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本纪律行动强调,当已批准的交易出现重要改动时,可能会影响股东和公衆的利益,故此必须确保他们能获得到有关资讯。股东接收资讯及就其必须及╱或有权表决的事宜进行表决的权利不容剥夺。
发行人发出公告时,公告在各重要方面均须清晰、准确及完备,对股东及大衆没有任何误导或欺诈。
本决定亦凸显董事有责任确保获得所有董事会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对发行人营运及业务有恰当及完整的了解。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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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乳品(新西兰)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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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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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项先前公布并经股东批准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的条款作重要改动时,未有发出公告及取得股东批准,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3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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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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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确保配售公告及2013年公告准确、完备及没有误导,违反《上市规则》第2.1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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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谴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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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兼前联席主席吴能坤先生(「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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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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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张瀚文先生(「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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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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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姚海胜先生(「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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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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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前执行董事罗骥先生(「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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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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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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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对收购事项条款的重要改动未能以须有及应有程度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参与其中、作出诠释并进行相应处理,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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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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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巿规则》及未有尽力自行遵守《上巿规则》,违反以《上市规则》附录五表格所载形式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承诺》」)所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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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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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吴晋明先生(「吴晋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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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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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以须有及应有程度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职责,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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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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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尽力自行遵守《上巿规则》,违反其《承诺》所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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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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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违反《承诺》所载责任,未有配合上市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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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批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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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兼前主席陈蕙姬女士(「陈女士」),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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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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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以须有及应有程度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参与及诠释配售协议及处理配售公告,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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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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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巿规则》及未有尽力自行遵守《上巿规则》,违反其《承诺》所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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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张先生、姚先生、罗先生、吴晋明先生及陈女士合称「该等董事」)
上市委员会于2016年11月8日就该公司及该等董事的行为及其在《上市规则》及《承诺》下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实况
该公司于2009年9月8日以通函(「通函」)公布进行非常重大的交易(「收购事项」),收购UBNZ Assets Holdings Limited(「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5亿纽西兰元(「代价」)。
按通函所载,该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签订协议(「收购协议」)。根据收购协议,目标公司将拥有22幅农地(「物业」),该公司亦会得到纽西兰境外投资办事处(「境外投资办事处」)的批准进行收购。
通函并指代价将完全由(其中包括)透过发行可换股债券而发行10亿股股份(「可换股债券」)所得的资金偿付。
于2009年10月2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批准了通函载列的收购事项条款及收购协议。
2009年12月8日,该公司就发行可换股债券订立配售协议(「配售协议」)及选择权协议。配售协议的条款载明可换股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换股债券资金」)将用于「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一般营运资金」(「变更用途」)。
同日,该公司刊发公告(「配售公告」),指可换股债券资金「拟用于以偿付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之代价」,但没有说明变更用途。2009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该等董事未经股东批准先后授权8.0509亿元的可换股债券资金用作一般营运资金或支付收购事项(支付代价除外)(「未经批准付款」)。
2010年12月22日,境外投资办事处拒绝该公司有关收购事项的批准申请。该公司重组收购事项(「重组收购事项」)以避开需要取得境外投资办事处的批准。重组收购事项的条款载于2011年12月8日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2011年12月3日的管理协议(「管理协议」);根据有关协议,收购目标公司的代价减至1亿纽西兰元,而根据补充协议,目标公司不再需要收购物业。此外,该公司将代表目标公司支付4亿纽西兰元予独立第三方Flying Max Limited,由其按管理协议管理及营运乳品业务(「修订条款」)。
2013年9月9日,该公司刊发有关补充协议及管理协议的公告(「2013年公告」)。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经考虑上市部、该公司及该等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作出以下裁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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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4.36及2.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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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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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款及变更用途构成对收购事项条款的重要改动,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条须予公布并取得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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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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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条,该公司有责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公布修订条款及用途变更以及事先取得股东就修订条款及用途变更的批准。该公司没有这样做,即违反第14.36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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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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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公告及2013年公告不准确、不完备及具误导性,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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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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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张先生、姚先生及罗先生(合称「有关董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承诺》
吴先生、张先生、姚先生及罗先生均为该公司前董事,分别于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1日、2014年4月1日及2012年11月2日辞任。
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
上市委员会裁定有关董事未能以合理预期凭其知识及经验履行该公司董事职务所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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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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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配售协议及收购事项条款的目的、含义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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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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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考虑将《上市规则》第14.36条应用于修订条款及变更用途(构成收购事项条款重要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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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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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确保及/或核实收购事项的条款允许未经批准付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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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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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张先生及姚先生未有确保2013年公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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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承诺》
上市委员会裁定,有关董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即违反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尽力自行遵守《上市规则》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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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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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承诺》
陈女士为该公司前董事,于2010年1月25日辞任。
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
上市委员会裁定,陈女士未能以合理预期凭其知识及经验履行该公司董事职务所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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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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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配售协议及收购事项条款的目的、含义及应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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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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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确保配售公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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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承诺》
上市委员会裁定,陈女士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即违反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尽力自行遵守《上市规则》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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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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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晋明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承诺》
吴晋明先生是该公司前董事,于2015年5月29日辞职。
违反第3.08(f)条
上市委员会裁定吴晋明先生基于下述情况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未能以合理预期凭其知识及经验履行该公司董事职务所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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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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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以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签署了他并不理解的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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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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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确保及╱或核实未经批准付款是收购事项条款所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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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承诺》
上市委员会裁定吴晋明先生因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而违反了须尽力符合《上市规则》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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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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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违反《合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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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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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部调查期间,联交所按其最后所知的姚先生(住宅)地址寄发查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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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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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未有回覆联交所此查询函(但曾回覆联交所较早前发出的另一查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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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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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裁定姚先生在没有合理或有效理由下不回覆联交所的查询,因此违反了在上市部的调查工作中给予合作的承诺(《合作承诺》)。联交所在考虑姚先生日后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3.09条的规定、适合委任为香港上市发行人董事时,当会考虑此项违规。第3.09条规定上市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必须令联交所确信其具备适宜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品格、经验及诚信,并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能胜任该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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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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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持续具有信心并能全面获悉公司的资讯。第14.36条的目的及用意正在于此,但该公司未有披露收购条款的重大变动,亦未有给股东就其先前所批准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条款变动进行投票的机会,因此达不到此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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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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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未能确保董事会具备切合该公司业务的适当技能和经验。在本个案中,该公司相关董事承认倚靠本身对收购事项的意见及判断作决定,却未有核实其意见及判断是否符合该公司经股东批准的意向,可见该公司未能确保相关董事具备经营该公司业务所需的技能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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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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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公告及2013年公告不完整、不准确,也具误导性,前者未载有「变更用途」,后者对重组收购事项也没作适当解释。任何《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告均须符合《上市规则》第2.13(2)条的规定,以向股东及市场提供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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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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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乃收购事项及配售协议所涉及的主要董事,却不了解配售协议及收购事项条款的目的、含义及应用,又未有确保配售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完备、准确,这带来了连锁反应,导致后来其他董事亦相继违反《上市规则》及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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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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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董事没有主动妥善了解收购事项之根本目的及调整自身意见及酌情判断,导致后来出现「未经批准付款」及未能识别修订条款乃收购事项条款的重要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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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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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晋明先生未能理解其被要求签署的文件,态度不审慎,削弱了他须为该公司股东整体利益行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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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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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生并无理会或尝试提供联交所为履行其监管目的所要求的资讯和文件。公司董事向联交所履行《合作承诺》,是联交所规管上市发行人所依据的基础之一。无合理原因而不遵守联交所调查涉嫌违规行为所提出的要求,将受严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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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及裁定违规性质极其严重后,上市委员作出以下严厉批评及决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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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及14.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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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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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吴先生、张先生、姚先生、罗先生及吴晋明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各自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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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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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姚先生违反其《合作承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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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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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陈女士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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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又作出以下指令:作为日后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先决条件,吴先生、张先生及罗先生各人(a)须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事宜的24小时培训,以及4小时有关《上市规则》第二章及第十四章合规要求(特别包括第2.13 及14.36条)的培训(合共28小时,统称「该培训」);及(b)于该培训完成后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为免生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所有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该等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