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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天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称宇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7)前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徐纯诚先生违反《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6年9月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董事遵守《董事承诺》,配合联交所就可能违反《上市规则》而进行的调对联交所得以监管发行人及董事,进而履行其维护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极为重要。董事若在没有合理理由下未有遵从,将会视乎情况遭到公开谴责,联交所日后考量其是否适合获委任为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时,也会将其此等违规列入考虑因素。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天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称宇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7)(「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徐纯诚先生(「徐先生」)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若徐先生日后欲出任联交所任何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评估其是否合适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仅适用于徐先生,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上市委员会于2016719日就徐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董事承诺》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背景

徐先生于201051日至2013918日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 

该公司延迟刊发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及报告,以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及报告。该公司前任核数师对该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分别发表保留意见及不发表意见,以及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发表保留意见。

上市部一直调查该公司及其董事在以下事项中是否违反《上市规则》:

(a) 该公司延迟刊发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及报告,以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及报告;及
(b) 核数师发表保留意见及不发表意见(如上文所述)。

鉴于徐先生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上市部进行调时曾向徐先生发出询函件。尽管是有延迟,徐先生回应了上市部的首轮询;但之后再无回应上市部的进一步询或书面提醒。

《董事承诺》

徐先生曾向联交所书面提交《董事承诺》,包括承诺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员会所进行的任何调当中包括及时并坦率地回答向其提出的所有问题。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部指,徐先生回应了首轮后,即使上市部发出了书面提醒,而他本人亦知悉上市部仍继续就涉嫌违反《上市规则》进行调查,徐先生却再没有回应上市部的进一步询。

根据《董事承诺》,徐先生须(其中包括)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调,包括及时并坦率回答向其提出的所有问题。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徐先生违反《董事承诺》,没有配合上市部的询。

监管上关注事项

董事遵守《董事承诺》,配合联交所就可能违反《上市规则》而进行的调,对联交所履行其维护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极为重要。上市委员会认为徐先生在是次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由于他不配合,令上市部就该公司及董事遵守《上市规则》情况的调和评估受阻。

制裁

上市委员会裁定上述事项属违规而且违规情况严重,决定谴责徐先生违反《董事承诺》,没有配合联交所的调查。若徐先生日后欲出任联交所任何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员会在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评估其是否合适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更新日期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