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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新体育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中讯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99),并谴责或批评该公司数名前任及现任董事违反《上市规则》及╱或《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6年1月6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A) 谴责新体育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中讯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99)(「该公司」);及 (B) 谴责或批评(视乎适用情况)该公司现任董事王志强先生及五名前任董事李坚先生、时崇明博士、琴井启文先生、王绪兵先生及邵国梁先生(「相关董事」)违反《上市规则》。

该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提供连串垫款,涉及巨额资金。连串垫款明显是意图以隐瞒财务资助的结构向该公司最终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最后亦达到该目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严正看待前执行董事李坚先生(「李先生」)的角色,事件中李先生须对附属公司及最终控股股东负责。联交所认为,根据上市委员会裁定的事实情况,李先生日后如再申请出任上市公司董事,可能会被视为不适合。另外两名前董事时崇明博士(「时博士」)及琴井启文先生(「琴井先生」)的行为亦未能达到上市公司董事应有的水平。

公司管理层在任何情况下均必须设有、维持并有效遵守及执行内部监控措施。该公司未能达至上述要求,令公司及股东面对因公司资产可能被误用而导致的风险。

上市委员会于2015113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该公司及相关董事可能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相关董事未能遵守《上市规则》 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内有关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和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承诺(统称《董事承诺》)。

主要实况

李先生及琴井先生于20126月获委任为该公司执行董事,琴井先生更于2012718日获委任为财务总监。在有关期间二人皆为该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SJI Inc (SJI)的董事兼股东当时,李先生是SJI社长,琴井先生为副社长。

时博士自2004年起一直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于20127月转任非执行董事。在有关期间,时博士与李先生同为该公司持有92%权益的附属公司日本中讯株式会社(「日本中讯」)的董事。余下8%的权益由同时出任日本中讯社长的时博士持有。

日本中讯董事李先生及时博士的批准下,日本中讯垫款予三名借款人:SDI, Inc (「SDI」)、Falcon, Inc (「Falcon」)及King Tech Corporation (「King Tech」) (统称「垫款」或「借款人垫款」)。向借款人提供垫款一事,该公司董事会不知情也未批准,该公司所有其他董事也不知情,垫款的运作方式如同循环信贷融资,20127月至20132月期间多次提款和还款的概要如下。

垫款予SDI

垫款予Falcon
(A)                      (B)

垫款予King Tech

日本中讯董事会
批准日期

201279

201281

2012105

201281

协议日期

201279

2012815

2012109

2012815

获批最高贷款额
4.03亿元

23亿日圆
(1.96亿元)

15.3亿日圆
(1.3亿元)

5亿日圆
(4,300万元)

4亿日圆
(3,400万元)

提款总额:
6.14亿元

45.3亿日圆
(3.86亿元)
2012710日至
2013
14

15.25亿日圆
(1.3亿元)
2012816日至
914

4.6亿日圆
(3,900万元)
20121010

6.9亿日圆
(5,900万元)
2012817日至
105

最高风险:
3.85亿元

21.8亿日圆
(1.86亿元)

15.25亿日圆
(1.3亿元)

4.6亿日圆
(3,900万元)

3.5亿日圆
(3,000万元)

(所用汇率:100日圆兑8.52港元)

所有垫款(提供予Falcon的垫款(A)除外)的到期日均为20121228日。李先生及时博士于20121228日批准到期日延至2013228日(「延期」)。

此外,20128月至20132月期间,SDIFalconKing Tech(「借款人」)亦在李先生安排下向SJI提供借款(「SJI贷款」),运作亦如同循环信贷融资。

2012年底,经核数师提醒后,该公司董事会终于知悉借款人垫款及SJI贷款。李先生回应该公司查询时确认以下各项:借款人均为独立第三者;李先生本人不知道借款人在向日本中讯借款的同时亦正借款予SJI(「陈述」,李先生后来承认是其无心的错误陈述);以及李先生没有理由相信两者有关连。

根据当时资料(包括李先生上述确认),该公司于2013130日刊发公告,披露向SDIFalcon提供的垫款,以及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13条及须予公布的交易的规则。

此后,董事会亦得知进一步资料,包括SJI已于2012927日举行董事会会议(SJI董事李先生及琴井先生均有出席),会上提及SJI已收到Falcon的贷款及其建议用途。根据当时资料,于20133月底董事会的结论是借款人垫款及SJI贷款是相关的。

该公司于2013423 日再发公告,披露向King Tech提供的垫款,也披露SJI曾向借款人借入多批款项,并表示根据后来所得资料,「董事会有理由相信(i)由于李先生及琴井先生为该公司及 SJI 之共同董事,故此向SJI提供贷款时,可能已知悉若干借款人垫款的存在;及(ii)两人亦可能持有若干SJI 贷款的重要资料。因此董事会认为两者是相关的。董事会认为借款人被视为该公司关连人士,而借款人垫款构成该公司之关连交易。该公司没有遵守关连交易规则。」

根据该公司2012年年报,「借款人是受到该公司董事及主要管理层李先生重大影响的公司。李先生于该等贷款的磋商、决定及安排中的参与,以及借款人在李先生的指示下对该等贷款的提用及偿还时间方面的完全配合,可证明李先生对借款人有很大影响力。」

借款人垫款已于2013228日悉数偿还予日本中讯。

日本中讯向借款人提供垫款的资金来源包括该公司另一附属公司出售资产所得现金18.18亿日圆。该附属公司于201281日贷款18亿日圆予日本中讯,有关款项后来用于2012816日向Falcon提供垫款12.6亿日圆及2012817日向King Tech 提供垫款3.4亿日圆。

该公司后来指示专业公司调查借款人垫款和SJI贷款。该公司披露的主要调查结果包括:调查结果显示李先生是借款人贷款计划的「发起人」,且无确实证据显示借款人垫款有实质商业价值,但有证据显示SDI曾向SJI提供多批贷款以支持SJI之现金状况。李先生承认提供予Falcon的垫款是特意加大以资助SJI。李先生与SDI社长皆为东京一间私人公司的联席创办人。King TechSJI前股东,2011年曾从SJI取得短期贷款。FalconSJI前全资附属公司,SJI仍然是Falcon主要客户之一。

李先生承认:

(a)

SJI后来出现现金周转问题时,他曾考虑SJI可向已取得或将取得日本中讯垫款的借款人贷款。

(b)

2012816日向Falcon提供的垫款12.6亿日圆是特意加大以提供资金予SJI。(注:Falcon在同日贷款11.6亿日圆予SJI。)

(统称「有关承认」)。

SJI后来出现资金短缺,李先生即打算收回向King Tech提供的贷款。由于King Tech已花光日本中讯提供的垫款,King Tech唯有向一家非银行机构贷款以借款予SJI

该公司延期刊发及发送截至20121231日止年度的2012年全年业绩及年报(延期超过九个月)及截至2013630日止六个月的2013年中期业绩及报告(延期约五个月)(「延期账目」)如下:

《上市规则》

限期

刊发发送日期

2012年全年业绩

13.49(1)

2013331
(财政年度完结后三个月)

2014121

2012年年报

13.46(2)

2013430
(财政年度完结后四个月)

2014219

2013年中期业绩

13.49(6)

2013831
(财政年度完结后两个月)

2014129

2013年中期报告

13.48(1)

2013930
(财政年度完结后三个月)

2014225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得出以下结论:

该公司

违反《上市规则》第13.1313.14条:披露给予实体公司的有关贷款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SDI201286日就其垫款须偿还的累积结余超过8% (资产比率)。于2012101日,未偿还款额较201286日增加逾3%。该公司于201286日出现《上市规则》第13.13条所述的披露责任,2012101日出现《上市规则》第13.14条所述的披露责任。

Falcon2012816日就其垫款须偿还的累积结余超过8%(资产比率)。该公司于2012816日出现《上市规则》第13.13条所述的披露责任。

该公司到2013130日才披露提供予SDIFalcon的垫款。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1313.14条。

违反《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

参考有关协议所规定的垫款上限的规模测试:

(a) 提供予SDI的垫款是主要交易,须按《上市规则》第14.3414.40条刊发公告及经股东批准。
(b) 提供予Falcon的垫款是须予披露的交易,须按《上市规则》第14.34条刊发公告。

该公司原须于201279日及815日达成有关协议后尽快公布提供予SDIFalcon的垫款。但该公司到2013130日始披露该等垫款,亦没有就SDI的垫款取得股东批准。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

(a) 就提供予SDIFalcon的垫款违反第14.34条有关公告的规定;及
(b) 就提供予SDI的垫款违反第14.40条有关股东批准的规定。

违反《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关连交易包括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与上市发行人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条,关连人士包括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及「任何上述人士的联系人」,而「任何上述人士的联系人」包括「任何已就(或拟就)有关交易与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达成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不论正式或非正式,亦不论明示或默示)的人士或实体公司,而就该项交易,联交所认为这些人士或实体公司应被视为关连人士者」。

上市委员会同意上市部的陈述,认为视借款人为第14A.11条所述关连人士是适当的,而根据第十四A章借款人垫款是关连交易,原因如下:

(a)

借款人垫款大部分都是透过借款人向SJI提供贷款而给予SJI使用。

(b)

资料显示李先生是借款人贷款计划的发起人。该公司的2012年年报披露李先生对有关计划有重大影响。

(c)

李先生作出上述的有关承认。

(d)

该公司基本上是透过借款人垫款及SJI贷款间接向SJI提供财务资助

(e)

根据提交的陈述及取得的资料

(i)

借款人、李先生及日本中讯之间存在安排、默契或协议,使李先生就日本中讯提供借款人垫款及借款人还款的实际数额及时间上的决定,均有操控及积极参与;及

(ii)

李先生、该公司、日本中讯、借款人及SJI之间存在安排、默契或协议致使: (i)大部分借款人垫款最后均是给予SJI使用或将会给予SJI使用;及 (ii)借款人是基于或考虑到其已经或将会自日本中讯收取垫款而向SJI提供贷款。

(f)

提供的证据中未见有明显的理由为何该公司不能直接向SJI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选择了(藉李先生的发起及安排)透过借款人垫款及SJI贷款间接提供有关资助,令人误以为两者为独立不相关的两项安排交易且不涉关连交易,掩饰及隐瞒该公司间接向SJI提供财务资助,以及避过该公司须就关连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李先生曾表示「该公司认为不宜直接向SJI提供贷款,因该公司向SJI提供贷款将构成《上市规则》所指的关连交易。」

(g)

该公司承认借款人垫款与SJI贷款有关连;借款人可被视作该公司关连人士;及借款人垫款为关连交易。

由于提供予SDIFalcon垫款的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5%,每项均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714A.52条有关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由于提供予King Tech的垫款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须遵守第14A.47 条有关公告的规定。

该公司到2013130日始公布提供予SDIFalcon的垫款;到2013423日始公布提供予King Tech的垫款。该公司向SDIFalcon提供垫款前未曾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垫款违反第14A.47 条,向SDIFalcon提供的垫款则违反了第14A.52条。

违反《上市规则》第13.46(2)13.48(1)13.49(1)13.49(6)

鉴于上述的延误,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就延期账目违反《上市规则》第13.46(2)13.48(1)13.49(1)13.49(6)条的规定。

内部监控

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内部监控未能防止或发现该公司因借款人垫款而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多项内部监控检讨发现该公司有多项缺失,包括(a) 程序不足以确保该公司符合《上市规则》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的规定;(b) 缺乏审批关连贷款交易的政策及程序;及(c) 缺乏处理有关董事利益冲突的政策。

该公司承认因内部监控不足而导致该公司就借款人垫款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

上市委员会根据呈交的证据裁定,该公司在有关期间并无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确保该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李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a)(b)(d)(f)条及《董事承诺》

《上市规则》第3.08条订明,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

(a)

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第3.08(a)条);

(b)

为适当目的行事(第3.08(b)条);

(c)

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第3.08(d)条);及

(d)

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第3.08(f)条)。

上市委员会裁定李先生违反第3.08(a)(b)(d)(f)条,原因如下:

(a)

向第三者垫款并非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直至20127月为止,日本中讯从未向第三者提供任何垫款或贷款。

(b)

李先生上述有关承认。

(c)

提供Falcon的垫款,李先生是蓄意掩饰及隐瞒该公司向SJI提供财务资助,使该公司可规避遵守《上市规则》,做法并不诚实。

(d)

李先生亦使SDIKing Tech在收取或准备收取日本中讯的垫款的同时向SJI提供贷款。做法同样达到隐瞒该公司向SJI提供间接财务资助、规避遵守《上市规则》之目的。

(e)

基本上,李先生使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的资金用于提供贷款而有关贷款(在日本中讯来说)并无先例,也非日本中讯(及集团)的日常业务,且大部分最终由SJI使用。李先生的行为显示他以SJI(该公司最终控股股东)的利益为先,不惜牺牲该公司及其所有其他股东的利益以提升SJI的利益

(f)

从李先生在SJI、该公司及日本中讯的职位及权益来看,他在借款人垫款(连同SJI贷款构成该公司向SJI提供的间接财务资助)的事情上显然有利益冲突。但李先生仍参与审批交易、没有披露间接向SJI提供财务资助的目的或建议、没有申报他于这些交易的利益,也没有在表决审批交易时避席。

(g)

日本中讯董事会会议上批准借款人垫款时,李先生并无知会时博士所有有关情况以及SJI提供间接财务资助的建议

(h)

李先生没有将借款人垫款建议及延期向该公司董事会汇报供其审批,在审议及批准有关建议及延期时也没有让该公司其他董事参与。

(i)

他没有确保该公司在借款人垫款一事上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j)

李先生在201212月底批准延期时,即使当时已知该公司正就借款人垫款的合规事宜展开查询及谘询专业意见,但没有向该公司董事会汇报以供董事会审议及批准。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

(a)

因违反《上市规则》第3.08(a)(b)(d)(f)条,李先生违反了《董事承诺》,未能尽力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b)

由于上述行为,李先生违反《董事承诺》,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在借款人垫款一事上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c)

延期账目主要因以下事项需时所致:(i)就借款人垫款(及SJI贷款)进行调查及(ii)处理2012年审核期间就上述事项所产生的审核事宜(其导致更换核数师)。借款人垫款及SJI贷款(李先生须承担主要责任)是问题主要根源。因此,李先生亦因延期账目违反《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裁定李先生长期(a)漠视该公司必须遵守《上市规则》;及(b)违反《上市规则》下作为该公司董事的责任。上市委员会亦裁定李先生刻意漠视须遵守《上市规则》,或至少刻意不顾须遵守《上市规则》和第3.08条的责任。

上市委员会又裁定,从李先生向该公司作出的确认(包括上述的不确陈述)可见,在该公司调查过程中李先生非常不诚实,不坦率和提供资料不全面。

上市委员会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令人严重关注其诚信及品格,他可能缺乏能力及意愿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职责及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令人严重质疑他是否适合出任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

时博士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认为时博士有份审批借款人垫款,在涉及借款人垫款的电邮通讯中亦是被抄送的人士。但时博士表示不常开启电邮通讯,故此对借款人垫款所知有限。他亦表示他批准借款人垫款是因为垫款是该公司大股东李先生所建议。

上市委员会裁定时博士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原因如下:

(a)

时博士不理会向其抄送的通讯电邮,属未能妥善和及时处理(i)有关日本中讯的事宜,及(ii)该公司因附属公司层面的活动及安排而须遵守的《上市规则》的责任。

(b)

时博士如橡皮图章般通过李先生提交供审批的建议,显然远未达到作为该公司(及日本中讯)董事合理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标准。他批准借款人垫款前,似并无彻底审议有关交易并行使独立判断。

(c)

时博士没有向该公司董事会汇报借款人垫款以供其审议及批准,未有确保该公司恰当考虑《上市规则》对有关交易的影响及遵守适用的《上市规则》。

(d)

时博士有份参与审批延期。即使当时该公司已发现借款人垫款的相关合规问题,时博士却没有将延期一事上报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时博士违反《董事承诺》,如同上述李先生的情况一样。

此外,时博士于2004年已获委任,是服务该公司多年的董事,但未能证明已采取符合履行《董事承诺》的行动,确保该公司设有完善的内部监控以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因此,上市委员会裁定时博士亦因该公司内部监控不足违反其《董事承诺》。

琴井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知悉琴井先生表示他在有关期间只是该公司名义上的财务总监。琴井先生亦表示在有关期间并不知悉借款人垫款及SJI贷款。上市委员会裁定琴井先生亦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

(a)

琴井先生是兼负财务总监财务责任的执行董事,须紧密、定期及有效监察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对其的合理要求。

(b)

作为当时的财务总监,琴井先生可取得附属公司提交予该公司的每月财务资料,包括日本中讯的每月管理账目及银行结余资料。他亦有合理责任须审阅或至少要求财务╱会计职能人员向其定期汇报日本中讯的每月财务资料,确保自己资讯灵通,了解该公司附属公司的财务及营业状况。

(c)

特别是当有附属公司出售资产收取18.18亿日圆现金后向日本中讯借出18亿日圆时,琴井先生须留意及追踪资金的使用,确保集团资产资金获妥善保障,而资金的使用已获正式授权而且适当。

(d)

琴井先生若曾采取上述行动,便会知悉借款人垫款的存在,并会因为该等资讯而研究及处理借款人垫款的合规问题,或至少会较早发现借款人垫款及相关违规。但琴井先生未有采取任何行动。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琴井先生违反《董事承诺》,如同上述李先生的情况一样。

邵国梁先生(「邵先生」)王志强先生及王绪兵先生违反《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表示根据向其提交的证据,此三名董事在有关期间并不知悉借款人垫款或参与有关交易。

不过,三人皆于2004年获委任,是服务该公司多年的董事,任期内有足够时间就批准及授权附属公司向第三方垫资贷款设立汇报及监察的内部监控措施;以及确保该公司就(i)附属公司层面的活动及交易;(ii)须予公布的交易;及(iii)关连交易而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不过该公司的内部监控并不完善。因此上市委员会裁定邵先生、王志强先生和王绪兵先生因该公司内部监控缺失违反《董事承诺》,情况如时博士的一样。

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a)

借款人垫款及SJI贷款计划掩饰及隐瞒该公司间接向SJI提供财务资助,令该公司得以规避遵守《上市规则》的责任。

(b)

事件涉及巨款。

(c)

上市委员会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过份和不可接受。

(d)

琴井先生和时博士有能力防止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但二人没有这样做。

(e)

个案显示确保该公司履行《上市规则》的内部监控措施存在重大缺陷。

(f)

调查借款人垫款、SJI贷款及《上市规则》相关违规以及进行内部监控检讨等耗费不少时间,导致延期账目及长期停牌。

补救行动

该公司已采取以下补救行动:

就内部监控缺失采取的补救行动

该公司委聘RSM Consulting,并根据COSO的「内部监控综合架构」对集团进行内部监控检讨。该公司在2014731日复牌之前,RSM Consulting确认该公司已设有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可(1)保障集团免受重大业务及营运风险影响;及(2)确保集团符合《上市规则》及集团须遵守的所有相关法律及规例。

对当时董事及高级管理层采取的行动

该公司进一步为当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提供董事职责培训,内容有关《企业管治守则》、披露内幕消息的法律责任、他们对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的责任等等。

公司职位变动

该公司已委任对管理香港上市公司素有经验的人士为高级管理层,加强内部监控,确保该公司符合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并经考虑联交所在2013913日刊发、用以厘定所施加制裁及指令的原则及因素后,上市委员会决定:

(1)

谴责该公司:

(a)

因借款人垫款违反《上市规则》第13.1313.1414.3414.4014A.4714A.52条;

(b)

因延期账目违反《上市规则》第13.46(2)13.48(1)13.49(1)13.49(6)条。

(2)

谴责李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a)(b)(d)(f)条及其《董事承诺》;

(3)

谴责时博士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董事承诺》;

(4)

谴责琴井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董事承诺》;

(5)

批评邵先生、王志强先生和王绪兵先生因该公司的内部监控缺失各自违反《董事承诺》。

李先生已非该公司董事。上市委员会亦表示,如李先生仍在任,上市委员会定必指出,根据联交所的意见,李先生留任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委员会又表示,如李先生日后拟成为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在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将李先生在此个案中的行为列入考虑范围内。

上市委员会又作出以下指令

(1)

该公司须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两星期内,委聘一名上市部满意的独立专业顾问(定义见《上市规则》第三A章,即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六类受规管活动的实体,以及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准许其进行保荐人工作)并持续聘用两年,作为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顾问(「合规顾问」)。该公司须于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部提交合规顾问的职责范围,以便上市部给予意见。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负责

(2)

委任合规顾问后,聘用期内管理及使用合规顾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须通知上市部作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关注事宜,上市部须提交上市委员会决定

(3)

王志强先生(该公司现任董事)须(a)于本新闻稿刊90日内,完成由香港董事学会、香港特许秘书公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24小时培训(「培训」),特别是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的培训,以(b)须于全面履行培训规定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交由培训机构发出的书面证明,证明已完全遵守此项培训规定

(4)

作为日后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先决条件,李先生、时博士、琴井先生、邵先生和王绪兵先生各人(a)参加培训,而培训须于此等委任生效之前完成;以 (b)应上市部的要求向上市部提交由培训机构发出的书面证明,证明已完全遵守此项培训规定

(5)

该公司须于每次完成上文第(1)(3)分段所述的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根据本规定刊发的最后一份公告须确认已履行第(1)(3)分段所述全部指令

(6)

该公司须向上市部提交有关上文第(5)分段所述公告的草拟稿,以便上市部给予意见,并仅可在上市部确认再无其他意见后才刊发公告。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内上述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上述相关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