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中国安芯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49)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6年12月2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
中国安芯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49)
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由今天起将中国安芯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结束(即2017年6月20日)联交所仍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 |
该公司的股份自2015年4月1日起暂停买卖,原因是该公司未能刊发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
至2015年11月27日,联交所认为该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关于发行人须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联交所先后于2015年11月27日及2016年5月31日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阶段。至2016年11月30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时,该公司并无提交任何的复牌建议。因此,联交所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要求。
该公司亦须达到以下要求:
1. |
就2015年5月15日及9月25日的公告所披露的事件进行适当调查、披露调查结果、评估该等事件对该公司财务及营运状况的影响及采取适当补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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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明管理层的诚信不会引起任何投资者风险及损害市场信心的监管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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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上市规则》刊发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及解决核数师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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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证明该公司已制定足够及有效的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可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责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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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市场公布所有重大资料,令股东及投资者可评估该集团的状况。 |
若联交所在第三阶段结束(即2017年6月20日)时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另行发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