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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评俊文宝石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351),并谴责或批评该公司数名前任董事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或《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5年8月6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Exchange")

本纪律行动强调了确保股东及公衆全面知悉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大资讯的重要性。董事评估资讯的重要性时,应作出审慎的主观判断,并以股东及投资者利益为先。股东不应被剥夺其接收资讯、以及就其必须及╱或有权表决的事宜进行表决的权利

本决定亦强调董事有责任对遵从《创业板上市规则》予以应有的重视。董事有责任将有关发行人事务的重要资讯(特别是会影响合规及管治方面的资讯)通知现任及来任董事。

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批评:
(1) 俊文宝石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351 就一项先前公布并经股东批准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的条款作重要改动时,未有发出公告及取得股东批准,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的规定; (联交所了解现届董事会是该公司及有关董事(定义见下文)违规后始委任,因此现届董事会不涉及有关违规。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详列的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有关董事,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进一步谴责:

(2)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兼关键时候担任监察主任的曾宝仪女士(「曾女士」)(2014429日调任非执行董事,2014919日辞任该公司董事);

 

及批评:

(3)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谭比利先生(「谭先生」)(2014919日辞任);
(4)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及前主席陈文辉先生(「陈先生」);
(5)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司徒文辉先生(「司徒先生」);
(6)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何显鸿先生(「先生」);及
(7) 该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前非执行董事林建国先生(「先生」)

原因是:

(a) 他们未能以须有及应有程度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处理豁免及补充协议(定义见下文),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条的规定;及
(b) 他们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巿规则》及本人未能尽力遵守《创业板上巿规则》,违反以《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六A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承诺》)所载责任。

 

(曾女士、谭先生、陈先生、司徒先生、何先生和林先生于关键时候均为在任董事,合称「有关董事」,其中谭先生、陈先生、司徒先生、何先生和林先生亦合称「其余董事」)。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15113日就该公司及有关董事的行为及其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承诺》下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15512日就(i)该公司申请覆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施加的制裁;及(ii)有关董事申请覆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对其作出的裁决及施加的制裁,进行纪律(覆核)聆讯。

实况

该公司于2011426日公布其附属公司(「买方」)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收购」),收购以「Larry Jewelry俊文宝石店」之品牌名称经营业务的多家零售商店(「目标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Sharp Wonder Holdings Limited,作价4亿港元(「代价」)。根据收购条款,Solid Bonus Limited (「卖方」)提供7,000万港元的溢利保证(「溢利保证」),按目标公司截至20111231日止年度(「2011财政年度」)及截至20121231日止年度(「2012财政年度」)连续两年除税后合并纯利计算。溢利保证下任何差额由卖方等额支付。

卖方、买方与作为买方担保人的该公司于2012326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免除溢利保证(「豁免」)。有关董事于2012118日在董事会上批准有关豁免。该公司并无就豁免及补充协议发表公告或任何其他公开文件及╱或寻求股东批准。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有关豁免是收购条款的一项重大更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须予以公布,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亦同意上市部的诠释,有关豁免须按该条取得股东批准:

(1) 溢利保证无论在性质上及作为厘定代价的主要基准的层面上,均属收购的重要条款;
(2) 由补充协议给予效力的豁免解除了卖方在溢利保证中的责任,是收购条款的一项重大改动;
(3) 收购是该公司于2011426日公布及股东于2011712日批准;及
(4) 因此,收购条款的任何重大更改亦须予以公布及取得股东批准。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该公司须就豁免及补充协议发出公告及取得股东批准。该公司没有这样做,即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

有关董事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及《承诺》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有关董事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条及各自的《承诺》,理由如下:

曾女士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及《承诺》

曾女士于20101216日获委任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监察主任,并于2014429日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及退任该公司的监察主任。曾女士于2014919日辞任非执行董事。

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曾女士未能以其知识、经验及其担任该公司监察主任职务所须有及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

(1) 其未有就豁免及补充协议考虑应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
(2) 即使其确曾在关键时候考虑应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其未有恰当理解《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的规定,以致决定豁免及补充协议不构成收购的一项重大更改,及毋须公布;及
(3) 其未有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23(2)条的规定在限定期间(上市日期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谘询该公司合规顾问的意见。

 

违反《承诺》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亦裁定曾女士违反其《承诺》:

(1) 有关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巿规则》的承诺:其 (a) 未能意识到豁免及补充协议可能是须予公布的交易而须考虑《创业板上巿规则》的规定及╱或通知╱提醒该公司有关《创业板上巿规则》第19.36条的规定;及 (b) 未有谘询合规顾问的意见,否则合规顾问可以及应已合理地告知豁免及补充协议构成收购的一项重大更改,须予以公布及取得股东批准,使该公司不致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及
(2) 有关尽力遵守《创业板上巿规则》的承诺:其已违反《创业板上巿规则》第5.01(6)条。

 

其余董事违反《创业板上巿规则》第5.01(6)条及《承诺》

谭先生于20101216日获委任为该公司非执行董事,于2014919日辞任。批准豁免及该公司订立补充协议时,陈先生、司徒先生、何先生和林先生均在任。四人全部于2012119日停任该公司董事。

违反《创业板上巿规则》第5.01(6)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余董事未能以其作为商界人士及╱或专业人士在香港及╱或内地私营及上市公司担任管理层及╱或董事职务的集体经验所须有及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

(1) 其未有就豁免及补充协议考虑应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
(2) 即使其确曾在关键时候考虑应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其未有恰当理解《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的规定,以致决定豁免及补充协议不构成收购的一项重大更改,及毋须公布;及
(3) 其未有谘询合规顾问的意见。

 

违反《承诺》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亦裁定其余董事各人违反其《承诺》:

(1) 有关尽力确保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巿规则》的承诺:其(a) 未能就豁免及补充协议意识及考虑到有关《创业板上巿规则》第19.36条的规定;及 (b) 未有谘询合规顾问的意见,否则合规顾问可以及应已合理地告知豁免及补充协议构成收购的一项重大更改,须予以公布及取得股东批准,使该公司不致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及
(2) 有关尽力遵守《创业板上巿规则》的承诺:其已违反《创业板上巿规则》第5.01(6)条。

 

监管上关注事项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1)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原则是:确保股东及公衆了解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大因素、维持市场信心并确保投资者有足够资讯对发行人作出适当及知情的评估。
(2) 曾女士未能确保股东及投资者能全面知情,令人非常关注及有损该公司的诚信,该公司亦未能履行责任,确保股东及公众全面知悉可能影响该公司评价的重大资料及发展。
(3) 豁免及补充协议修订了收购条款,解除了卖方在溢利担保中的责任,明显是一项重大更改,须予以公布及取得股东批准。该公司、其股东及公众必须全面知悉有关该公司的重要资讯。
(4) 在这个案中,该公司的股东被剥夺了经其批准的收购的一项重大发展的知情权。他们并无获得《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赋予他们就交易(豁免)进行表决的权利和机会。
(5) 即使有关董事在关键时候认为豁免符合该公司最佳利益(无论是对或错),都不可成为该公司不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的借口。
(6) 董事有责任将有关发行人事务的重要资讯(特别是会影响合规及管治方面的资讯)通知现任及来任董事。

 

制裁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决定:

(1) 批评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
(2) 谴责曾女士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条及其《承诺》;及
(3) 批评谭先生、陈先生、司徒先生、何先生和林先生各人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6) 条及其《承诺》。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一步指令:

(1) 现为另一家╱其他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该公司前任董事谭先生须(a) 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180日内,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事宜的24小时培训,以及4小时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规定(特别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6条)合规事宜的培训(共28小时,下称「培训」);以及 (b) 于完成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培训机构发出的培训合规证书。
(2) 现时非联交所任何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的前董事曾女士、陈先生、司徒先生、何先生和林先生各人日后要再获委任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其(a) 参加培训,并于有关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及(b) 向上市部提供培训机构发出的培训合规证书。


更新日期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