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刊发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概念文件(概念文件)。
这概念文件旨在就以下概念谘询市场意见:现时已在或有意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应否获准采用给予若干人士与其持股量不成比例的投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管治架构(不同投票权架构)。
现时申请人及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股份的投票权与该等股份的股本权益成「合理比例」(注1),意指一位股东若与另一股东在同一家公司持有相同的股本权益,即不得拥有较另一股东更大的投票权。此乃普遍所知的「同股同权」概念。
视乎概念文件收集所得的意见及建议,联交所预期此文件或会产生以下其中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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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现时毋须对《上市规则》作出修订,现行做法获得支持。在此情况下,联交所会刊发谘询总结,阐释相关结果的理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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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上市规则》作出重大修订,以接纳不同投票权架构。在该等情况下,联交所亦会刊发谘询总结。《上市规则》的任何修订须进行第二阶段的正式谘询程序,包括有关任何建议《上市规则》修订的范围及用语等细节的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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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上市规则》明确指出规则必须反映当前市场接纳的标准,因此联交所有责任定期检讨《上市规则》及在适当时谘询市场意见。《上市规则》明文禁限不同投票权架构至今已近25年,现在刊发概念文件,主要是希望提供正式平台,让市场和公众人士在具备所需资讯下,就其极为关注及可能对香港甚为重要、而且已引起社会广泛评议的议题进行讨论。」
戴林瀚又说:「概念文件拟以中肯、并纯以事实陈述及分析呈列相关事宜及考虑事项。联交所对此并无预设立场,我们期待听取各方人士的意见。」
概念文件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有意回应概念文件的人士可填交问卷。
概念文件的截止回应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
注
1. |
《主板上市规则》第8.11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5条)订明:
「新申请人的股本不得包括下述股份:该等股份拟附带的投票权利,与其于缴足股款时所应有的股本权益,是不成合理比例的(「B股」(B Shares))。本交易所不会批准上市发行人已发行的新B股上市,亦不会允许上市发行人发行新B股(无论该等股份寻求的是在本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下列情况则作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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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交易所同意的特殊情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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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该等拥有已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通过以股代息或资本化发行的方式,再次发行在各方面与该等B股享有同等地位的B股;但经此次发行后的已发行B股的总数,与已发行的其他有投票权股份总数的比例,须大致维持在该次发行前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