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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谴责汇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02)前执行董事洪荣锋先生违反《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7年7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联交所认为上市公司董事遵守承诺配合联交所调查是非常重要,而这亦是联交所其中一个规则执行的主题。有关董事是否配合联交所对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的行为进行的调查,会影响联交所履行其维护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若董事未能遵守承诺将会导致以下后果:(1)失职董事须面对另一项纪律制裁;(2)日后联交所在评估有关人士是否适合出任已上市或将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时,会将此列入考虑因素。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谴责:

汇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02)(「该公司」)前执行董事洪荣锋先生(「洪先生」)违反其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规则》)附录六A表格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承诺》)所载的责任。洪先生日后欲出任任何已于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根据《创业板规则》第5.02条(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规则》)的相应条文)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仅适用于洪先生,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就洪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承诺》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背景

洪先生于2010年2月19日至2015年4月8日期间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根据该公司于2015年2月至4月期间刊发的公告(「该等公告」),洪先生:(i) 涉嫌花去该公司大笔款项,在无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该公司先后提取近3,200万元现金;(ii) 其后承认拖欠该公司3,300万元并向公司归还该笔款项;及(iii)被该公司要求自行辞任执行董事,最后于2015年4月9日辞任。 

上市部一直对该公司及其董事在该等公告上披露的事宜进行调查(「调查」),尤其针对洪先生有否违反《创业板规则》。 

2016年9月8日,上市部向洪先生寄发查询函件。由于没有收到洪先生回覆,上市部在2016年10月初至11月初期间先后 (i) 向洪先生寄发提醒函件,并 (ii) 多次致电洪先生。除2016年10月洪先生接听过一次电话,但在上市部代表职员表明身份后即告挂断外,其余电话均无人接听,部分转驳至留言信箱,上市部曾留言要求洪先生回电,但洪先生从未回电。

2016年11月14日,洪先生透过法律顾问联络上市部,要求延长回覆查询函件的时限。尽管洪先生获准延长回覆时限,直到2016年11月30日限期届满,他亦未曾直接或经法律顾问就查询函件作出任何实质回应。

董事的承诺

洪先生曾向联交所作出书面承诺,包括承诺配合上市部及/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调查,包括迅速并坦诚回答对其提出的问题。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部认为洪先生(1) 实际上知悉上市部的调查及查询函件;(2) 却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下未有回应上市部的查询;(3) 故此没有遵守其须配合联交所调查的承诺。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洪先生违反其须配合上市部查询的承诺。

监管上关注事项

董事须遵守《承诺》,于联交所就可能违反《创业板规则》事宜进行调查时加以配合,对联交所履行其维护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极为重要。是次事件对上市部展开有效和全面的调查带来负面影响,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洪先生的违规情况严重。

制裁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上述事项属于违规,而且情况严重,故决定谴责洪先生违反其《承诺》,未有配合联交所调查。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一步表明,洪先生日后欲出任任何已于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根据《创业板规则》第5.02条(及主板规则的相应条文)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更新日期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