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上诉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公开批评下列人士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背景及时间
上市委员会于2012年1月10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该公司、黄先生、刘博士、张先生及周先生(统称「有关董事」)履行《上市规则》,及各有关董事根据《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有关责任的行为。
上市委员会于首次聆讯中裁定该公司及有关董事如上市科所指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并决定向其施加公开制裁。
该公司、黄先生、刘博士、张先生及周先生(「覆核人士」)要求覆检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作出的裁决及向他们施加的公开制裁。
2012年6月5日,上市纪律(覆核)委员会(「覆核委员会」)为此进行覆核聆讯。
覆核委员会经覆核后维持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的裁决。覆核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要取消或减轻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对覆核人士施加的制裁。
上市上诉委员会于2013年6月19日就覆核人士的申请再次进行纪律(覆核)聆讯,覆检较早前覆核委员会的裁决及向覆核人士施加的制裁。
上市科的指控
该公司的股份于2009年12月9日上午9时33分在该公司的要求下暂停交易,以待该公司刊发有关股份配售的公告。2009年12月9日至11日期间,该公司与卖方(东日发展有限公司(「东日」)及多名买方订立24份协议(「首批协议」),内容有关东日出售该公司115,680,000股旧股及买方认购该公司115,680,000股新股的事宜(「首次先旧后新配股」)。东日当时及现在均是黄先生实益拥有的公司。有关的配股价及认购价皆为每股1.02元。
于2009年12月11日(星期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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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于18:00时批准首次先旧后新配股及有关首次先旧后新配股的公告(「首份公告」)的英文版。董事会认同由于翻译成中文需时,首份公告将于2009年12月13日刊发(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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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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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于19:31时要求于2009年12月14日(星期一)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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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至13日期间,该公司再与东日及其他多名买方订立8份协议(「第二批协议」),内容涉及以先旧后新方式再配售1.15亿股,同样全部以每股1.02元配售。
首份公告于2009年12月13日(星期日)晚上登载香港交易所网站。根据这份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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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80,000股出售的股份占该公司于首份公告日期已有的已发行股本1,016,237,960股约11.38%,及经认购事项扩大之该公司已发行股本1,131,916,960股约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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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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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1.18亿港元。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1.14亿港元,部分拟用作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部分拟用于洽购海外能源及天然资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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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股份于2009年12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时30分复牌。复牌前该公司从未通知上市科将再进行先旧后新配股或已签署第二批协议。董事会于交易时间后批准再以先旧后新方式配售6,500万股股份(「第二次先旧后新配股」);并于晚上就此次配股刊发公告(「第二份公告」)。
2009年12月9日至13日期间,在洽商、草拟、审议及批准首批协议及第二批协议的过程中,有关董事均牵涉在一个或以上的程序内。黄先生还代表东日签署第一批及第二批协议。有关董事于2009年12月11日批准首次先旧后新配股及首份公告。首份公告于2009年12月13日刊发时,有关董事知道第二批协议经已签署。首份公告没有披露该公司在批准及刊发公告时,其正考虑再进行先旧后新配股。有关董事没有促使该公司在2009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前通知上市科第二次先旧后新配股的事宜,也没有在首份公告中载列该次配股的资料,尽管该次配股已进入后期准备阶段。他们并没有在2009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股份复牌之前取消复牌申请(12月11日提出)。
若有关董事于2009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之前向联交所披露再次进行先旧后新配股的事宜,联交所必定不会在第二次先旧后新配股获披露之前批准有关股份复牌。
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的裁定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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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 2.13(2)、6.06及13.09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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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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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董事违反《董事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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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2.13(2)条
第2.13(2)条规定,《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何公告或公司通讯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裁定:
(1) |
第二批协议中是否有部分于2009年12月11日签订并没有关系,因为始终在2009年12月13日晚上该公司刊发首份公告时,各有关董事是知道第二批协议经已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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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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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协议是否受制于口头协定的先决条件(有关董事现时的抗辩理由),令第二次先旧后新配股未必进行,答案亦不重要。事实是2009年12月9日至13日期间,及首份公告即将刊发之前,有关董事是直接知道及积极参与首批协议及第二批协议的洽商、审议、草拟及批准,而无论如何,有关交易当时已进入十分后期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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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第二批协议进行的第二次先旧后新配股(有关董事在首份公告即将刊发之前正在考虑的配售)的有关资料对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来说是重大信息,必须向他们披露,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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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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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第二批协议所述的115,000,000 股计算,该公司在短时间内进行的先旧后新配股比率增幅可高达100%。虽然根据第二份公告所述,第二次先旧后新配股最后实际只涉及65,000,000 股,但该次配售使两次交易合计所配售股份总数增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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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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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旧后新配股可摊薄该公司现有股东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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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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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要评估该公司的状况而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下述资料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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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配售涉及的股数、占该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的百分比及占配售后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的百分比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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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配售条文(包括是否受制于任何先决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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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该公司在短时间内大规模集资的事实;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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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该公司拟如何使用集资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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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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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公告因此在某个重要方面并不完备,且有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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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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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因此违反了第2.13(2)条,因首份公告只披露首次先旧后新配股,却没有披露在公告批准及刊发时正在考虑的第二次先旧后新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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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 6.06条
第6.06条规定,在停牌期间,相关证券的发行人须通知联交所「希望本交易所在决定应否继续停牌时加以考虑的其他理由」。
第6.06条附注1亦规定,「证券停牌的发行人,有责任就其所知向本交易所提供所有有关的信息,以使本交易所得以在掌握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决定发行人证券的停牌是否仍然是适当的」。
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裁定,该公司违反第6.06条,因该公司未能在2009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前向联交所提供有关第二次先旧后新配股的资料,以助联交所考虑是否批准该公司在2009年12月14日复牌。
违反第13.09条
第13.09(1)条规定,发行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任何与集团有关的资料,包括(a)供联交所、股东及公众人士评估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b)避免发行人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或(c)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其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联交所于2002年刊发的《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指引》」)第6段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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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可能会遇到意料之外的重大事件,而许多事件也可以影响股价和股份买卖。因此,发行人必须立即评估有关事件对其股价/股份买卖有何影响,进而决定有关资料会否属「股价敏感资料」而须予披露。如有需要,发行人应要求将其证券停牌,直至作出正式公告为止(上市科强调)。一些常见的事例包括:…集资活动」。 |
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裁定该公司亦违反第13.09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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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违反第2.13(2)条」第(3)段所述的相同理由,有关第二次先旧后新配股的资料乃第13.09(1)条规定的须予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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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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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披露责任于2009年12月13日第二批协议的最后一份签署时产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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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1)及(2)段的情况使该公司有必要最迟在2009年12月14日早上在交易时段之前联络上市科,告诉上市科该公司正准备再次先旧后新配股、取消复牌申请并要求继续停牌以待刊发再次以先旧后新配股的公告。 |
由于未能在2009年12月14日要求继续停牌以待刊发再次以先旧后新配股的公告,该公司违反了第13.09条。
有关董事违反《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进一步裁定,就该公司违反第2.13(2)、6.06及13.09条而言,各有关董事违反《董事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虽然知道及参与2009年12月9日至14日期间的首次先旧后新配股及第二批协议下的第二次先旧后新配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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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董事并未有防止该公司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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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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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没有在首份公告中妥善披露第二次先旧后新配股。他们没有通知联交所有关第二次先旧后新配股的事,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务使及确保有关信息在2009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前向联交所提供。他们没有:(a) 取消复牌要求(2009年12月11日提出);及 (b) 要求继续停牌,以待刊发有关再次以先旧后新配股的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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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为确保该公司遵守规则,他们实应事前谘询专业顾问及╱或上市科的意见。 |
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决定谴责: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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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原因是其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6.06及13.09(1)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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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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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董事,即黄先生、刘博士、周先生及张先生;原因是其各自违反《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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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市委员会亦作出指令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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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须(a) 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上市规则》第三章,即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六类受规管活动的实体,以及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准许其进行保荐人工作),于往后两年持续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提供意见,该聘任须由本新闻稿刊发起计二星期内开始,及(b) 在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科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供上市科给予意见。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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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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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仍为该公司董事的黄先生、刘博士及张先生须各自参加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所提供涵盖8个核心课题的24小时培训,及4小时有关持续责任的培训。有关培训须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9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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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辞任该公司董事、现时亦非其他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周先生,(a)日后如要出任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必须修读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涵盖八个核心课题的培训24小时及涵盖持续责任的培训4小时,并于委任生效日期前完成;及(b)于完成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科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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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须于每次完成上文第(1)及(2)段所述的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该公司刊发公告前须提交公告的拟稿予上市科给予意见及批准。根据本规定刊发的最后一份公告须确认已全面履行上文第(1)及(2)段所述的指令。 |
覆核委员会的决定
覆核委员会维持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的裁决,并通过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向该公司及各有关董事施加的制裁。
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
覆核人士向上市上诉委员会申请进一步覆检覆核委员会对其作出的裁决及施加的公开制裁。
裁决及制裁
上市上诉委员会得悉上市委员会2012年2月8日首次聆讯的裁决,及覆核委员会2012年7月24日的裁决。经考虑覆核人士及上市科的陈述后,上市上诉委员会通过及确认覆核委员会对覆核人士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上诉委员会决定发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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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声明,批评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6.06及13.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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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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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声明,批评每名有关董事即黄先生、刘博士、周先生及张先生各自违反《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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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市上诉委员会亦通过覆核委员会的指令,连同因应刘博士及张先生辞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该公司重新委任周先生为执行董事而作出的修订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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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须(a) 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上市规则》第三章,即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六类受规管活动的实体,以及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准许其进行保荐人工作),于往后两年持续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提供意见,该聘任须由本新闻稿刊发起计二星期内开始,以及(b) 在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科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供上市科给予意见。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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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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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仍为该公司董事的黄先生及周先生须各自参加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所提供涵盖8个核心课题的培训24小时,及有关持续责任的培训4小时。有关培训须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9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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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辞任该公司董事、现时亦非其他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刘博士及张先生,(a)日后如要出任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必须修读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所提供涵盖8个核心课题的培训24小时及涵盖持续责任的培训4小时,并于委任生效日期前完成;及(b)于完成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科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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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须于每次完成上文第(1)及(2)段所述的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该公司刊发公告前须提交公告的拟稿予上市科给予意见及批准。根据本规定刊发的最后一份公告须确认已全面履行上文第(1)及(2)段所述的指令。 |
上市上诉委员会主要根据上市委员会裁决所载原因作出裁决。上市上诉委员会认为并无证据显示该公司及有关董事有误导市场的意图,因此决定将覆核委员会施加的公开谴责制裁减轻为对该公司及有关董事的公开批评声明。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公开批评声明仅适用于该公司及有关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