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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就20个获接纳海外司法权区刊发全新「个别地区指南」

市场运作
2013年12月20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就20个获接纳的海外司法权区分别刊发「个别地区指南」。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13927日刊发经修订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联合政策修订声明),联交所当时曾表明将就每个获接纳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刊发「个别地区指南」,内容包括提供全面而方便使用的指引,阐释有关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如何可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股东保障水平。

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全新的『个别地区指南』旨在协助申请人了解联交所的期望、常规、程序及对海外发行人应用《上市规则》时所考虑因素。」

戴林瀚补充说:「『个别地区指南』就联交所如何根据联合政策修订声明考虑的若干事宜提供指引。我们亦会根据处理不同申请所累积的经验,适当地在「个别地区指南」中加入我们的意见及分析。」

联合政策修订声明为综合所有与海外公司上市相关事宜的文件,因此该等「个别地区指南」应与联合政策修订声明一并阅读

日后若在获接纳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新申请人或上市公司通知联交所「个别地区指南」所述法律、规则或法规有重大变更,联交所将更新「个别地区指南」以反映最新情况。因此,在获接纳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新申请人及上市公司有责任尽早知会联交所有关重大变更。

20个司法权区分别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纳闽、卢森堡、新加坡、英格兰及威尔斯、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日后若有另一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注册成立的申请人申请在联交所上市,联交所方会在适当时候就该地刊发「个别地区指南」。

附注:
 

  1. 除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曼群岛及百慕达外,联交所接纳21个司法权区为公司注册成立地(获接纳司法权区)。
     
  2. 2013927日,证监会与联交所就有关海外公司上市刊发联合政策修订声明,取代于20073月刊发的联合政策声明。联合政策修订声明旨在协助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
      
  3. 20份「个别地区指南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而被取代的指引资料亦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作为存档资料。
     
      
  4. 现时,在联交所上市的安大略省公司只有一家,为于1999年申请上市的宏利金融(股份代号:945),该公司是在2007年联合政策声明公布前上市。

更新日期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