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DBA电讯(亚洲)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335)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6年3月9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DBA电讯(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35)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由今天起将DBA电讯(亚洲)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在第三阶段结束时(即2016年9月8日),如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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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股份自2013年6月6日起暂停买卖,原是待该公司刊发公告,就有报道指其控股股东陷入财务困难作出澄清。该公司其后于2013年6月19日公布,(i)在2012年年度业绩审核中,该公司的核数师提出若干审核问题,要求进行额外审核工作,包括进一步检视于2012年进行的采购及销售,以及(ii)于2013年3月28日刊发的2012年年度业绩并未获得核数师的审核或同意。该公司的股份因此而继续暂停买卖。
联交所先后于2015年1月15日及7月28日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阶段。直至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完结时,该公司并无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因此,联交所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要求。
该公司亦须达到以下要求:
(a) |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及解决核数师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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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独立董事委员会完成审阅该公司2013年6月19日公告所述的审核问题以及导致刊发未经审核的2012年年度业绩和延迟寄发2012年年报的事宜,并解决独立董事委员会发现的任何问题,以及证明管理层的诚信,没有可能导致投资者需承受风险及损害市场信心的监管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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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证明该公司已制定足够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以履行其符合《上市规则》之责任。 |
在第三阶段结束时(即2016年9月8日),如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予取消。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再另行发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