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与香港交易所推行精简申请人及发行人的物业估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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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0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就修订申请人及发行人的物业估值规定的建议,发表联合谘询总结(注1)。
回应人士的意见显示,市场支持各项精简招股章程及通函内的物业估值披露规定的建议。修订将放寛适用于申请人及发行人的物业估值规定,尤其是对于不牵涉物业发展及投资活动的物业权益。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何贤通表示:「修订后的规定使招股章程及通函集中披露更重点及相关的资料,对申请人及发行人而言,有关程序也更具成本效益。」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说:「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确保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有意义的资讯,并免除申请人及发行人不必要的负担。」
实施各项建议时,证监会及联交所已因应市场意见而对有关开采业务的规定作出修订(注2),以及对类别豁免公告及《上市规则》的行文措辞稍作润饰。
若通过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类别豁免公告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相关的《上市规则》修订亦将于类别豁免公告生效之日同时生效。
谘询总结(包括类别豁免公告及相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登载在证监会网站及香港交易所网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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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建议是:若与开采业务相关的资产或资源已进行估值,用于辅助开采业务的物业权益可获豁免估值。修订后的建议则为:开采业务及用于辅助开采业务的物业权益必须是以一项业务或一家营运实体方式进行估值,用于辅助开采业务的物业权益才毋须另作估值。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