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董事遵守《声明及承诺》,配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可能违反《上市规则》的调查,对联交所履行其维护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极为重要。
董事向联交所作出的《声明及承诺》中,所提供的必须是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的资料。否则,董事或无法得知联交所向其发出的文件、通知及/或纪律程序文件。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美亚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1116)前执行董事薛文革先生(「薛先生」)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声明及承诺》)所载的责任。薛先生日后欲出任另一发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
第3.09条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仅适用于薛先生,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上市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就薛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声明及承诺》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监管上关注事项
根据薛先生的《声明及承诺》,其责任包括: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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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调查中,包括及时并坦率地回答向其提出的所有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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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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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联交所提供完整准确的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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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部指,调查薛先生可能违反《声明及承诺》时对方并不合作,他提交予联交所的联络地址也不完整及/或准确。
实况
薛先生于2011年6月30日至2014年10月9日期间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该公司股份于2012年1月9日起暂停买卖。
薛先生于2011年6月30日向联交所提交一份《声明及承诺》,当中包括以下条款: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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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向联交所提供要求的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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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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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员会所进行的任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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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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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在出任该公司董事期间以至停任该公司董事职务之日起计三年内,若联络地址有变,会知会联交所,并确认若有任何文件或通知(不论其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纪律程序文件的通知)送达所提供的地址,即被视为联交所已有效及充分地向其送递,并有责任向联交所提供最新的联络地址,否则可能无法获悉联交所向其展开的任何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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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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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在《声明及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详细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及准确,亦明白联交所或会倚赖上述资料来评估其是否适合出任发行人董事,以及在要项上提供虚假或误导资料可能引致的后果(包括附注(1)所载)(「详细资料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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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附注(1)订明,任何人士若未能真实、完整及准确地填妥《声明及承诺》,或未能遵守该部分所作的任何承诺,均构成违反《上市规则》。
在《声明及承诺》第一部分的第1项,薛先生须填报个人资料,包括住址。薛先生向联交所提供了一个地址(「该地址」)作其住址。联交所并未收到任何更改该地址的通知,故联交所视该地址为薛先生最新的住址及联络地址。
上市部一直调查薛先生是否违反其《声明及承诺》。上市部寄往该地址的信函均因「地址不详」被退回,而薛先生亦无提交任何陈述。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薛先生违反《声明及承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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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配合上市部就其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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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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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向联交所提供完整准确的联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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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声明及承诺》附注(1),上述违规构成违反《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认为薛先生在是次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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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配合上市部的调查对联交所履行维护及监管市场秩序的职能极为重要。在无合理理由下,在涉嫌违反《上市规则》事件的调查中没有遵从联交所的要求,是非常严重的事情并会导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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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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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先生没有配合上市部的调查,违反其《声明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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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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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先生长时间未有回覆上市部函件,令上市部就薛先生的行为及其遵守《上市规则》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受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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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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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详细资料声明的条款,薛先生却向联交所提供不完整及/或不准确的该地址作为其住址及联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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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
上市委员会裁定上述事项属违规而且违规情况严重,决定谴责薛先生违反《声明及承诺》。薛先生日后欲出任另一发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员会在根据《上市规则》第3.09条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