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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刊发声明,表明若陈先生日后欲出任其他于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将今次陈先生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第3.08(a)、(d)及(f)条一事列入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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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陈先生,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上市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2日,就陈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3.08(a)、(d)及(f)条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陈先生未有出席聆讯,亦无作出陈述或委派第三方代为作出陈述。
实况
陈先生于2014年9月1日获委任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主席,他同时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实体」)的董事长,并于该实体拥有间接权益。
于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1月3日期间,陈先生向独立贷款人取得400万元人民币的私人贷款,而该实体则向多个独立贷款人(统称「贷款人」)取得六笔合共2,7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统称「贷款」)。
于2013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间,陈先生促成(i)该公司其中一家附属公司就每一笔贷款提供担保,及(ii)该公司及其另一家附属公司就贷款作出弥偿(统称「担保及弥偿」),但该公司并不知悉,亦无批准上述担保及弥偿。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弥偿构成主要交易,而上述担保及弥偿则构成关连交易,但当时并未披露及/或未经该公司股东批准。
由于陈先生及该实体无力偿还贷款,贷款人先后于2015年4月17日及5月13日根据担保及弥偿对该集团展开诉讼(「诉讼」)。其后,该公司董事会知悉了担保及弥偿,陈先生方向董事会承认,声称由于贷款人多番催促偿还贷款不果后失去耐性,更以他本人及其家人安全作出威胁,逼使他发出担保及弥偿,才令他在未经董事会批准下签立担保及弥偿。
陈先生先后于2015年5月11日及1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当局报案。陈先生及该实体其后向贷款人偿付贷款。诉讼于2015年8月被撤回。
由于陈先生承认涉及担保及弥偿,上市部相信陈先生拥有直接与调查有关或必要的资料,遂向陈先生发信查询,及后亦多次书面跟进和提醒,但陈先生一直没有回覆,亦没有配合上市部的调查。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的书面陈述后,裁定陈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a)、(d)及(f)条,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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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未有诚实及真诚地以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他直接参与担保及弥偿,理应知道担保及弥偿对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毫无益处,反而令该集团承担重大的财务负债。因此,陈先生原应在相关时候向董事会提出担保及弥偿一事,供董事会考虑及批准,但他没有。
尽管陈先生说其是被逼订立担保及弥偿,及后亦已向有关当局报案,但陈先生原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担保及弥偿,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本个案中,陈先生于贷款人对该集团展开诉讼后方披露他涉及此事,显见未有妥善履行《上市规则》第3.08(a)条的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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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未有就担保及弥偿避免实际利益冲突,尤其是他(i)是贷款的借款人;(ii)于该实体拥有间接权益;及(iii)于相关时候是该公司执行董事。陈先生原应向董事会披露其相关权益,并放弃不参与任何有关担保及弥偿的董事会决议案的表决。陈先生在董事会不知情或未批准的情况下签立担保及弥偿,是公然漠视《上市规则》第3.08(d)条项下的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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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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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该公司董事又是贷款的借款人,陈先生理应知道自己是关连人士,而贷款必须披露及取得股东批准。此外,基于陈先生于贷款的直接及间接权益,陈先生当时并应采取步骤确定授出担保及弥偿会否构成《上市规则》界定的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陈先生未能以须有及应有程度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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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董事有责任(i)确保该公司所订立的协议符合该公司利益;(ii)避免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及(iii)促使该公司披露关连交易及取得股东批准。未能符合上述要求会破坏董事诚信,亦未能达致上市部对董事的期望、有违董事对该公司及其股东的应有责任。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极其严重后,上市委员会作出以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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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陈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a)、(d)及(f)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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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若陈先生日后欲出任其他于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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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