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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93)前执行董事周宝英女士违反《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8年6月14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董事对监察发行人业务和事宜扮演重要角色。联交所调查发行人是否违反了《上市规则》时,会依赖《董事承诺》的条文,即董事须遵守《董事承诺》配合调查,迅速回应联交所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资料。

《董事承诺》亦订明,即使有关董事不再出任发行人董事,在停任之日起计三年内也须向联交所提供最新的联络地址。否则,联交所按有关董事的最后知悉地址寄发的任何文件/通知将一概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联交所能否有效地进行调查是对其履行维护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甚为关键。未能配合联交所调查的董事或会接受纪律行动,若被裁定违规,联交所日后评估其是否适合出任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时,会将是次违规列入考虑因素。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华融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93)(「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周宝英女士(「周女士」)未有配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调查,违反其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并指出:

联交所日后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规定,评估周女士是否适合出任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仅适用于周女士,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上市委员会于201858日就周女士的行为是否符合《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进行聆讯。

实况

周女士于2013722日至201592日期间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周女士曾向联交所作出书面的《董事承诺》,当中包括以下各项: 

(1) 承诺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调查;
 

(2) 迅速及坦诚回答向其提出的任何问题;及
          
(3)  承诺即使日后不再出任该公司的董事,在停任董事之日起计三年内,继续向联交所提供最新的联络地址。否则联交所寄发的任何文件/通知将一概视为已向其送达(「视作送达条文」)。
 

联交所拟就周女士是否违反《上市规则》进行调查。上市部为此多次向周女士寄发查询函件,全部未见退回。无论如何,根据视作送达条文,周女士被视为已收到上市部发出的信函及通知。

尽管上市部一再发函跟进,但周女士一直没有回应上市部提出的首轮查询。上市部最终成功致电联络周女士,(i)告知上市部曾发函联系;(ii)确认其联络资料正确无误;及(iii)周女士确认曾接获上市部发出的部分信函。上市部其后再向周女士寄发函件,但仍然没有任何回覆。

进行聆讯前,上市部曾再次致电联络周女士,其确认已接获上市部的信函及知悉聆讯日期。尽管周女士表示会回覆上市部的函件,但最终仍未有任何回覆。周女士更在未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缺席聆讯。上市部认为周女士故意拒绝配合上市部的调查。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周女士的行为违反其《董事承诺》,未有配合上市部的调查。根据《董事承诺》,不配合联交所调查违反《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认为周女士的违规情况严重,因为联交所能够进行有效调查对其履行维护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极为重要。周女士不配合上市部的查询,令上市部难以调查和评估与周女士的行为及其遵守《上市规则》情况相关的事宜。周女士既已接获上市部的信函,亦获告知该等信函的内容,但却未有及/或拒绝回覆,令人难以接受。

制裁

上市委员会裁定上述事项违规及情况严重,决定谴责周女士未有配合联交所调,违反其《董事承诺》。

联交所日后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规定,评估周女士是否适合出任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