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载中

沪港通计划的最新进展

互联互通市场
2015年1月6日

自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去年11月中推出以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一直积极与海外监管机构及机构投资者进行密切沟通,帮助业界了解沪港通机制并回应相关疑虑。

香港交易所所做的工作包括:

向欧洲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本地及海外的基金业界组织讲解沪港通机制内容;
回答基金业界及海外监管机构关于沪港通法律及监管架构的疑问并提供书面回应;
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刊载常问问题,并就关系到基金业界的技术事宜提供答问(例子见附件,目前仅提供英文版);及
就市场提出的问题接触内地相关机构,向其提供最新资讯并作出跟进。

目前,相关海外监管机构已对沪港通计划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据香港交易所所知,海外监管机构对基金透过沪港通投资A股并无特别疑虑。事实上,卢森堡监管当局已于201412月批准了第一批可参与沪港通计划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并就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更新其章程以透过沪港通投资A股设置特快申请程序。

透过沪港通名义持有人结构所持股份的实益拥有权问题是投资者经常提及的一个疑虑。沪港通刚推出时,有部分投资者担心其透过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A股并无所有权,但现在投资者已经明白,不论根据香港法律或是中国内地法律,他们对这些A股均享有实益拥有权。换言之,即使香港结算破产,沪股通投资者仍对其存放在香港结算名义持有人户口下的有关A股享有所有权,这也是实益拥有权最重要的内涵。此外,根据香港结算的规则,投资者享有实益拥有人的权利,包括透过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收取股息及投票。现行安排亦使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在本身或其基金经理没有中国内地牌照下也可持有A股,免去直接持股架构的许多合规成本。

香港交易所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律服务主管黄凯明説:「我们明白,透过名义持有人所持有股份的实益拥有权,虽然在内地法律和香港法律中都不是什么新概念,但市场也需要时间去适应和习惯。我们会尽力帮助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正确理解包括这一概念的相关沪港通安排内容」。

黄氏续说:「迄今为止,我们已与市场参与者、监管者及内地合作伙伴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讨论,未来我们将继续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沪港通机制。」

此外,交易所将在本周末进行一项系统测试,以尽快为海外及香港投资者提供沪股通下A股的有担保卖空交易服务。香港结算还将在3月测试一项可追踪投资者托管股票持有量的新系统功能。有关系统测试的详情经已发送给相关香港结算参与者。如测试成功,香港结算将提升旗下系统并优化沪港通机制。

香港交易所计划在本月内推出沪股通下的卖空服务将为投资者的交易策略及风险管理提供更高灵活性,而预计3月实施的另一项系统优化措施则可便利透过托管商持有A股的机构投资者,令他们在遵守内地前端监控规定的同时,毋须在卖出交易执行前便要把股票从托管商转移到经纪商。

附件:

有关沪港通的事项201412月﹞

注:

有关沪港通的常问问题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更新日期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