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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年年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773)及数名现任及前任董事违反《上市规则》及 / 或《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8年10月15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招股章程的作用是协助投资者评估上市申请人股份的风险及回报,从而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上市规则》第2.13(2)及11.07条清楚订明上市申请人的披露责任,要求其在招股章程中作出准确完备的披露,使投资者有足够信息评估申请人的状况,得以在知情的情况下决定应否进行投资。尤其是,对于申请人自会计师报告所汇报期间完结以后的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如申请人及其董事均未能采取行动去确保有合理根据就此而作出「无重大不利变动」的陈述,则该申请人招股章程中的披露将极可能是不准确、不完备及含有误导成分的披露,下文所述个案即为一例。 

向投资者提供准确信息对维系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非常重要,而确保上市申请人恪守此项重大职责是申请人董事的首要责任。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纪律覆核)委员会

谴责:

(1)  年年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3773)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13(2)及11.07条,未能在该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就首次公开招股刊发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中作出准确完备的披露;

及谴责:

(2)  该公司执行董事黄俊谋先生(「黄先生」)杨华先生(「杨先生」);及
 
(3)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罗明星先生(「罗先生」)
 

违反《上市规则》第3.08 (f)条及三人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各自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承诺》),如下文所述未能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以须有及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的条文及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2.13(2) 及 11.07 条。

(上文(2)及(3)项所述董事统称「相关董事」)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仅适用于该公司及相关董事,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上市委员会于2018年4月17日就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及各自所作《承诺》所载的责任展开聆讯。

上市(纪律覆核)委员会2018年8月15日就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原先裁定的违规及制裁展开纪律(覆核)聆讯(「纪律(覆核)聆讯」)。

背景/实况

该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刊发招股章程,当中披露了:

(I) 业务纪录期的经审核业绩(即截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业绩,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经审核业绩(「经审核2015年第三季业绩」));
 
(II) 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未经审核业绩(「未经审核2014年第三季业绩」);
 

(III) 经审核2015年第三季业绩优于未经审核2014年第三季业绩(见下文摘要):
 

未经审核2014年第三季业绩
千元人民币

经审核2015年第三季业绩
千元人民币

收入

161,840

182,820

毛利

79,670

93,139

纯利

34,177

36,478

经调整溢利*

39,405

50,220

*经调整溢利:加回相关期间一次性的上市开支

(IV)  以下陈述(「招股章程陈述」):
 
  (i) 「除上文所述者外,我们的业务模式、收益架构及成本架构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保持不变。我们的业务保持稳定增长,与我们的过往记录相符」;及 
 
  (ii) 「董事确认,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即我们的最近期经审核财务报表日期)起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并无重大不利变动;且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概无发生任何可严重影响本招股章程…会计师报告所载资料的行业、市场或监管发展或其他事件」;及   
 
(V) 相关董事确认「董事对本招股章程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于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据此或本招股章程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该公司于2016年1月7日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后,于2016年2月29日(上市后不足两个月)就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全年业绩(「2015年全年业绩」)刊发盈警,披露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该集团」)预期2015年持续经营业务的纯利与2014年同期相比将显著下跌,主要原因如下:

(I)  上市相关的非经常性开支;及
 
(II) 基于下述情况(「该等情况」),2015年相对2014年的收益增长率低于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相对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收益增长率:
 
  (i) 竞争对手增加了推广活动及/或提供的折扣,导致2015年第四季的交易数目减少,收益因而减少;及
 
  (ii) 该集团从中国电信运营商及彼等分销商于2015年第四季获得的折扣率减少。 

该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公布2015年全年业绩,与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比较,该公司纯利下跌50.8%(由5,450万元人民币跌至2,680万元人民币)。 

招股章程披露了若干可能会影响或将影响该集团业务的风险因素,包括与该等情况有关的风险,但招股章程并未披露该公司于2015年11月已出现业绩倒退及此事对该集团业务的影响。   

证据显示,编制招股章程期间,该公司一般可于每个月完结后约五至六个星期提供月度管理账目。该公司申请上市时,先后于2015年4月、7月、9月、11月及12月编制了五份盈利预测备忘。调查此事期间,联交所发现该公司曾为编制2015年7月、9月及11月的盈利预测备忘而以人手计算该集团2015年6月、8月及10月的月度业绩,但编制2015年12月的盈利预测备忘时,则没有人手计算11月的业绩。  

罗先生与该公司的财务经理负责编制及核实盈利预测备忘所载的财务数据。该等备忘均经相关董事讨论,再由黄先生及杨先生批准。

相关董事批准了2015年12月的盈利预测备忘及招股章程,2015年4月时亦是经由他们批准2015年4月的盈利预测备忘。在比较2015年12月的预测与2015年4月的预测时,估计收入及纯利分别减少约16%及约36%。  

相关《上市规则》条文及要求

《上市规则》第2.13(2)条订明,按《上市规则》刊发的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上市规则》第11.07条规定所有由新申请人刊发的上市文件,必须载列可让投资者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评估发行人的业务、资产及负债、财政状况、前景及盈亏所必需的资料。

《上市规则》附录一A部第38段规定,董事须在上市文件内就有关集团自会计师报告所申报期间结束以后的财政或经营状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转变发出声明,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关于上市申请人营业纪录期后的重大财务、营运及/或经营状况转变的披露事宜,联交所曾刊发指引信HKEX-GL41-12提供指引。及后,联交所在整合其指引信及上市决策时,于2018年7月撤回GL41-12,由指引信HKEX-GL98-18取代。

《上市规则》第3.08条订明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履行上述责任时并须至少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这些责任包括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第3.08(f)条)。

上市(纪律覆核)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纪律覆核)委员会经考虑上市部、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

(1)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 及 11.07条:
 

(I) 该公司的招股章程日期为2015年12月24日,该公司于2016年1月7日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II)  该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发出盈警公告,表示:

「本集团预期其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持续经营业务的纯利与二零一四年同期相比会显著下跌,这主要是由于(1)就本公司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而于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认非经常性开支;及(2)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较于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收益增长率,低于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相较于截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的收益增长率,而这是基于(i)竞争对手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推广活动及╱或提供的折扣增加,导致二零一五年第四季度的交易数目减少,继而令收益减少;及(ii)本集团从中国电信运营商及彼等的分销商于二零一五年第四季度获得的折扣率减少。
 

  (III) 该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刊发2015年全年业绩,该集团持续经营业务的纯利,由2014年5,450.3万元人民币下跌至2015年2,680.3万元人民币。因应2015年及2014年上市开支(分别为2,424万元人民币及728.7万元人民币)作出调整后,持续经营业务的经调整纯利由6,179万元人民币下跌至5,104.3万元人民币,跌幅约17.4%。 
 
  (IV) 下表为2015年的收入及纯利(上诉方认同金额准确):

   

2015年管理账目

收入
(约数)
千元人民币

纯利
(约数)
千元人民币

经调整溢利#
(约数)
千元人民币

1月

20,018

4,739

4,854

2月

21,296

4,223

5,775

3月

20,601

2,654

5,561

4月

18,876

3,728

4,249

5月

19,785

3,941

4,133

6月

21,283

5,241

6,054

7月

19,557

(0.457)

4,699

8月

20,076

4,841

4,992

9月

21,328

7,110

9,902

10月

21,710

5,346

6,562

11月

14,561

1,060

1,576

12月

12,278

(12,367)

(3,602)

# 经调整溢利:加回相关期间一次性的上市开支。 

  (V) 联交所预期招股章程必须充分披露由营业纪录期结束(至2015年9月30日止)后至招股章程日期之间的重大变动。联交所指引信GL38-12(第9段)指出:「任何重大变动声明涵盖的期间须由会计师报告汇报期完结后开始,至文件发出日期止。此期间与上市文件中专家报告的专家同意意见涵盖的期间一致,都是以上市文件发出日期为止」。
 
  (VI) 投资者亦合理预期该公司在招股章程的若干其他相关披露均为于招股章程所载最后实际可行日期(2015年12月18日)的最新资料。  
 
  (VII) 招股章程的陈述使投资者合理预期2015年全年业绩将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优胜或至少与之看齐。举例而言,招股章程所载2015年首九个月的经审核业绩较2014年首九个月的未经审核业绩有所改善(譬如招股章程指2015年首九个月的收入为1.8282亿元人民币,2014年首九个月的收入则为1.6184亿元人民币)。此外,招股章程第180页亦载有以下陈述:「我们期望维持日后交易总值乃至收入及溢利的稳步增长」。

  (VIII) 招股章程载有两项「无重大变动陈述」,先后载于招股章程第10页的概要部分及第289页。

招股章程第289页表示:「董事确认,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即我们的最近期经审核财务报表日期)以来,我们的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并无重大不利变动,且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以来概无发生任何可严重影响附录一『会计师报告』所示资料的事件」。

概要部分载有以下陈述:「董事确认,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即我们的最近期经审核财务报表日期)起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并无重大不利变动;且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概无发生任何可严重影响本招股章程…会计师报告所载资料的行业、市场或监管发展或其他事件」。

  (IX) 该集团的业务表现并不稳定。

  (X) 该公司自2015年4月起已不停下调其向联交所呈交的盈利预测金额。编制2015年7月、9月及11月盈利预测备忘所用的2015年6月、8月及10月月度业绩乃人手计算出来。2015年12月盈利预测备忘以2015年10月的月度管理账目为最近期账目,但2015年11月盈利预测备忘使用的最近期月度账目亦为2015年10月的月度管理账目。这即是说,与2015年11月盈利预测备忘相比,2015年12月的最新盈利预测备忘并不包括最近期的管理账目。

  (XI)  上诉方承认该公司有能力以人手准确计算出前一个月的月度业绩,理应可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2015年12月18日)或之前就2015年11月提供该等月度业绩账目。上诉方表示未有按此编制2015年11月月度账目是因为该公司的保荐人(据称)未特别提出此要求。当时若有编制2015年11月的账目,该等业绩将显示该集团的收入及溢利显著下跌,属于该集团财务及经营状况一项重大不利变动。该公司撰写招股章程陈述时理应顾及这点,以确保招股章程正确披露重大不利变动如何影响该集团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但该公司未有在招股章程发表前编制2015年11月的管理账目,也未有在招股章程中披露该月业绩倒退及相关影响。 

  (XII)  该公司未能确保招股章程陈述准确无误。按其刊发版本而言,招股章程:

    (i)  在各重要方面均非准确完备,且含有误导成分;及

    (ii)  因此未能使投资者对该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以及其他事宜作出有根据的评估。

(2)  黄先生、杨先生及罗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 条及《承诺》:  

  (I)  虽然知悉有需要在招股章程内作出招股章程陈述及明白该等陈述的重要,考虑到业务的性质(包括高交易量、低利润及折扣率以及不稳定性),相关董事并未促使该公司以人手计算2015年11月的管理账目。此外,相关董事亦未有采取行动明确该公司在2015年10月31日之后的业务表现,否则就可预见2015年11月的收入及溢利显著下跌。 

  (II)  相关董事知悉2015年7月、2015年9月及2015年11月由董事编制的每份盈利预测备忘所载的估计收入及纯利均见下调。既然知悉情况,再加上该公司业务的不稳定性,相关董事有必要取得最新的财务、营业及营运资料(及至少以人手计算的2015年11月管理账目),以使招股章程的披露准确完备。 

  (III)  相关董事未能确保招股章程准确披露2015年11月财务及营业表现倒退及其对该公司业务的影响,亦未能确保有合理理据作出招股章程陈述。

  (IV)  相关董事未能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2.13(2) 及11.07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承诺》,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的条文及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2.13(2) 及 11.07 条。

  上市(纪律覆核)委员会认为相关董事未有为使招股章程能够作出准确完备的披露而采取行动查询该公司在2015年10月31日之后的业务表现。相关董事知悉编制2015年7月、9月及11月盈利预测备忘所用的2015年6月、8月及10月月度业绩乃人手计算出来。2015年12月盈利预测备忘以2015年10月的月度管理账目为最近期账目,而2015年11月盈利预测备忘使用的最近期月度账目亦为2015年10月的月度管理账目,即是与2015年11月盈利预测备忘相比,2015年12月的最新盈利预测备忘并不包括最近期的管理账目。相关董事称他们未有与保荐人厘清或确认2015年12月盈利预测备忘应使用的最近期月度业绩。当时如有人手计算2015年11月的月度业绩,相关董事进行招股章程陈述时理应能够顾及2015年11月该集团收入及溢利严重转坏的情况,并确保招股章程作出正确披露。  


监管上关注事项

(1) 香港证券市场主要以披露为本。《上市规则》第2.13(2)及11.07条载有清楚的披露责任,要求上市申请人在招股章程作出准确完备的披露,使投资者有能力评估申请人的状况,可对申请人的业务、资产及负债、财政状况及前景以至盈亏作出有根据的评估。除此以外,联交所亦提供指引信HKEX-GL41-12(现时已由指引信HKEX-GL98-18取代),进一步阐释这方面的要求。
 
(2) 上述《上市规则》条文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具有信心,时刻透过上市发行人及上市申请人的披露获得市场全面信息。
 
(3) 对于申请人自会计师报告所汇报期间完结以后的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如申请人及其董事未能采取行动去确保有合理根据可就此而作出「无重大不利变动」的陈述,申请人招股章程中的披露将极可能是不准确、不完备及含有误导成分(本个案就是一例)。违反《上市规则》的披露规定事态严重,因有关规定是要保障投资者利益,使联交所上市证券可在公平、有序及信息流通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4)  确保上市申请人恪守此项重大职责是申请人董事的首要责任。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情况并确定事态严重后,上市委员会决定:

谴责:

(1)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 及11.07条;及
 
(2) 相关董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 条及其各自的《承诺》。
 
 
上市(纪律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原先对该公司及相关董事施加的制裁后,决定通过批准有关制裁。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