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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结算公司于香港实施强制结算前率先推出客户结算

企业
2017年3月21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附属公司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场外结算公司)已取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批准,推出客户结算服务。场外结算公司主要为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

香港将于201771日实施首阶段强制性结算措施[1],而场外结算公司于有关措施生效前,率先推出全新的客户结算服务。为不打算成为结算会员的场外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提供渠道,使他们可透过与场外结算公司现有会员建立「客户结算」关系,由该等会员担任其中介人或「经纪」,以便履行强制的监管责任,同时可享中央结算的信用及资本效益等好处。

场外结算公司亦已获证监会批准,可接受结算参与者提交优质、非现金抵押品以符合保证金规定。此举可为结算会员及其客户提供更多灵活性,以减低融资成本。场外结算公司初步接纳的资产为美国国债、香港外汇票据及债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离岸债券。

随着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产品按金新例的实施,场外衍生产品的自愿性结算呈上升趋势。场外结算公司于20168月开始提供美元兑离岸人民币交叉货币掉期结算服务,至今已结算名义金额逾25亿美元。由于美元兑离岸人民币交叉货币掉期结算服务带来资本效益,很多区域性或跨国银行已对服务表达强烈兴趣。

香港交易所结算主管戴志坚表示:「场外结算公司推出客户结算服务,令非场外结算公司会员也可利用服务从而得享中央结算的资本效益。这不单会拓阔了我们的潜在客户群,扩大可结算交易的业务范围亦令场外结算公司会员受惠。」

戴志坚又指:「由于中央结算会为金融机构带来不少效益和好处,我们预料客户结算服务将为场外结算公司会员带来理想新商机。」

场外结算公司资料

场外结算公司为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条认可的结算所,为若干场外衍生产品于该条例第IIIA 部定明的指定中央对手方,并获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认可为第三方中央交易对手结算所,即作为欧盟以外的中央结算所,可向若干欧洲金融机构提供结算服务。此外,场外结算公司亦已获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豁免注册成为衍生交易结算机构,可接纳美国的银行为结算会员,同时亦是澳洲场外衍生工具强制中央结算机制下的认可结算设施。

场外结算公司现时亦为港元、离岸人民币、美元及欧元的利率掉期、人民币不交收利率掉期(亦称7天回购掉期)、美元兑离岸人民币的交叉货币掉期,以及涉及人民币、台币、韩圜及印度卢比的不交收远期货币合约提供结算服务。场外结算公司现时有13名结算会员,包括六家中资银行香港附属公司或分行,另有多家其他金融机构正办理结算会员申请手续。



1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1C条的结算责任规定,自201771日起,若干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必须经证监会指定的中央对手方结算。香港的强制性结算规定初期范围涵盖以港元或任何G4货币(美元、欧元、英镑及日圆)计价的若干标准化利率掉期交易。在首阶段,只有主要交易商(很大可能为认可机构、持牌法团或核准货币经纪)之间超过200亿美元界线的场外交易须经中央结算。

更新日期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