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交所刊发指引进一步利便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申请上市
- 指引针对互联网公司的特点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刊发指引信,为互联网科技行业,或主要以互联网模式营运(统称为「相关行业」)的申请人提供指引。
联交所就利便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进行广泛谘询后,于2018年4月24日宣布《主板上市规则》新增三个章节,容许该类公司上市。
除上述新增章节外,回应谘询并提交意见的人士亦促请联交所修订《上市规则》,使条文更能反映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的特点,具体要求联交所兼容以下特质:
- 互联网科技公司通常高度依赖母公司(或其他「关连人士1」)或主要供应商营运的互联网平台;
- 互联网科技公司尤其需要藉股份奬励计划吸引及挽留员工;及
- 互联网科技公司对业内尚未完全确立的法律及法规难以证明合规遵守。
今天刊发的指引,为联交所就上述事宜而检视其规则及指引后所作的修订。按联交所的指引:
- 若申请人证明到已符合若干条件(例如依赖母公司营运的主导互联网平台是业内常态),则或可能在高度依赖母公司/关连人士/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的情况下﹐仍会获批上市;
- 可按个别情况向上市申请人授予豁免,让他们改用公式计算持续关连交易的全年上限,而非以固定金额为限;
- 可向上市申请人授予豁免:(i)对他们尚未授出的购股权百分比设定较高的上限;及(ii)容许其股份奬励计划的行使认购期限多于十年;及
- 若适用于申请人的相关法律及法规仍在制定当中,而短期内正式立法的机会不大时,法律意见便毋须涵盖尚未实施的法律及法规。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有关风险已足够。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戴林瀚说:「近年互联网科技公司已渐成许多行业的主流。我们今天刊发的指引旨在反映这趋势,为投资者提供保障的同时,灵活处理这类公司的上市申请。」
指引信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联交所保留酌情权,任何时候均可因应申请人的具体事实及情况而拒绝其根据指引信提出的豁免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具《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6(7)条赋予的涵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