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中国源畅光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股份代号:155)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6年9月2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中国源畅光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股份代号:155)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由今天起将中国源畅光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若至第三阶段结束前(即2017年3月1日)联交所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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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股份自2013年8月16日起暂停买卖,原因为待该公司刊发公告,就其股价异常波动作出澄清。该公司及后于2013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表示收到关于旗下两家附属公司被指涉及若干欺诈行为的投诉。
其后,该公司所有业务营运已几乎终止,此乃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关于发行人须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上市部先后于2015年1月5日及7月8日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阶段。
该公司于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届满前已提交復牌建议,有关建议包括拟收购一太阳能发电厂。上市部认为该建议并不可行,因此于2016年1月29日决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于2016年2月12日就上市部的决定向上市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于2016年5月16日决定维持上市部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第三阶段的裁决。该公司再就上市委员会的决定申请覆核。于2016年8月22日,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第三阶段的裁决。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该公司亦须达到以下要求:
(i) |
就该等指控进行适当调查、披露调查结果及采取补救行动(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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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及解决核数师所提出的任何关注事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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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证明该公司已制定足够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以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责任。 |
若至第三阶段结束前(即2017年3月1日)联交所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予取消。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另行发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