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因应新《公司条例》的实施刊发《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年费的修订条文
监管通讯
2014年2月21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刊发《上市规则》修订,列载2014年3月3日香港新《公司条例》(新《公司条例》)生效后计算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发行人的上市年费的方法。
联交所现时参照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或将上市的证券面值计算上市年费(注1)。然而,新《公司条例》将废除股份面值的概念,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注2)将受影响。因此,《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将予以修订,订明:
- 若发行人的股份于上市日期后不再有面值(无面值事件),则使用紧接无面值事件之前用于计算上市年费的每股面值(每股名义面值)作为计算无面值事件后的上市年费。若发行人于无面值事件后分拆股份,进行分拆后计算上市年费的每股名义面值须相应调整,但最少须为0.25港元(注3);及
- 若发行人的股份于上市日期并无面值,计算上市年费时每股面值概视为0.25港元,这做法贯彻现行《上市规则》(注3)及其对于并无每股面值或每股面值少于0.25港元的发行人的应用。
上述《上市规则》修订将与新《公司条例》同日(2014年3月3日)生效。
今天刊发的常问问题(常问问题系列26:关于新《公司条例》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就《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年费的修订条文之操作提供进一步解释。常问问题亦提及废除股份面值对《上市规则》其他内容的影响,并就若干可能受新《公司条例》其他条文影响的《上市规则》条文提供指引。这些规则包括涉及以下事项的条文:
- 财务报表的披露规定;
- 贷款给董事及有关连实体;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公司的法团及正式印章;
- 股东大会;及
- 废除组织章程大纲。
由于《上市规则》适用于香港及非香港注册成立的发行人,联交所就新《公司条例》可能对《上市规则》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检讨,并识别出或须进一步修订的其他方面。如常问问题所述,联交所计划就《上市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通知期及财务资料披露规则的修订谘询市场,并更新当中引用现行《公司条例》的条文,使其与新《公司条例》一致。
《主板上市规则》的修订(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 ─ 上市规则与指引 ─ 规则、程序及监管」下载。
常问问题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 ─ 上市规则与指引 ─ 诠释及指引」下载。
注1 |
该项费用须一次过预先缴付。见《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2段(《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1(2)段)。 |
注2 |
于2013年12月31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联交所上市发行人只有208家,占联交所上市发行人总数约12.7%。 |
注3 |
见《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2(2)段(《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1(2)(a)(i)段)。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