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1353)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7年9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53)
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从2017年9月27日起将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若至第三阶段结束时(即2018年3月26日),联交所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 |
该公司的股份自2014年7月23日起暂停买卖,待其刊发公告厘清丁辉先生(「丁先生」)失踪之事。其后发现丁先生在未经授权下为该公司订立多项有关担保及抵押的交易。
由于该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发行人须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上市部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及2016年7月26日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阶段。该公司曾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届满前向上市部提交复牌建议。然而,上市部认爲该复牌建议不可行,因此于2017年2月17日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上市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部的决定。上市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决定维持上市部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第三阶段的裁决。
该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进一步向上市(覆核)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17年9月15日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第三阶段的裁决。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并处理以下事项:
(a) |
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有关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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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就该公司在未经董事会授权下订立的未经授权交易进行适当的法证调查,并披露调查结果以及回应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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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证明该公司有充分的财务报告程序和内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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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证明管理层的诚信不会引起任何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及损害市场信心的合理监管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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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回应和处理该公司最新刊发的年度业绩中的审核保留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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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对于该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作出通报。 |
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结束时(即2018年3月26日),联交所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另行发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