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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刊发上市决策阐释拒绝及退回新上市申请的原因

监管通讯
2016年4月13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三)刊发两份上市决策,冀提高透明度以助市场了解联交所如何诠释及应用《上市规则》中有关新上市资格及是否适合上市的规定,以及如何决定是否退回新上市申请。

2015年新上市申请被拒绝的原因」和「2015年新上市申请被退回的原因」两份上市决策摘录了联交所作出以下决定时的考虑因素:

  • 不符合《上市规则》资格条件及/或视为不适合上市的公司的申请;及
     
  • 退回上市申请因申请版本及/或其他文件并非《上市规则》所指大致完备的申请1

联交所注意到,自201310月实施保荐人新监管机制的相关《上市规则》和指引后,审阅新上市申请更有效率,向上市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时间亦已缩短。此外,在保荐人新监管机制下,联交所能更迅速识别并拒绝不合资格或不适合上市的申请人。

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说:「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一直专注个别申请的实质情况,会基于资格及/或是否适合的理由拒绝申请人,以维护市场质素。为提升透明度,我们以上市决策形式列载若干个案的决策理据。自保荐人新监管机制于2013年推出以来,保荐人已更熟习机制,联交所收到的上市文件拟稿及相关文件的质素有所提升,这从退回申请的数字下跌可以得见。被退回的上市申请背后所涉及的保荐人均登载于联交所网站,此举有助提高上市申请的质素。

载至2015年两个年度新申请主要数据

2014

2015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提出并获接纳的新上市申请

159

185

上市委员会或上市部拒绝的申请

13

9

期限已过的申请

43

47

自行撤回的申请

7

9

被退回的申请

102

3

于申请日期起计120日内向上市委员会提交的新申请占比3

71%

69%

上述涉及期限已过及自行撤回的申请不属于「被拒绝的申请」,但这类申请人大都未能妥善处理审阅期间监管者提出的意见,以致并无在联交所上市。

上市决策HKEX-LD100-2016HKEX-LD101-2016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联交所于2013年开始刊发上市决策阐释拒绝及退回上市申请的原因,提高市场透明度。之前的上市决策亦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1 被退回的申请于八星期内不得再次提交,而有关的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名称将登载于联交所网站。
2 2014年内退回的10宗申请中,有6宗乃于201441日联交所网站开始强制披露被退回申请前作出。
3 截至2013年止,54%的新申请于申请日起计于120天内提交予向上市委员会

更新日期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