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德金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清盘中)(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63)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6年12月14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
德金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清盘中)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63)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由今天起将德金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结束前(即2017年6月13日)联交所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
|
该公司的股份自2014年5月16日起暂停买卖,待该公司刊发有关其主要附属公司之仲裁裁决的内幕消息。
至2015年11月24日,联交所认为该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关于发行人须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并先后于2015年11月24日及2016年5月25日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阶段。至2016年11月24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时,该公司并无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因此,联交所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要求。
该公司亦须达到以下要求:
1. |
就该公司附属公司北京清大德氏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董事会不知情亦未批准的情况下订立的多项交易以及相关法律程序,展开适当调查,并披露调查结果及采取补救行动;
|
2. |
证明管理层的诚信不会引起任何投资者风险及损害市场信心的监管顾虑;
|
3. |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及解决核数师所提出的关注事项;
|
4. |
证明该公司已制定足够的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以履行《上市规则》之责任;
|
5. |
证明有足够资金应付由预期复牌日期起至少12个月的营运所需;及
|
6. |
撤回或撤销该公司的清盘呈请和解除临时清盘人的职务。 |
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结束(即2017年6月13日)联交所仍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另行发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