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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02)违反《上市规则》,并谴责或批评该公司数名现任及前任董事违反《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8年7月5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发行人及其董事必须熟悉《上市规则》有关持续责任的条文,尤其是规管关连交易并确保发行人设有完善、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的第十四A章,促使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文,包括管理和监察有关申报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交易的适当措施。

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规定时,不可只单靠附属公司自行确定及申报持续关连交易,而不设立有效监察附属公司的申报机制;或没有向负责申报的人员提供清晰指引、培训及或书面程序手册。 

发行人须明白内部监控的重要,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内部监控系统及确保系统运作良好及持续有效。

当董事发现发行人违反《上市规则》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规定时,须立即采取行动,促使发行人尽快遵守有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董事如对《上市规则》的规定有任何疑问,须寻求专业意见或谘询联交所。

为免引起疑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载的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相关董事(见下文),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1202)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当时的第14A.35、14A.37至14A.40、14A.46至14A.48条(2014年7月1日前有效),及现行的第14A.35及 14A.36条(分别等同当时的第14A.47及14A.48条),在进行下述持续关连交易时未有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为方便引述,上述各条《上市规则》统称「第十四A章规则」。除另有注明外,本新闻稿中所有关于第十四A章规则的提述概指第十四A章先前的版本,即「过往持续关连交易」(见下文)发生时有效的第十四A章规则,亦即2014年7月1日之前有效的第十四A章规则);
 
 

(2) 该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张晓成先生(「张先生」);
          
(3)  该公司执行董事樊旭先生(「樊先生」);
 
(4)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陈若潍先生(「陈先生」);
 
(5)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付若琳女士(「付女士」);
 
(6)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江建平先生(「江先生」);
 
(7)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苏文宇先生(「苏先生」);
 
 
(8)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平浩先生(「平先生」);
 
(9)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丛惠生先生(「丛先生」);
 
(10)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杜新华先生(「杜先生」);
 
(11)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蔡思聪先生(「蔡先生」);
 
(12) 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肖孝州先生(「肖先生」);
 
(13)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吴正德先生(「吴先生」);
 
(14)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李元鹏先生(「李先生」);
 
及批评:
 

(15) 该公司执行董事王米成先生(「王先生」)
 
 

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条文,违反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H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上述(2)至(15)所列的董事统称为「相关董事」。)

上市委员会于2018年4月10日就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行为及其在《董事承诺》下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主要实况

该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公布该集团与下述公司进行了三宗持续关连交易:

(1)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该公司)(「普天集团」) — 自该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起,普天集团即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集团,持有该公司60%股权;
  
(2) 日本住友电汽株式会社(「住友」)及其附属公司(「住友集团」) — 该公司自1998年起的非全资(占60%股权)附属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中住光纤」)的主要股东集团;及
              
(3)  江苏法尔胜泓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法尔胜集团」) — 自2013年并入该集团账目后成为该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的普天法尔胜光通信有限公司(「普天法尔胜合资公司」)的主要股东集团,
 

而在进行该等交易时并未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有关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以及该公司已将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量化(分别是「过往持续关连交易(普天)」、「过往持续关连交易(住友)」及「过往持续关连交易(法尔胜)」,合称「过往持续关连交易」)。据该公司所述,其与普天集团及住友集团在2012年之前已进行多年的持续关连交易。

过往持续关连交易的详细资料及分类如下:

  2012年(人民币) 2013年(人民币) 2014年(人民币)  适用百分比
过往持续关连交易
(普天)
     
 - 购入

2,000 210万 <0.1% (2013)

0.1% to 5% (2014年)

- 出售  1,070万 5,020万 5,190万 

>5% 

过往持续关连交易
(住友)
7,910万 9,190万 1.52亿 >5% 
 过往持续关连交易
(法尔胜)
3.47亿  3.663亿 >5%

2015年9月24日,该公司发出有关将于2015年11月12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函。翌日该公司公布与同一批关连人士就2015年1月1日起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分别为「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普天)」、「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住友)」及「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法尔胜)」,合称「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订立了三年期框架协议,生效日期追溯至2015年1月1日。只有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普天)的框架协议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申报、公告及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另外两份协议只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独立股东在2015年11月12日的股东特别大会上否决了过往持续关连交易(普天),但批准通过了过往持续关连交易(住友及法尔胜)及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普天)。

过往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该公司所述:

(1) 每一项过往持续关连交易均没有框架协议。过往持续关连交易及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涵盖相当大量的交易)均于附属公司层面进行,由相关附属公司的销售团队及销售经理商议、安排订立及处理,在未发现违规前从未牵涉各董事或向董事汇报; 
 
(2) 过往持续关连交易进行之前未经董事会讨论或批准;
  
(3) 该公司错误诠释《上市规则》,虽则2013年起已将普天法尔胜合资公司的财务业绩并入该集团业绩,但未有将普天法尔胜合资公司视为《上市规则》所指的附属公司,并因此而没有将普天法尔胜合资公司的关连人士包括在关连人士的范围内;
 
(4) 该集团内就该等交易应否向该公司汇报出现「沟通失误」,有关附属公司又没有完善及清楚的汇报程序;
 
(5) 持续关连交易由不同的销售及营销人员处理,这些人员欠缺监管合规知识及汇报交易的意识;及
  
(6)  该公司是在2014年10月收到联交所查询有关2013年年报若干资料后,始知道公司的过往持续关连交易未符合第十四A章规定。
 

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上市委员会知道该公司没有公布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及没有就交易事先取得股东批准的原因如下:

(1) 执行董事于2015年初商讨已重续约持续关连交易后,指令当时的总经理查明是否有新的持续关连交易,但该总经理于2015年3月离职,而向新任总经理(王先生(兼任董事会副主席))汇报的工作又中断。
 
(2) 该公司与专业人士之间的口头沟通出现失误,专业人士难以向该集团提出确实的专业费用报价。该公司在物色可在此事上提供协助的独立财务顾问亦遇到困难。执行董事(包括王先生在内)已就延误进行讨论,并敦促处理的人员及专业人士加快进度。不过,该公司始终未能按联交所上市部(「上市部」)要求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专业人士在提出确实报价方面出现困难。  
 

《上市规则》的规定

在相关时候,《上市规则》第14A.35条订明上市发行人须与关连人士订立书面协议、就交易设定年度上限,及就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遵守申报(第14A.45及14A.46条)、公告(第14A.47条,相当于现时第14A.35条)及年度审核(第14A.37至14A.40条)规定;如持续关连交易的百分比率不低于5%或低于25%而年度代价金额低于1,000万元,亦须遵守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第14A.48条,相当于现时第14A.36条)。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

该公司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及知悉该公司已承认,该公司于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分别称「2012财政年度」、「2013财政年度」及「2014财政年度」)与普天集团、住友集团及法尔胜集团各相关成员订立持续关连交易时,及在重续过往持续关连交易时,普天集团、住友集团及法尔胜集团各相关成员均为该公司关连人士。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该公司未能按规定遵守以下规定,因而违反相应的《上市规则》条文。该公司已承认违反下列规定:

(1)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5(1)及(2)条,须就每项过往持续关连交易与关连人士订立书面协议并设定年度上限;
  
(2) 2012财政年度至2014财政年度的过往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6条的申报规定、第14A.47条的公告规定、第14A.37至14A.40条的年度审核规定,以及第14A.48(2)条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及
  
(3) 根据现行《上市规则》第14A.35及14A.36条,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住友)及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法尔胜)须遵守公告规定,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普天)须遵守公告及事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内部监控缺失

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发生上述违规事项部分是因为该公司内部监控出现下列重大缺失:
 
(1)  该公司未设有清楚及完善的制度辨识《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所指的关连人士,从而确定持续关连交易,并上报董事会审议及采取行动以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2) 虽则向该公司汇报持续关连交易的责任在其附属公司,但该等附属公司没有完善及清晰的程序向该公司汇报持续关连交易,该公司亦没有向附属公司提供相关手册或指引。
  
(3) 在该公司的层面,当时亦没有制度监察附属公司履行申报责任。
 
(4) 当时没有机制向负责申报交易的人员提供有关遵守《上市规则》及/或内部汇报程序的相关知识。在关键时刻,持续关连交易由不同的销售及营销人员处理,而这些人员均缺乏监管合规知识及申报交易的意识。附属公司层面的相关人员未接受过关连交易培训或获提供其他相关程序指引或手册。此外,该公司的业务发展部(附属公司原应向其汇报持续关连交易)的人员也不曾接受相关培训。
 
董事违反《董事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第3.08、3.16及13.04条,董事会须共同负责该公司的管理与经营,而董事(连同最高行政人员)亦须共同及个别负责确保该公司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2016年1月前有效的版本)订明:

(1) 「董事会应确保发行人的内部监控系统稳健妥善而且有效,以保障股东的投资及发行人的资产。」(原则C.2)  
 
(2) 「董事应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检讨。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以及风险管理功能。」(守则条文C.2.1)
  
(3) 「董事会每年进行检讨时,应确保发行人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足够。」(守则条文C.2.2)
 

相关董事

上市委员会了解相关董事(丛先生除外,丛先生未曾回覆上市部的调查或作任何陈述)表示因过往持续关连交易并未作为持续关连交易向董事汇报,他们对该等交易并不知情。这些前任的相关董事表示,记忆所及,他们出任该公司董事期间对过往持续关连交易并不知情,及或他们是在201410月联交所审阅2013财政年度报告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提及有关事宜时,方知道这些交易是持续关连交易。

执行董事(王先生除外)

上市委员会知道,在发现该公司违反本文所述的《上市规则》之前,部分属于或曾属于执行董事的相关董事(张先生、陈先生、付女士、江先生及苏先生)已出任董事一段颇长时间,而其他执行董事(樊先生、平先生、丛先生及杜先生,但不包括王先生)亦至少已出任董事两年。

上市委员会指出,尽管各人出任董事已有若干时间(张先生、陈先生、付女士、江先生及苏先生的董事任期还颇长),但他们并未发现:

(1) 普天集团及住友集团相关成员为关连人士,与其进行的交易均属持续关连交易;
 
 
(2) 法尔胜集团账目并入该集团账目后,法尔胜集团相关成员已是关连人士,与它们进行的交易全是持续关连交易(付女士、江先生及苏先生除外,三人于法尔胜集团相关成员成为关连人士之前已不再是董事);及
  
(3) 该公司在确保符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方面的内部监控存在缺失。 

上市委员会更发现执行董事(付女士、江先生、苏先生及王先生除外)即使在2014年10月知道该公司过往持续关连交易不符合《上市规则》后,亦未即时采取行动促使该公司公布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及/或就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取得股东批准,并容许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于2015年1月1日在不符合第十四A章规则的情况下开始进行。

上市委员会裁定执行董事(王先生除外)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就过往持续关连交易及/或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符合第十四A章规则,详情如下:

(1) 未能在批准刊发2012财政年度及2013财政年度报告时或报告刊发后有所警觉(该等报告在财务报表附注的「关联方交易」一节指普天集团、中住光纤及法尔胜集团的成员为「关联方」),促使该公司谘询专业顾问及/或联交所对下列事项的意见:
 

(i)
  
普天集团及住友集团的成员是否该公司的关连人士;及
  (ii) 法尔胜集团的相关成员是否自2013年起已成为该公司的关连人士(当时已不再是董事的付女士、江先生及苏先生除外),
 

以及该集团与上述每个对手方的交易因此是否《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所指的持续关连交易;    

(2)  未能在确定过往持续关连交易及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后即考虑《上市规则》方面的影响及向全体董事会汇报该等交易(付女士、江先生及苏先生除外),让董事会得知、考虑及讨论《上市规则》方面的影响及合规事宜;
 
(3) 未能采取行动促使该公司尽快公布过往持续关连交易及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付女士、江先生及苏先生除外)及在进行交易前按规定取得股东批准;
 
(4) 一经确定该公司过往持续关连交易违规后,未有即时采取行动促使该公司的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符合适用的第十四A章规定(付女士、江先生及苏先生除外);及
 
(5)  未能采取行动确保该公司长期设有完善及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规管该集团,以促使该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王先生(执行董事)

上市委员会知悉王先生于2015年3月12日始加入董事会,故认同上市部的意见,王先生毋须就该公司过往持续关连交易的违规事项或上述内部监控缺失负责。

不过,上市委员会亦知悉该公司于2014年10月发现其过往持续关连交易不符合第十四A章规定后,该集团未订立书面协议亦未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刊发公告及须股东批准的规定,就于2015年1月1日开始进行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该公司到2015年9月25日始公布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到2015年11月12日始就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普天)取得股东批准。

上市委员会知悉董事会委派王先生确定新的持续关连交易(即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以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他亦知道或理应知道进行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性质与交易方均与过往持续关连交易相同)违反现时《上市规则》第14A.35及 14A.36条有关刊发公告及须股东批准的规定。

尽管该公司已交代(经王先生认可)延误公布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的原因,但该公司或王先生均未能应上市部要求提出证据证明王先生于2015年3月12日至9月25日期间如何尽力处理指控中的各项问题。不过,证据显示王先生加入该公司的首六个月内曾着力改善该公司日后管理持续关连交易的内部监控制度。上市委员会因此裁定王先生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尽快公布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及事先取得股东批准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普天)。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市委员会知悉大部分独立非执行董事(蔡先生、吴先生及李先生)都是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服务年期较长的现任及前任成员。肖先生自2013年7月31日起成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

上市委员会:

(1)  知道该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有效的审核委员会规则(修订前的版本)载有审核委员会的职责与功能,包括审核该公司内部监控系统及审计重大关连交易,以及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包括检视该公司人员是否具备足够资历和经验及检视员工培训计划等等;
 
(2)  确认上述《企业管治守则》所载董事职责亦适用于独立非执行董事; 
 
(3) 认为蔡先生、肖先生、吴先生及李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行使独立判断力,并应积极参与董事会事务,令董事会可受益于其技能、专业知识及不同的背景和资历(见当时有效的《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A.6.7);及 
 
(4) 裁定独立非执行董事未有行使独立判断力辨识下述事宜并向全体董事提出来考虑及讨论:
 
  (I)  执行董事(王先生除外)在批准刊发2012财政年度及2013财政年度报告时或报告刊发后应提出的同样问题(该等报告在财务报表附注的「关联方交易」一节指普天集团、中住光纤及法尔胜集团的成员为「关联方」),以促使该公司谘询专业顾问及/或联交所对下列事项的意见: 
 
    (i)  普天集团及住友集团的成员是否该公司的关连人士;及  
 
    (ii)  法尔胜集团的相关成员是否自2013年起已成为该公司的关连人士;
 
  (II)  2015年1月1日起进行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在《上市规则》方面的影响;及
 
  (III)  上述有关该公司内部监控系统不足之处。  
 

上市委员会进一步裁定独立非执行董事违反了《董事承诺》,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就过往持续关连交易及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吴先生除外,因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进行之前他已辞职)符合第十四A章规则,未有最低限度采取下述行动:

(1) 在批准刊发2012财政年度及2013财政年度报告(肖先生只涉及2013财政年度报告)时或报告刊发后有所警觉,促使该公司谘询专业顾问对过往持续关连交易相关事宜的意见;
 
(2)  最少每年一次检视集团内部监控系统的效能、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包括研究集团是否有足够资源及其人员是否具有充足资历及经验以及曾否接受充分培训可申报持续关连交易以符合第十四A章规则;
  
(3) 一经确定该公司过往持续关连交易违规,即促使该公司就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遵守适用的第十四A章规则(吴先生除外);
  
(4) 确保该公司长期设有完善及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规管该集团以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5) 审核重大关连交易;及
  
(6) 履行审核委员会职责,确保该公司全面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连交易责任。 
 

上市委员会认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未能采取前一段所述行动,证明他们在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方面未够主动、积极。

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事项严重:

(1)  该公司承认其与普天集团及住友集团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已维持多年(可分别追溯至1994年及1998年),但一直以来全都未有加以辨识。现在本新闻稿所载该公司与这两个集团进行的过往持续关连交易及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不过是当中由2012年1月1日起进行的交易。虽则过往持续关连交易涵盖的期间极长,金额亦很大(部分须独立股东批准),但直至2014年10月联交所审查该公司2013财政年度报告向该公司作出查询为止,这些交易一直未被揭露。 
 
(2)  该公司极倚赖附属公司自行辨识并向其汇报持续关连交易以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附属公司层面相关人员从未接受关连交易培训,也没有任何其他相关程序指引或手册。该公司亦未设有及持续的机制有效监察附属公司的汇报。
 
(3)  促使该公司遵守第十四A章规则的内部监控制度存在重大缺失,也是该公司违规的部分原因。虽然按《企业管治守则》董事会须至少每年一次检视内部监控制度是否完善及有效,但证据显示,2011至2014年间的检查只集中于防止及侦测欺诈及错误。
  
(4)  该公司错误诠释《上市规则》,未有视法尔胜集团的成员为关连人士,未意会到其与普天集团及住友集团的成员及/或与其本身集团成员的交易是持续关连交易。相关董事中无一人在任内发现持续关连交易、上述错误诠释及内部监控重大缺失,清楚证明相关董事对规管持续关连交易的《上市规则》规定没有正确认识,及/或在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规管持续关连交易的规定上未够主动、积极。
  
(5)  该公司在2014年10月发现过往持续关连交易后,于2015年1月1日又开始进行已重续持续关连交易而没有遵守刊发公告及须股东批准的规定(分别直至2015年9月及11月为止),令人严重关注该公司在遵守《上市规则》方面的态度。
 
(6) 该公司的股东未能按其应有权利及时收取持续关连交易的资讯,也未能在须经其批准的持续关连交易进行之前就该等交易进行投票表决,利益受到损害。
 
(7)  若进行属《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范围内的交易,董事有责任确保该公司在交易条款落实后尽快通知股东(并按需要取得其批准)和市场,否则将对市场的透明度、信任和信心造成打击。 

制裁

上市委员会裁定上述事项违规而且情况严重,因此决定:

(1)  谴责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4A.35、14A.37至14A.40及14A.46至14A.48条、以及现行《上市规则》第14A.35及14A.36条的规定; 
  
(2) (i) 谴责相关董事(王先生除外);及 (ii) 批评王先生违反《董事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符合上述《上市规则》条文的规定。
 

上市委员会又指令:

内部监控检查

(1) 该公司须于本新闻稿刊发后两星期内,委聘一名上市委员会及/或上市部满意的独立专业顾问(「顾问」),对该公司的内部监控进行全面检讨并给予改善建议,以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以及于本新闻稿刊发后两个月内,向上市部提交顾问改善建议的书面报告。该公司须于委聘顾问前向上市部提交顾问的职责范围,以便上市部给予意见;及
 
(2)  该公司须在其后两个月内,向上市部提交顾问就该公司全面执行其建议情况的书面报告。 
 
委任合规顾问
  
(3) 在本新闻稿刊发后的四星期内,委聘一名上市部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上市规则》第3A.01条,即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6 类受规管活动、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可从事保荐人工作,并(如适用)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或3A.20 条获委任为可从事合规顾问工作的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于往后两年持续就遵守《上市规则》提供意见。该公司须在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部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供其提供意见。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汇报。
  
董事培训
  
(4) 张先生、樊先生、王先生及肖先生各人 (i) 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90日内,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董事职责的24小时培训,包括4小时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上市规则》培训(「培训」);及(ii)在培训完成两个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5)  蔡先生虽已辞任该公司董事,但他仍是联交所五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须(i) 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90日内,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的培训;及 (ii) 在培训完成两个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6) 陈先生、付女士、江先生、苏先生、平先生、丛先生、杜先生、吴先生及李先生(各人现时并无担任其他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日后若拟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各人(i) 须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的培训,并于有关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以及(ii) 于完成培训后向上市部提供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7) 该公司须于完成上文第(1)至(4)段所述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 
 
(8) 该公司须呈交上文第(7)段所述的公告拟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见,并须待上市部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9)  刊发本新闻稿后,上文第(1)至(8)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部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关注的事宜,上市部须转交上市委员会作决定。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