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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关于DBA电讯(亚洲)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335)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6年3月9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关于DBA电讯(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3335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由今天起将DBA电讯(亚洲)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在第三阶段结束时(即201698日),如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予取消。

该公司的股份自201366日起暂停买卖,原是待该公司刊发公告,就有报道指其控股股东陷入财务困难作出澄清。该公司其后于2013619日公布,(i)2012年年度业绩审核中,该公司的核数师提出若干审核问题,要求进行额外审核工作,包括进一步检视于2012年进行的采购及销售,以及(ii)2013328日刊发的2012年年度业绩并未获得核数师的审核或同意。该公司的股份因此而继续暂停买卖。

联交所先后于2015115日及728日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阶段。直至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完结时,该公司并无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因此,联交所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拥有足业务运作或资的要求。

该公司亦须达到以下要求:

(a)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及解决核数师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如有);
 
(b) 独立董事委员会完成审该公司2013619日公告所述的审核问题以及导致刊发未经审核的2012年年度业绩和延迟寄发2012年年报的事宜,并解决独立董事委员会发现的任何问题,以及证明管理层的诚信,没有可能导致投资者需承受风险及损害市场信心的监管问题;及
 
(c) 证明该公司已制定足财务报告程序及部监控制度,以履行其符合《上市规则》之责任。

在第三阶段结束时(即201698日),如尚未接获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予取。若该公司被除牌,联交所将再另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