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清盘中)(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30)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6年8月3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
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清盘中)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30)
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由今天起将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若至第三阶段结束前(即2017年2月2日)联交所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 |
该公司的股份自2011年1月26日起暂停买卖,原因为该公司核数师审核其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业绩时,发现潜在不合规情况。
直至2015年7月8日,联交所认为该公司并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关于发行人须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联交所先后于2015年7月8日及2016年1月13日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阶段。至2016年7月12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时,该公司并无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因此,联交所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要求,并撤回或撤销该公司的清盘令和解除清盘人的任命。
该公司亦须达到以下要求:
1. |
处理其2012年4月27日刊发公告中披露的法证审查结果所发现的问题;
|
2. |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及解决核数师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如有);及
|
3. |
证明该公司已制定足够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以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责任。 |
若至第三阶段结束前(即2017年2月2日)联交所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另行发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