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金盾控股(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盘中)(股份代号:2123)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6年7月5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
金盾控股(实业)有限公司
(强制清盘中)
(股份代号:2123)
进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由今天起将金盾控股(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若至第三阶段结束(即2017年1月4日)时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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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股份自2014年4月1日起暂停买卖,原因为该公司未能刊发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业绩。
至2015年6月4日,联交所认为该公司并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关于发行人须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联交所先后于2015年6月4日及12月7日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阶段。至2016年6月6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时,该公司并无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因此,联交所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要求,并撤回或撤销该公司的清盘呈请和解除清盘人的职务。
该公司亦须达到以下要求:
(a) |
完成对该公司的主要中国内地附属公司所牵涉法律诉讼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影响的调查、披露调查结果及采取补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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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及解决核数师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如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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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证明该公司已制定足够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以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责任。 |
若至第三阶段结束(即2017年1月4日)时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予取消。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另行发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