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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关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委任管理人)(股份代号:739)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12年11月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委任管理人)
(股份代号:739)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从今天起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若该公司未能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拟于6个月后(即201356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该公司的股份自201053日起停牌。至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结束时,该公司仍未提交任何復牌建议,以证明其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以符合上市规定。因此,联交所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从今天起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将有最后6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复牌建议需要:

(i) 证明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
 
(ii)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及处理审核事宜的任何保留意见
 
(iii) 向市场提供所有评估该集团状况所需的重大资料;
 
(iv) 证明有足够营运资金应付复牌日期起至少12个月所需;
 
(v) 证明有适当财务汇报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以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责任;
 
(vi) 证明没有为投资者带来风险的管理问题;及
 
(vii) 回及销该公司的破产程序,并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委任的管理人的责任。

 

若该公司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议,联交所拟于6个月后(即201356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再另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