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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公布不同投票权架构研究的未来路向

监管通讯
2015年10月5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1经考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董事局的意见后,决定现在搁置撰写不同投票权架构建议草案2的工作。

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说:「有见证监会的声明3,上市委员会决定现阶段不会落实联交所于2015619日公布的原有计划,即拟定建议草案与持份者讨论后,再推出方案正式谘询市场。然而,委员会仍会继续关注不同投票权架构此议题。」

上市委员会对接纳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作主要及/或第二上市的意见概述如下。

主要上市

联交所于2015619日公告中表示,会与持份者讨论有关是否接纳不同投票权架构建议草案后再作修订,然后刊发已包括持份者意见的方案正式谘询市场。上市委员会认为建议草案乃经长时间深入讨论、分析并谘询了证监会员后,尽最大努力达至的成果。上市委员会相信,建议草案所提出的有限度不同投票权机制,已回应了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文件(20148月刊发)所述的竞争问题,同时又确保有合适的规限及保障措施,在任何正式市场谘询前,可据建议草案初步谘询持份者。上市委员会与上市部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工作历时超过两年,其间投放了大量时间及资源。

有见证监会的声明,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曾考虑能否将建议草案修订至既能解决证监会声明中所列出的顾虑、而同时这机制又能在香港市场成功发展。上市委员会认为,虽然这课题对香港仍属非常重要、值得香港市场关注,但现阶段要为香港制定一个可让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作主要上市的可行建议模式,会难以取得进展。

尽管如此,上市委员会总结,联交所应继续注视香港以至世界各地的监管及市场发展、以及香港任何有关促进创新及集资的广泛议题,并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领导地位,在适当时候或需要再行修订草案作进一步探讨。

第二上市

第二上市方面,上市委员会留意到证监会声明中并无对第二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提出明确意见。在证监会发出声明后,上市部一直就此与证监会职员沟通,解到证监会就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作主要上市所提出的顾虑中,有数项亦适用于第二上市。

经进一步考量后,上市委员会与上市部一致认为,要就证监会的顾虑提出解决方案并不容易,不肯定可以制定出能获证监会支持的可行建议。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委员会亦决定,短期内联交所不再就此议题作进一步探讨。在适当时候,联交所若然全面检讨海外公司的上市机制(包括检讨《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联合政策声明》)及「业务重心」测试4)时,可能会重新审视第二上市这议题。


1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是联交所的独立行政决策机关兼谘询组织。
2 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文件谘询总结(20156)第五章的建议草案提出,在设有若干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某些情况下可接受某类型公司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
3 证监会于2015625日刊发的声明表明,不支持建议接纳不同投票权公司作主板上市的草案。建议草案提出限制只有非常高市值公司才符合申请资格丶联交所需要根据一系列「加强适当性」准则就合资格申请人作主观考量,以及特别规定不同投票权公司只限于新申请人。证监会认为,即使以上措施再加上建议草案中的其他方案,都无法提供足够保障和达到防范避规,以应对不同投票权公司可能会在香港变得普遍的风险。
4 《联合政策声明》第94段订明,「业务重心」位于大中华区的海外公司的第二上市申请将不会获批。联交所厘定海外公司的业务是否以大中华为重心时考虑多项因素,当中包括:公司总部设于何地丶公司主要业务的营运及资产所在地,以及其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的国籍或居住国家。

 完

更新日期 201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