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中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09)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7年5月1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中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9)
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由2017年5月18日起将中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若至第三阶段结束前(即2017年11月17日)联交所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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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股份自2011年9月5日起暂停买卖,待其刊发公告厘清现已被停职执行董事徐连国先生及前执行董事徐连宽先生,关于涉嫌挪用资金人民币1.5亿元之事宜。该公司及后失去其中国内地附属公司的控制权。
基于该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发行人须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联交所先后于2015年9月24日及2016年4月25日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阶段。该公司曾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届满前,于2016年10月6日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联交所认爲该复牌建议不可行,并于2016年10月28日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上市委员会申请覆核联交所的决定。上市委员会于2017年1月12日决定维持联交所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第三阶段的裁决。
该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进一步向上市(覆核)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的决定。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17年5月8日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第三阶段的裁决。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并处理以下事项:
(a) |
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有关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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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证明管理层的诚信不存在合理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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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证明该公司有充分的财务报告程序和内部监控系统,以履行《上市规则》规定之义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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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及回应任何审核保留意见。 |
若至第三阶段结束前(即2017年11月17日)联交所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另行发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