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
|
(a)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当时第13.09条(该条规定发行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以下资料:(i)供股东及公众人士评估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ii)避免其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或(iii)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其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及 |
|
(b) |
当时第10.06(2)(e)条(该条规定发行人在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情况发生后,不得在联交所回购其股份,直至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资料已公开为止);及 |
(2) |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陈远荣先生(「陈先生」),原因是其违反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承诺》)所载的责任,没有尽其所能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
上市委员会进一步批评该公司三名执行董事:
(4) |
吴少虹女士 (「吴女士」);及 |
(5) |
颜卫彬先生 (「颜先生」) |
(陈先生、伍先生、吴女士和颜先生统称「该等执行董事」)违反他们的《承诺》。
和解方案
该公司及该等执行董事不就上市科对他们各自提出的违规指控提出抗辩,并接受上市委员会对他们作出下述制裁及指令。
实况
该公司股份于2009年10月8日在联交所上市。根据2010年8月30日公布的2010年中期业绩,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该公司录得收益人民币2.94亿元,纯利人民币5,900万元,分别较2009年上半年下降8.23% 及 8.46%;而税前盈利为人民币6,400万元,按年下降26%。2010年上半年税项支出减少,纯利减幅按年收窄至 8.46%。
该集团主要营运附属公司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澳优中国」)的表现极能代表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该集团」)整体业务表现。在所有关键时间,该公司三名执行董事陈先生、颜先生和伍先生皆为澳优中国的董事。
澳优中国2010年下半年的每月管理账目(「月账」)准备后均发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陈先生。该集团每季的财务报表都有发给董事会成员传阅。
陈先生主要负责该集团日常管理及营运,并出席澳优中国的每周管理层会议讨论澳优中国的业务╱财务表现。颜先生有时亦参加该等每周管理层会议,有需要时会向伍先生及吴女士口头汇报及讨论该等会议的发现及结果以及其与陈先生的讨论内容等。
根据澳优中国2010年7月至12月的月账,澳优中国2010年下半年每月录得的年内收益按年下降13.7% 至35%不等,年内纯利则按年下降33.7%至76.7%。陈先生在所有关键时候均可从该公司每月向其发出的月账中知道澳优中国的财政状况。
2010年11月12日的董事会会议(「11月董事会会议」)上,该公司当时的财务总监兼联席公司秘书林晓丰先生报告该集团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2010年第三季业绩。该集团2010年第三季业绩事前已发给该公司所有董事(「该等董事」)传阅,并于该会议上正式提交。但董事会未获提供该集团2009年第三季业绩的资料作比较,因此会上没有按年变动的资料。陈先生亦就澳优中国2010年第三季业绩发言,表示收益及纯利均较2009年第三季下降,并指出按年的减幅。陈先生亦于会议上向董事会成员表示:
(1) |
澳优中国2010年第四季的销量将稳定下来,因为考虑中的业务营销模式获得正面反应,而手头订单及2010年11月直至当天的营销收益亦令人鼓舞。 |
(2) |
虽则2010年第三季末盈利下降,陈先生及高层管理成员均有信心该集团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盈利与2009年比较,减幅不会超过30%。 |
其他该等执行董事(不包括陈先生)听取陈先生的报告后都认为毋须发出盈警公告,将该集团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表现通知公众。不过,该等执行董事要求当时的财务总监兼联席公司秘书林晓丰先生跟进该公司盈利下跌表现倒退一事,并在有必要时通知董事会。然而,该等执行董事在11月董事会会议后并没有收到任何最新报告。
2010年12月24日,所有该等执行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商讨及批准回购股份。2011年1月3日至28日期间,该公司于联交所合共回购4,046,000 股该公司股份。伍先生在董事会授权下回购股份。
2011年2月14日交易时间过后,该公司发出盈警公告(「盈警公告」),指2010年股东应占的综合溢利预期按年减少30%至 40%,原因是各项开支增加,及分销制度重组导致收益短期下降等。
2011年2月15日,该公司的股价最多曾跌 10.19% (由前收市价2.65元跌至2.38元),收市时跌幅为 5.66% (由2.65元跌至2.5元);成交 39,331,000股,是2011年2月1日至14日平均每日成交股数的33.6倍。
上市科的违规指控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条
除另有说明外,本新闻稿所述第13.09条概指在2010年及2011年期间有效的规则。
《上市规则》第13.09条规定,发行人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以下任何资料:(a)供股东及公众人士评估该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或(b)避免该公司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或(c)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其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第13.09条附注11(ii)进一步说明,若该公司的财政状况或其业务表现又或该公司对本身表现的预期有所转变,而若市场得悉此等转变很可能会导致其股价大幅波动,发行人必须立即履行有关责任,不得有误。
上市科指称:
(1) |
该公司于2010下半年(继而于2010年全年)表现大幅倒退在市场预期之外、并非公众知悉的股价敏感资料,应根据第13.09(1)条须予披露。 |
(2) |
该公司须刊发公告披露表现倒退的责任于2010年9月17日产生,当时陈先生接获8月份的月账,年内至8月止的收益及纯利分别为人民币2.69亿元及2,550万元,较2009年同期分别下跌35%及76.7%。 |
(3) |
上市科指披露责任亦在以下所有或其中一个日期产生: |
|
(a) |
2010年10月20日,当天陈先生接获澳优中国的9月份月账,该账目录得年内至9月止的收益及纯利分别为人民币3.51亿元及4,070万元,较2009年财政年度同期分别下跌22.6%及61.8%。 |
|
(b) |
2010年11月12日,当天澳优中国2010年第三季业绩提交董事会,业绩显示年内至第三季止的收益及纯利分别为人民币3.92亿元及5,500万元,较2009年同期分别下跌13.47%及33.23%。 |
|
(c) |
2010年11月17日,当天陈先生接获澳优中国的10月份月账,该账目录得年内至10月止的收益及纯利分别为人民币3.61亿元及3,800万元,较2009年同期分别下跌24.3% 及 66.7%。 |
|
(d) |
2010年12月18日,当天陈先生接获澳优中国的11月份月账,该账目录得年内至11月止的收益及纯利分别为人民币4.72亿元及1亿190万元,较2009年同期分别下跌13.7%及34.3%。 |
|
(e) |
最迟亦应于2011年1月21日,当天陈先生接获澳优中国的12月份月账,该账目录得年内至12月止的收益及纯利分别为人民币5.41亿元及1亿1,950万元,较2009年分别下跌17.7%及33.7%。 |
(4) |
上市科指该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刊发盈警公告并不算遵守第13.09(1)条及其附注11(ii)所述「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或「不得有误」的披露规定。 |
违反《上市规则》第 10.06(2)(e)条
除另有说明外,本新闻稿引述的第10.06(2)(e)条概指适用于2010年及2011年的《上市规则》版本。
(5) |
上市科亦指该公司违反第10.06(2)(e)条,即「发行人在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情况发生后…不得在本交易所回购其股份,直至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资料已公开为止…」。 |
|
(a) |
该公司于2010年下半年期间的业绩表现大幅倒退,乃属于在上述一个或多个日期内已发生而须根据第13.09条披露的「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情况」。但到2011年2月14日始披露表现出现倒退。 |
|
(b) |
2011年1月3日至28日期间,该公司在尚未披露业绩表现倒退之时回购本身股份,违反第10.06(2)(e)条。 |
该等执行董事违反承诺
(6) |
上市科指称该等执行董事违反了各自的《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第13.09(1)条, 原因如下: |
|
(a) |
于2010年下半年所有关键时间,陈先生从收到的月账,及审阅月账以至出席澳优中国每周管理层会议的过程中,一直知道业绩倒退,但却未有确保该公司及时刊发盈警公告。 |
|
(b) |
虽然伍先生、吴女士和颜先生对澳优中国业务营运及表现的认识可能不及陈先生,但最迟在11月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时,他们亦应该知道业绩倒退的事。即使已知道此事,他们亦未有采取措施确保该公司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盈警公告。 |
(7) |
上市科又指该等执行董事违反了各自的《承诺》,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第10.06(2)(e)条,原因是他们在2010年12月17日批准了该公司的回购股份,而当时,他们应已知道业绩倒退的事,惟他们当中无人曾考虑及讨论过10.06(2)(e)条下的「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情况」是否或已经发生,特别是业绩倒退是否构成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情况,使得该公司在直到有关情况获披露前一概不得或可能不得回购股份。 |
和解方案
该公司及该等执行董事不就上市科提出的违规指控提出抗辩,并接受上市委员会对他们作出下述制裁及指令。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基于上述实况及情况,加上该公司和该等执行董事对于上市科的违规指控不提出抗辩,上市委员会裁定:
(1) |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及10.06(2)(e)条;及 |
(2) |
每名执行董事以上述方式违反其各自的《承诺》。 |
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强调,香港证券市场是以披露为本。投资者及股东依赖公众可得资料以作出投资决定。因此,上市发行人及时披露有关其财务表现的相关资料对股东及投资者作出知情投资决定至关重要。上市委员会关注到下列事宜:
(1) |
2009年10月8日上市后不久,在2010年下半年,月账一直录得该公司业务及财务表现大幅倒退:与财政年度2009年同期比较,营业额下跌13.7% 至 35%,纯利下跌 33.7%至 76.7%。 |
(2) |
到2010年9月17日,该公司已得知财务表现大幅倒退,惟当时市场并不知道有关情况。 |
(3) |
尽管在相关时间市场上可得的资料对该公司未来前景及表现有不同意见,但有关资料似乎未能清楚让该公司投资者及股东有所准备,能预期到2010年下半年财务表现大幅倒退的实际程度。 |
(4) |
刊发盈警公告严重延误。那些于2010年9月17日至2011年2月14日期间买卖该公司股份的该公司投资者及股东,是在不知情的基础上进行买卖。他们已因该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财务表现倒退而受损。 |
(5) |
于2011年1月3日至28日期间,该公司曾在其中的13日内进行回购股份,但全都是在尚未披露其2010年下半年(继而2010年全年)财务表现倒退而按规定不得回购股份的情况下进行。该公司该等回购股份占该13日每日合计成交量的2.6%至25%。 |
(6) |
该公司虽已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回购股份,值得关注的是,除了投资者及市场被剥夺得知该公司2010年下半年财务表现大幅倒退的重要(负面)信息,该公司在违反第10.06(2)(e)条情况下进行回购股份,此举已刺激该公司的股份交投,甚或对股价起了支持作用。 |
上市委员会亦认为董事违反《承诺》的情况严重,须予以公开制裁:
(1) |
在相关时间,陈先生乃行政总裁,主要负责该集团业务营运及表现。他是收取月账的唯一董事会成员,并出席澳优中国每周举行的管理层会议。在2010年下半年所有关键时候,陈先生均非常了解该公司表现倒退一事。即使知道此事,陈先生仍然未有确保该公司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盈警公告。在该公司违反第13.09条的事情上,陈先生是该等执行董事中最责无旁贷的人。
虽然伍先生、颜先生和吴女士对澳优中国业务营运及表现的认识可能不及陈先生,但他们始终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包括该集团的日常管理及营运。无论如何, 在不迟于11月董事会会议中,他们应该已经知道公司的业绩倒退。因此,虽然他们在会议上聆听陈先生的发言,而不论他们倚赖有关发言是否合理,他们应该对该集团的业务及财务表现积极跟进、查询及索取最新资料,并考虑是否需要刊发盈警公告。但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至2011年1月底始收到陈先生有关2010年业绩初稿及2010年纯利下跌的通知。 |
(2) |
没有证据显示所有该等执行董事批准回购股份时,已知悉第10.06(2)(e) 条的规定,并已采取措施确保该公司的回购股份符合该规则。 |
制裁
基于上述理由(包括该公司和每名该等执行董事不就上市科对他们的违规指控提出抗辩)分别对该公司及每名该等执行董事裁定违规情况后,上市委员会:
(1) |
谴责该公司违反第13.09及10.06(2)(e)条; |
(2) |
谴责陈先生违反其《承诺》;及 |
(3) |
批评伍先生、吴女士和颜先生各自违反其《承诺》。 |
此外,上市委员会作出以下指令:
(1) |
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10)条,除非上市科信纳该公司已经履行2012年6月26日上市科函件所载所有复牌条件及规定(于2012年7月3日该公司公告中已披露),该公司股份(现时仍在停牌)将不得复牌。该公司尤其须: |
|
(a) |
确保其特别审核委员会聘用负责进行审计鉴证及调查的独立专业顾问,处理安永会计师事务于2012年3月29日所发出的函件中提出的所有未解决事宜; |
|
(b) |
向市场提供评估该集团情况所需的所有资料(包括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函件列出的事宜及独立专业顾问的调查结果),包括有关资料对该集团资产、财务及营运状况的影响; |
|
(c) |
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及报告,以及处理该公司核数师在核数报告或其他渠道提出的任何保留意见;及 |
|
(d) |
证明该集团的企业管治无重大缺失,及该公司已制定完善的财务汇报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可履行《上市规则》下的责任。 |
(2) |
该公司须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两星期内,委聘一名合规顾问,为期两年,就遵守《上市规则》的事宜提供意见。该公司须于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科提交其所建议的聘用顾问的职责范围供其给予意见。合规顾问应向该公司审核委员会负责。 |
(3) |
现时仍为该公司董事的陈先生、伍先生、颜先生和吴女士须各自参加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所提供涵盖8个核心课题的24小时培训,及4小时有关持续责任的培训。有关培训须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90日内完成。该公司须于这些董事完成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科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有关董事全面遵守此项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
(4) |
该公司须于每次完成上文第(2)及(3)分段所述的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根据本规定刊发的最后一份公告须确认已履行上文第(2)及(3)分段所述全部指令。 |
(5) |
该公司须向上市科提交有关上文第(4)分段所述公告的拟稿供其给予意见,并仅可在上市科确认再无其他意见后刊发公告。 |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公开谴责及公开批评仅适用于该公司及该等执行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