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468)进入除牌阶段
监管通讯
2017年1月5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
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68)
进入除牌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拟行使《上市规则》赋予的权力,取消创益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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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须于2017年7月4日或之前就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否则联交所可能取消其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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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股份因财务纪录不一致而于2012年6月21日起暂停买卖。于2016年6月,上市部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以该公司不再适合上市为理由,及根据《上市规则》第6.04条,以该公司已停牌持续较长时间为理由,开展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程序。
上市部作出决定时考虑到该公司以下情况:
(1) |
法务审閲结果(载于该公司2014年12月12日的公告)显示,该公司已刊发的首次公开招股章程及其后的财务报表的准确度和可信性出现严重问题,以至影响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有关问题有违一般上市原则,包括让投资者获得资料而对该公司作出评估并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以及董事以股东整体利益行事。至今该公司并无就法务审閲及其结果作任何澄清或以其他方式表达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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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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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2016年5月2日及3日所刊发的公告,该公司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及 2016年各个财政年度尚未刊发的年度及半年业绩已全部刊发,但其核数师对当中的年度业绩不发表意见。核数师未能取得足够及合适的审核证据作为审核意见的基础,故未有就各份综合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至今该公司并无解决该等核数师保留意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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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今停牌超过四年,仍未能解决法务审閲发现的问题,亦未能符合其2012年10月11日公告中所载的其他复牌条件。联交所认为该公司没有采取适当行动解决问题以恢复股份买卖,令投资者不能合理地进入市场及妨碍市场正常运作,剥夺股东在市场上买卖股份及/或变现投资的权利。该公司在停牌持续较长时间后仍没有采取适当行动以恢复其上市地位,根据《上市规则》第6.04条,联交所可因此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该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就上市部的决定向上市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于2016年9月5日决定维持上市部开展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程序的决定。该公司再就上市委员会的决定申请覆核。于2016年12月22日,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务请留意,根据《上市规则》第6.10条,联交所要求该公司于六个月内,即2017年7月4日或之前,就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否则联交所可能取消该公司之上市地位。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另行发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