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委员会谴责和嘉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04),并谴责或批评该公司数名前任及现任董事违反《上市规则》及╱或《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14年1月2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
上市委员会进一步谴责下列该公司现任及前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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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国先生(「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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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琦先生(「李先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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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辉先生(「张先生」)(于2012年7月31日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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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他们各自违反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承诺》」)所载的责任,没有尽其所能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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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进一步批评以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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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际贤先生(「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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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豪先生(「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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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开利先生(「林先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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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添先生(「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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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违反其《承诺》。
(上述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合称「有关董事」。)
上市委员会于2013年12月6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该公司及有关董事可能违反《上市规则》及《承诺》所载的责任。
实况
该公司及其业务
该集团过往及现时主要从事焦炭贸易及生产以及煤炭相关附属业务。于2009年到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2011年上半年」)的财政年度(包括首尾两日)录得溢利(纯利介乎2,430万元至1亿9,460万元)。
在关键时刻,该集团纯粹透过其在中国间接拥有90%的附属公司山西金岩和嘉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公司」)经营业务。因此,中国公司的每月管理账目(「中国账目」)可完全反映该集团的业务表现;执行董事及中国公司管理层于每月第15日巡视中国生产基地时获传阅该账目,并就此实地及透过电话讨论,每月如是。
该公司于2008年5月收购了一项焦炭出口贸易业务,根据当中一份焦炭出口代理协议(「协议」),该集团享有出口该供应商所提供的焦炭的独家权利。后来中国出口税于2008年8月由25%上调至40%,自此该集团终止其焦炭出口业务。
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业绩(「2011年上半年业绩」)
该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公布2011年上半年业绩,录得收入10亿6,950万元,毛利1亿8,040万元及纯利4,540万元,较2010年同期分别升30.9%、升20.6%及跌44.3%。
中国账目反映中国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下半年(「2011年下半年」)财务表现
该公司于2011年下半年的财务表现大幅倒退。自2011年8月起,中国账目连续五个月每月均录得净亏损。
有关董事自2011年8月26日起获悉毛利率下跌趋势及其原因
于2011年8月26日批准2011年上半年业绩公告的董事会会议上,有关董事获悉毛利率下滑趋势,乃源自若干矿场整合计划导致成本上升。他们于2011年9月19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亦曾讨论该趋势。
2011年10月及11月的中国账目显示业绩继续进一步倒退
于2011年11月15日,执行董事获发2011年10月的中国账目,当中显示自2011年8月起连续三个月每月均录得净亏损。该三个月的毛利率亦由2011年7月的19.7%下跌至10月的16.1%,2011年截至该日止的财务表现远逊于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10年财政年度」)。
于2011年12月15日,执行董事获传阅2011年11月的中国账目,当中显示自2011年8月起连续四个月每月均录得净亏损。
于2011年12月29日的董事会会议上,张先生向所有有关董事提供有关毛利率最近期下跌趋势的资料。由于下滑趋势于2011年第四季呈稳定,加上正面毛利状况维持不变,所有有关董事认为,在可影响毛利的其他因素全面浮现前,不宜刊发盈利警告公告。
协议的减值测试显示潜在重大减值亏损
于2012年1月12日,该公司完成有关其无形资产(包括协议)的年度减值测试及折现现金流预测首份拟稿(「减值测试」)。张先生将测试结果转交该公司核数师考虑。文件显示协议的净现值为3亿9,518万元(按当时账面值7亿2,318万元计,即预期将有减值亏损3亿2,800万元)。
2011年12月的中国账目
于2012年1月15日,执行董事获传阅2011年12月的中国账目。于2012年1月中,他们讨论减值测试结果首份拟稿。
世贸裁决
于2012年1月30日,该公司获悉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的一项裁决,指中国政府违反规则,不公平地限制包括焦炭等九种材料的出口。根据该裁决,世贸要求中国政府调低出口税,放宽有关材料的出口限制。按该公司解释,执行董事决定静观中国政府会否回应裁决。该公司认为中国政府可能修订焦炭出口政策,因而有利该公司业务,届时计算减值测试的因素可能大幅扭转,有关协议的减值或再无必要。
于2012年2月2日,执行董事接获该集团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11年财政年度」)的综合管理账目(「2011年账目」)首份拟稿。
2012年2月中张先生向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作简介
2012年2月中,张先生通过电话与各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简述了毛利率下跌、中国政府可能就世贸裁决采取的修正措施及减值测试的进度,并表达有关毛利率下跌的关注。
2012年2月27日,2011年账目第二份拟稿编制完成,并提呈予张先生、该公司主要会计师及核数师。
至2012年3月初,即使面对世贸所作裁决,中国政府未见修改焦炭出口的税务政策。
于2012年3月6日发出的盈利警告公告(「盈警公告」)
于2012年3月6日下午6时32分,该公司发出盈警公告,表示相对于2010年财政年度的溢利,2011年财政年度预期将录得亏损。于下一交易日,该公司股价由0.159元一度下跌至最低位0.147元(跌幅约7.5%),收市价为0.150元(跌幅5.7%)。成交量增至860万股,为过去10天平均成交量的1.143倍。
于2012年3月28日刊发的2011年财政年度业绩
于2012年3月28日上午6时35分,该公司公布其2011年财政年度业绩,显示2011年财政年度录得亏损4亿8,330万元,包括协议所涉及的减值亏损4亿3,500万元。同日,该公司股价由0.133元一度下跌37.6%至最低位0.083元,收市价为0.111元,跌幅16.5%。成交量增至4,990万股,为过去10天平均成交量约12.6倍。
《上市规则》规定
除另有说明外,本新闻稿所述的《上市规则》第13.09条概指关键时刻至2012年12月31日生效的规则。
《上市规则》第13.09(1)条规定,发行人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以下任何资料:(a)供股东及公众人士评估该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或(b)避免该公司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或(c)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其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第13.09条附注11(ii)进一步说明,若据董事所知该公司的财政状况或其业务表现又或该公司对本身表现的预期有所转变,而若市场得悉此等转变很可能会导致其股价大幅波动,发行人必须立即履行有关责任,不得有误。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了上市科、该公司及有关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就违规事项作出结论如下: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1)条
该公司本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公告,披露有关2011年下半年财务表现大幅倒退,但并无如此行事,因而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1)条。
公开资料
于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09年财政年度」)及2010年财政年度,该公司分别录得纯利1亿720万元及1亿9,460万元。相比2010年财政年度上半年(「2010年上半年」),该公司2011年上半年录得可观增长,收入增加30.9%至10亿6,950万元及毛利增加20.6%至1亿8,040万元;但亦出现了若干讯号显示其财务表现倒退,包括销售成本增加33.2%,以及分销成本、行政开支及融资成本合计增加246%,导致2011年上半年毛利率由18.3%下跌至16.9%及纯利下跌44.3%。
该公司并无于2011年上半年中期报告或2011年下半年的任何其他公告中向市场表示其于2011年下半年的财务表现可能进一步大幅倒退。过往披露亦无向市场预告或提示进一步大幅倒退的幅度及协议所涉及的减值亏损,又或2011年下半年转盈为亏的可能性。
2011年下半年该集团财务表现大幅倒退并非市场预期之内
2011年上半年业绩已较2010年上半年业绩下跌,2011年下半年更见进一步大幅下滑,导致2011年财政年度业绩表现欠佳。相比2011年上半年,2011年下半年的进一步业绩下滑包括(a)收入放缓,由2011年上半年的10亿6,950万元减至2011年下半年的7亿7,750万元,跌幅为27.3%;及(b)2011年下半年总亏损250万元,较2011年上半年毛利1亿8,040万元,跌幅为101.4%,导致负毛利率0.32%(2011年上半年:16.9%)。
此外,2011年下半年行政开支较2011年上半年的3,740万元上升32.9%,也是导致该公司2011年下半年财务业绩进一步大幅倒退的另一因素。
以下项目加剧了该集团于2011年下半年财务表现大幅倒退:(a)修订及提早赎回债券产生亏损合共2,070万元;(b)衍生金融工具亏损3,680万元;(c)商誉减值亏损1,070万元;及(d)协议所涉及的减值亏损4亿3,500万元,合计5亿320万元。
2011年下半年进一步倒退情况严重,超出市场按关键时刻的公开资料所产生的预期。
在欠缺适时警告及必要的关键资料下,市场合理预期为该公司2011年下半年的财务表现当不会过份偏离2011年上半年业绩。
业绩倒退为《上市规则》第13.09(1)条规定的须予披露事项
上市委员会因此裁定2011年下半年业绩进一步大幅倒退为第13.09(1)条规定的须予披露事项,该公司及有关董事于2012年3月6日刊发的盈警公告中亦承认这点。
《上市规则》第13.09(1)条的责任何时产生
上市委员会注意到以下事项,并裁定该公司的披露责任于或最迟应于2012年1月中产生:
1. |
2011年11月15日:当执行董事获传阅2011年10月的中国账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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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中国公司自2011年8月起连续三个月每月均录得净亏损,介乎人民币286万元至人民币4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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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毛利率持续下跌三个月,由2011年7月的19.7%下跌至10月的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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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自2011年7月至10月,中国公司产生累计净亏损人民币677万元,2011年上半年纯利(4,540万元)仅为2010年财政年度(1亿9,460万元)的约23.3%;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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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至2011年财政年度第四季(这是该集团利润相对较低的季度,但投资者并不知悉),中国公司2011年截至10月的纯利(人民币8,580万元)仅为该集团前一年度纯利(人民币 1亿6,150万元,相当于1亿9,460万元)的约53.1%。因此,该公司不大可能于随后两个月内追回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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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年12月15日:当执行董事获发2011年11月的中国账目时,当中显示中国公司自2011年8月起连续四个月录得净亏损,累计净亏损为人民币884万元。毛利率持续下跌四个月,由19.7%跌至14.9%。截至2011年11月的纯利(人民币8,370万元)仅为该集团2010年财政年度纯利(人民币1亿6,150万元)约51.8%,且自前一个月起其财务表现并无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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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2年1月12日:当减值测试首份拟稿完成并交予核数师时,张先生当时(或应已)获悉有潜在重大减值亏损3亿2,800万元将计入2011年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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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2年1月中:当执行董事获发2011年12月的中国账目时 ─ 当中显示中国公司毛利率由14.9%进一步下跌至2011年12月的13.6%,纯利由人民币8,370万元进一步下滑至人民币7,520万元(即连续五个月录得每月人民币856万元净亏损),以及在执行董事于2012年1月中讨论减值测试结果首份拟稿时。根据2011年12月中国账目显示的财务资料,计入潜在减值亏损3亿2,800万元(尚未计及须计算的销售、分销及行政开支、融资成本或年底调整)后,该公司2011年财政年度业绩应有巨大净亏损约2亿3,740万元,但执行董事决定,在厘定是否须作出减值前先与核数师检查减值测试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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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2年2月2日:当所有执行董事均获得2011年账目首份拟稿时,当中显示该集团全年纯利(扣除多项年底调整前为1,500万元)远低于2010年财政年度的水平,及不足以填补协议所涉及的建议减值亏损金额(3亿2,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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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2年2月中:当张先生与非执行董事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电话讨论,并表达有关毛利率下跌的关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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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2年2月27日:当2011年账目第二稿完成编制并提呈予张先生、该公司主要会计师及核数师时。即使不计算协议所涉及的减值亏损及其他尚未厘定的项目亏损,该集团于2011年财政年度将产生7,560万元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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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董事违反《承诺》
上
市委员会裁定有关董事违反其《承诺》。
执行董事
在关键时刻,执行董事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及运作。他们于每月第15日获发中国账目,清楚该公司2011年下半年的财务倒退(于中国账目中反映)。他们有清晰的责任:(a)密切及审慎监察该公司业务及财务表现;(b)考虑及评估该公司根据第13.09(1)条的责任;(c)将问题上报董事会审议;及(d)如有必要,促使该公司谘询外聘专业顾问及/或联交所,确保该公司符合第13.09(1)条的要求。
自2011年11月15日接获2011年10月的中国账目起至2012年3月6日期间,按「尽其所能」原则,执行董事原须:
1. |
及早将2011年下半年财务大幅倒退及减值测试结果首份拟稿上报全体董事会,供其考虑及讨论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影响及合规事宜,而非待至2012年2月中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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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促使该公司就有关财务倒退对其遵守第13.09(1)条的责任谘询外聘专业顾问或联交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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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取行动促使该公司更早根据第13.09(1)条作出披露,而非待至2012年3月6日才刊发盈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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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执行董事声称曾约于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期间考虑发出盈警公告,他们并未能准确指出何时有此考虑或提供任何支持文件证明。
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虽然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并非如执行董事一样收到2011年下半年的每月中国账目、减值测试结果首份拟稿或2011年账目首份拟稿,但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11年8月26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也获悉毛利率下跌趋势,并于2011年9月19日及2011年12月29日的董事会会议上获得最新资料。虽然最新资料由张先生口述,但仍不会免除他们作为董事的以下责任:主动向管理层查询有关该集团的更详尽财务资料、积极监察其2011年下半年财务表现,以及确保该公司在出现「警告讯号」时适时遵守《上市规则》的责任。
上市委员会认为,对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言,「尽其所能」指其应于2011年下半年期间确保自身获悉并获定期提供该集团的财务表现并考虑《上市规则》的影响;在2011年8月26日董事会会议上发现毛利率下滑趋势及2011年上半年纯利大幅下跌后,亦应积极监察该集团2011年下半年的财务表现,并在适当时候谘询专业意见。
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本个案中的行为显示他们行事欠缺积极性,及不符合《承诺》所要求的尽其所能行事。
此外,于2012年2月中,张先生与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电话讨论时,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肯定该集团2011年财政年度表现大幅倒退。
因此,上市委员会认为有关董事各自违反其《承诺》,没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13.09(1)条,在知悉该公司2011年下半年财务表现进一步大幅倒退后,没有促使该公司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盈警公告。
监管上关注事项
香港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以披露为本的市场。投资者及股东均靠公开资料作投资决定,上市发行人及时披露与其财务表现的相关资料,对股东及投资者在掌握有关资料下作出投资决定非常重要。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1. |
按中国账目,2011年下半年间又或年结后不久均可发现以下显示进一步大幅倒退的讯号,此等讯号重大而明显,但盈警公告却于2012年3月6日方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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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中国公司于整个2011年下半年的毛利率下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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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中国公司自2011年8月以来连续五个月每月录得净亏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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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该公司的收入放缓,由2011年上半年的10亿6,950万元减至2011年下半年的7亿7,750万元,另2011年下半年产生总亏损250万元,对照于2011年上半年的毛利1亿8,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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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延误披露2011年下半年进一步大幅倒退最少有1个月零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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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于延误期间,有关董事曾有多次机会可采取行动通知股东及投资者,但他们并无如此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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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及有关董事)在上述情况下概无就其根据第13.09(1)条的责任谘询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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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于披露责任产生(于或不迟于2012年1月中)至刊发盈警公告(2012年3月6日)期间,该公司股份一直如常交易。于该期间买卖该公司股份的股东/投资者并非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因为他们并不知悉该公司的真正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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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关董事在此事宜中所作行为及欠缺行动,显示他们共同及个别严重失职:不理解该公司的责任及其个人在审慎履行《承诺》所需采取的行动,亦无妥善理解第13.09(1)条的规定。有关董事显然违反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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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及指令
上市委员会裁定了上述的违规事项后,认为违规情况严重,决定:
(1) |
谴责该公司违反第13.09(1)条; |
(2) |
谴责执行董事高先生、李先生及张先生各自违反其《承诺》;及 |
(3) |
公开批评非执行董事吴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先生、林先生和杜先生各自违反其《承诺》。 |
上市委员会并指令如下:
(1) |
该公司须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两个月内,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合规顾问」)(定义见《上市规则》第三A章,即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六类受规管活动的实体,以及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准许其进行保荐人工作),于往后两年持续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提供意见。该公司须在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科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供其给予意见。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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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时仍为该公司董事的各有关董事(即除张先生外)须各自(a)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180日内,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责任及企业管治事宜24小时的培训,当中包括4小时有关 (i)现行《上市规则》第13.09条合规事宜以及(ii)《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内幕消息披露条文(两者均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培训;及(b)于培训完成后两星期内向上市科提供培训机构发出的培训合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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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先生(已辞任该公司的董事,但现为另一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须(a)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180日内,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责任及企业管治事宜24小时的培训,当中包括4小时有关 (i)现行《上市规则》第13.09条合规事宜以及(ii)《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内幕消息披露条文(两者均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培训;及(b)于培训完成后两星期内向上市科提供培训机构发出的培训合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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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须于每次完成上文第(1)及(2)段所述的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按此刊发的最后一份公告须确认已履行上文第(1)至(2)段所述全部指令。该公司须在刊发公告前向上市科呈交有关公告拟稿供其给予意见,并须待上市科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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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上述的有关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