司迁址、使用香港邮政的服务将邮件转往新地址及要求叶先生将月结单转发周先生及该会计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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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能监察该公司(i) 是否收到月结单的印刷本,因而未能监察(ii) 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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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能确保2016年上半年业绩的财务汇报准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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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能确保该公司设有足够的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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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执董杨先生及王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上市委员会知道杨先生及王先生先后于2015年1月及9月获委任为该公司执董。上市委员会裁定二人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理由是他们:
(1) |
未能定期监察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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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能定期监察该公司的业务及财务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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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能确保该公司设有足够的内部监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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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能在审阅原业绩时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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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按照有关规定,王先生及杨先生理应要(I) 仔细审阅属于该公司重大资产的「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及(II) 作出查询以恰当了解投资计划,尤其是他们未获定期提供上文(1)及(2)项所述的最新资料,而只是从业绩拟稿收到有限资料。没有证据显示王先生及杨先生曾作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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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杨先生及王先生称,他们并无意识到原业绩中「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87,812,000元的数字与2015财政年度业绩的数字相同,尽管(I) 两个(相同的)数字在原业绩中是并排呈列,而且(II)并不需要拥有专业会计知识也可察觉到这点。此外,该公司2015财政年度报告已在2015年财务报表附注19披露投资计划之公平值的厘定基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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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透过损益表按公平值列值之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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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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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 |
千元 |
股本证券,按市值 于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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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12 |
- |
所有上市证券之公平值乃参考市场之购买价厘定。」(「有关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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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2016年3月30日刊发2015财政年度报告时,杨先生及王先生均在任,二人均视作或必须被视作知道有关披露。因此,杨先生及王先生按规定理应要为遵守《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而作出的查询,还包括查询为何投资计划的公平值呈列出来的数字与六个月前的数字相同,但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曾作此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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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若杨先生及王先生知道数字的差异并作出查询,他们或已能提示/就可提示周先生及董事会必须更仔细审阅数字,继而发现失误,避免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但他们并没有作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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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非执董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杨女士及张先生
杨女士及张先生于2015年5月29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董。除了是董事会成员外,他们亦是审核委员会成员,杨女士(拥有会计背景)更是主席。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
(i) |
审阅财务资料,包括「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本公司年度报告、账目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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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检讨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务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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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裁定独立非执董杨女士及张先生二人因下列原因亦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1) |
作为董事会成员,这两名独立非执董须遵守《GEM上市规则》,包括第5.01条。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3条,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该公司完全遵守《GEM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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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这两名独立非执董于2015年11月已知悉投资计划的存在。他们在该公司2015年报告刊发时已在任,因此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资计划之公平值的厘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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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上述情况下,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董事须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规定,这两名独立非执董亦须采取上述杨先生及王先生须采取的行动,但二人均无这样做,明显与他们作为审核委员会成员须妥善履行有关职责的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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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市委员会因此裁定杨女士及张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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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
上市委员会裁定李女士因下列原因亦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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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于2016年3月31日委任为独立非执董及审核委员会成员。与另外两名独立非执董杨女士及张先生一样,李女士须 (i) 遵守同样的董事职责,包括《GEM上市规则》第5.01条所载的职责,及(ii) 履行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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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女士情况有别的地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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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该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刊发2015年报告时,李女士尚未获委任。她是在翌日2016年3月31日获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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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于2016年8月12日参与审批2016年上半年业绩时,李女士在任不过四个半月左右,但另外两名独立非执董已在任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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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尽管有上文第(2)项所述的情况,但上市委员会认同上市部的意见,认为李女士于2016年8月12日时是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资计划的存在及投资计划之公平值的厘定基准,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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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李女士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董后,应已获得该公司提供就任须知(《上市规则》附录十五《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A.6.1规定),有能力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投资及持有的资产类别以及其他事项。无论如何,其他人都会预期李女士要积极关心发行人的事务,并对发行人的业务有全面理解,按规定李女士亦必须那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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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基于上文(i)项的要求,再加上该公司在委任李女士的前一日刚刊发了2015年报告(李女士获委任后可得的该公司最近期的已刊发财务业绩),可以合理预期 (I) 该公司已向李女士提供2015年报告,并在就任须知中简介了该报告,及 (II) 李女士出任独立非执董后不久即已阅读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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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该公司于2016年5月刊发2016年首季业绩时,李女士已在任。该首季业绩错误披露投资计划及其于2016年3月31日的公平值为87,8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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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在该公司连续三套财务业绩内,投资计划的公平值均相同,于2015年
12月31日(2015年报告)、2016年3月31日(2016年首季业绩)及2016年6月30日(原业绩)都是87,8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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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因应上述情况,考虑到李女士的职责,及其对上文(i)至(iv)项所知或视作知道的事宜,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的规定(董事须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李女士亦须采取上述另外两名独立非执董杨先生及张先生所须采取的行动,但李女士并无这样做。上市委员会因此裁定李女士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及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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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考虑向李女士施加适当制裁时,已顾及关键时候李女士的在任时间较另外两名独立非执董为短的这一点。
周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
《GEM上市规则》第5.20条订明:「监察主任的责任至少包括… (1) 就执行确保发行人符合《GEM上市规则》…的程序而向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周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因该公司无证据证明周先生曾向该公司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使董事会可执行程序确保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
相关董事违反《承诺》
上市部指,相关董事各自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及5.20条,因而亦违反了他们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
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本个案的违规事项严重:
(1) |
该公司过于依赖周先生,周先生一人身兼多个重要管理职位,既要负责日常管理,亦要在会计师协助下执行财务汇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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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董事可将其个别特定职能委派他人执行,但董事履行该职能的最终责任却无可转移。该公司未设有妥善制度,确保董事会获定期汇报有关(委派给周先生之)职能的履行,让全体董事知悉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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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缺乏适当及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确保该公司符合财务汇报责任及确保财务资料完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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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有权收取准确、齐全及不含误导成份的资料以评估该公司的状况,从而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但他们却被剥夺了这方面的权利,以致利益受损。2016年8月15日至9月8日期间根据不确信息成交的该公司股份交易涉及股数超过8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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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董事未能积极关心集团持有该公司重大资产有关的该公司事务。他们对本身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职责亦无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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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情况并确定事态严重后,上市委员会决定施加以下制裁:
(1) |
公开谴责该公司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7.5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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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开谴责周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第5.20条及其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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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开谴责杨先生、王先生、杨女士及张先生各自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及各人作出的《承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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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开批评李女士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及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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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亦指令:
(1) |
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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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本新闻稿刊发后的四星期内,委聘一名上市部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六A章,即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6 类受规管活动、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可从事保荐人工作,并(如适用)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19或6A.20条获委任为可从事合规顾问工作的机构),于往后两年持续就遵守《GEM上市规则》及良好企业管治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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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委聘合规顾问前先向上市部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供其提供意见,该建议职责范围须明确订明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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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委聘曾审核该公司内部监控并于内部监控审核报告内提出建议的专业机构,或(如适用)该公司申请委聘(附理由)而上市部满意及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作出跟进,审核该公司的内部监控制度,以确保有关建议在本新闻稿刊发后的六星期内全面实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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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在收到跟进审核报告的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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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相关董事中现仍任该公司董事者(i) 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120日内,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GEM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事宜的24小时培训;及(ii) 在培训完成后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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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在完成上文第(1) (i)、(iii)、(iv) 段及第(2) 段所述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根据此规定刊发的最后一份公告须包括确认已遵守上文第(1) (i)、(iii)、(iv) 段及第(2)段所述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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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须呈交上文第(3)段所述的公告拟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见,并须待上市部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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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刊发本新闻稿后,上文第(1)至(4)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部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关注的事宜,上市部须转交上市委员会作决定。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