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股份代号:926)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1)条。
上市委员会并谴责该公司两名现任执行董事(合称「有关董事」):
原因是他们各自违反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没有尽其所能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实况
该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在联交所上市。该集团由2007年至2010年四个财政年度及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2011年上半年」)均录得溢利。据该公司2011年8月19日发出的2011年上半年业绩公告(公告发出前,该公司已于2011年8月11日发出正面盈利预告),2011年上半年营业额为人民币5.123亿元,纯利为人民币1.133亿元,较2010年同期分别上升39.0%及436.9%。
2011年3月及6月曾有两份分析员报告先后估计该公司2011年财政年度的收入及纯利分别在人民币11.52亿元至11.81亿元之间及人民币2.67亿元左右。
与2010年同期以及于2010年底编备并于2011年3月11日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预算(「预算」,主要旨在制订集团日后销售及营运策略及政策)比较,该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2011年下半年」)的财务表现大幅倒退(「倒退」)。
自2011年9月起,该公司的主要中国附属公司(即不包括四家海外公司及一家中国附属公司)每个月的管理账目(「每月管理账目」,大致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亦显示纯利数字较2010年同期以及预算大幅下跌。
集团按每月管理账目编制的每月管理账目概要(内载收益表中各个主要项目的资料,包括销售净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毛利、毛利率、销售及管理费用、净利润等年初至今的数字及每月数字,以及将该年内年初至今的数字对照预算及去年同期年初至今的数字(「每月管理账目概要」),通常于月结后10个工作天左右备妥)亦录得倒退。每月管理账目概要于每月举行的管理层会议(「每月管理层会议」),约于前月月结后8至12天举行)上向有关董事及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当时的首席财务官)(「高层管理人员」)呈报。
下表所列是每月管理账目概要各主要项目于2011年7月至11月的累计数字。鉴于该公司没有编备2011年12月的每月管理账目概要,表中右二栏所列数字的编制基础,乃源自2011年12月16日送呈董事会成员的资料集内所载的2011年财政年度全年业绩预测(按2011年首11个月实际数据及12月的预估数编制)。至于右一栏的2011年12月数字,则以该公司的主要中国附属公司2011年财政年度的未经审核的综合管理账目(「初步管理账目」,于2012年1月5日一次特别管理层会议(「特别管理层会议」)上提交)为编制基准。
在2011年10月11日的每月管理层会议上,讨论了2011年9月份的每月管理账目概要,当中显示年初至今的纯利为人民币1.123亿元(仅为预算的78%及2010年财政年度的72%)、2011年第三季净亏损人民币1,660万元及按月净亏损人民币1,980万元。
在2011年11月12日的每月管理层会议上,讨论了2011年10月份的每月管理账目概要,当中显示年初至今的纯利为人民币1.035亿元(仅为预算的59%及2010年财政年度的57%)。此外,按此等每月管理账目概要,7月至10月的净亏损合共人民币2,540万元,较2010年同期倒退135.2%。2011年10月的销售净收入为人民币7,860万元,偏离2011年第二季的销售净收入数字。纯利率再跌2.8%。该公司继续出现按月净亏损人民币870万元。
在2011年12月12日的每月管理层会议上,讨论了2011年11月份的每月管理账目概要,当中显示年初至今的纯利为人民币8,290万元(仅为预算的39%及2010年财政年度的42%)。此外,7月至11月的净亏损合共人民币4,600万元,较2010年同期倒退152.5%。这是该公司2011年下半年连续第三个月出现按月净亏损(2011年11月份:人民币2,060万元)。2011年11月的销售净收入为人民币5,050万元,同样偏离2011年第二季的销售净收入数字。纯利率再跌3.3%。
2011年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预测于2011年12月16日呈交董事会,当中显示集团2011年下半年净亏损为人民币9,040万元,较2011年上半年倒退170.1%,较2010年下半年倒退334.8%。年初至今的纯利为人民币3,850万元,仅为预算的14%及2010年财政年度的65%。纯利率较2011年11月再跌5.9%。2011年12月该公司继续出现按月净亏损(人民币4,440万元)。
在2011年12月20日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讨论了倒退的可能性及对遵守《上市规则》方面的影响。董事会会议后,该公司的管理层(包括赵先生)曾口头讨论拟定盈警公告的稿本,但最后决定暂不披露倒退一事,待2012年1月初收到初步管理账目审阅后再作决定。
2012年1月5日举行了特别管理层会议审阅初步管理账目。
2012年1月6日(下午4时16分),该公司发出盈警公告,表示「预期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营业额将小幅下降,而本集团同时期之净利将大幅下降或转为小幅净亏损」,又指有关变化主要归因于盈警公告中所述的四项因素。
2012年1月9日(下一个交易日),该公司股份收市价跌约32.8%(由2012年1月6日的1.25元跌至0.84元),成交量增至39,213,400股,是之前十天平均数的147.5倍。
2012年3月18日,该公司公布其2011年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录得营业额人民币8.404亿元、毛利人民币7.376亿元及净亏损人民币4,090万元,较2010年财政年度分别下跌3.9%、5.8%及168.5% 。
《上市规则》规定
除另有说明外,本新闻稿所述的《上市规则》第13.09(1)条概指2011年及2012年生效的规则。
《上市规则》第13.09(1)条规定,发行人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以下与集团有关的资料:(a)供交易所、股东及公众人士评估该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或(b)避免发行人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或(c)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其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第13.09(1)条附注11(ii)进一步说明,若根据董事所知发行人的财政状况或其业务表现又或发行人对本身表现的预期有所转变,而若市场得悉此等转变很可能会导致其上市证券的价格大幅波动,发行人必须立即履行有关披露责任,不得有误。
上市科指称该公司的违规内容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1)条
上市科指称:
(1) |
该公司原须但却未有尽快刊发公告披露倒退一事,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0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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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文所述每月管理账目概要中反映的倒退,绝对不是公众已知的资料,兼在市场预期之外,这正是第13.09(1)(a)及(c)条所述资料,根据第13.09条必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倒退之事亦显示该公司的业务及财政表现有变,很可能导致大幅的价格波动,必须根据第13.09条附注11(ii)立即披露。 |
遵守《上市规则》第13.09(1)条的责任何时产生
上市科指出,该公司的披露责任在2011年10月11日有关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每月管理层会议上讨论2011年9月份的每月管理账目概要时已经出现。该等账目显示:
(1) |
2011年第三季总营业额为人民币1.789亿元,仅是2011年第二季(人民币3.748亿元)的47.7%及2011年上半年(人民币5.123亿元)的34.9%,较2010年第三季(人民币2.1亿元)下跌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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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年第三季的净亏损为人民币1,660万元,根据2011年4月至9月的每月管理账目概要内的数据,较2010年第三季倒退134.7%,较2011年第二季倒退115.1%。此外,年初至今的纯利较预算低22%,较2010年同期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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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纯利率较2011年8月下跌4.6%(由20.8%跌至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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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年9月该公司出现人民币1,980万元净亏损。 |
上市科亦指出,披露责任或可在以下日期出现:
(1) |
2011年11月12日:当日,每月管理层会议讨论了2011年10月份的每月管理账目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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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年12月12日:当日,每月管理层会议讨论了2011年11月份的每月管理账目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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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年12月16日:当日,2011年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预测呈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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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论如何,披露责任必定于2011年12月20日出现,因为当天董事会全体成员讨论了2011年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预测、倒退及其对遵守《上市规则》的影响。 |
上市科指出,该公司于2012年1月6日才披露倒退,不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及其附注11(ii)的规定「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及「不得有误」地作出披露。
有关董事违反《董事承诺》
上市科并指出,赵先生及高女士(同为该公司当时的执行董事)均违反了各自的《董事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13.09(1)条,理由包括:
(1) |
尽管2011年10月11日起已知悉倒退之事,他们并无采取行动按规定将此资料向股东及投资大众披露。他们并无考虑或讨论有关事宜是否须按《上市规则》第13.09(1)条作出披露,也没有将事情上报董事会以考虑有关第13.09(1)条的合规事宜,更没有就事件对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影响谘询专业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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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3.1段,高层管理人员(包括首席财务官及公司秘书)应当编制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审阅。按该制度,董事长(赵先生)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审阅该等报告。因此,有关董事应要确保编制关于集团财务业绩的定期报告并送达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审阅,赵先生(董事长)则应该采取行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阅该等报告,可是并无证据显示他们有那样做。直至2011年12月20日才举行董事会会议审阅2011年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预测。要符合尽力的要求,该公司须恪守其内部制度,但现实情况似乎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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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年12月16日,2011年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预测呈交董事会,当中清楚显示倒退。赵先生及高女士并没有采取即时行动,却选择等待到2011年12月20日举行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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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2011年12月20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讨论了倒退及其对遵守《上市规则》的影响。会后,管理层也曾口头讨论拟定盈警公告的稿本。虽然2011年12月16日呈交董事的2011年财政年度全年业绩预测已经清楚显示倒退,他们却决定暂不披露,待2012年1月初收到初步管理账目审阅后再作决定,最后到2012年1月6日才发出盈警公告。因此,有关董事得悉该公司表现的实况却未有迅速行动安排发出盈警公告。他们没有主动确保按《上市规则》第13.09(1)条及其附注11(ii)的规定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并不得有误地发出盈警公告。 |
和解
经过和解后,该公司及有关董事对上市科上述对其违规的指称不作抗辩,并接受上市委员会向其施加的下列各项制裁及指令。
上市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根据上述事实及情况,以及该公司及有关董事对上市科的违规指称不作抗辩,上市委员会裁定:
(1) |
该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09(1)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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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关董事违反其各自对联交所的《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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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拟强调一点,香港的证券市场乃披露为本的市场。投资者及股东均靠公开的资讯作投资决定,上市发行人及时披露其财务表现的相关资料,对股东及投资者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非常重要。上市委员会关注以下的事项:
(1) |
自2011年9月起,每月管理账目概要一直显示该公司的业务及财务表现严重倒退(按年百分比达28%至58%)。初步管理账目甚至显示年初至今的溢利按年大减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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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所有相关时候,有关董事知道2011年下半年期间一直持续的倒退。2011年下半年间,即使有关董事知情,也尽管曾经至少五次向有关董事提供清晰显示倒退的具体资料,他们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向股东及投资大众披露此项资料。及至2011年财政年度已过,才于2012年1月6日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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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2年1月6日刊发盈警公告比原应披露的时间迟了两个月二十六天。其间买卖该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及该公司股东皆在不知道倒退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剥夺了他们可以及时得悉与该公司及其表现有关之重要资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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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有关董事掌握清晰证据(指每月管理账目概要)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不披露倒退且持续如此长的时间,显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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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有关董事(共同及个别)均不认识该公司的责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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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至少有关董事对《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规定及其本身对股东、投资者以至整个市场的责任,其判断及理解均不如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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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关董事曾在该公司上市前,就《上市规则》对董事责任及发行人持续责任的要求接受该公司法律顾问的培训。但即使如此,该公司上市后不久就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有关董事亦违反了其《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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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关董事对管理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没甚经验。上市委员会期望他们会善用公司合规顾问的指引及意见,但该公司一直未谘询其合规顾问及其他外聘专业顾问的意见,直至2011年12月21日才向他们送交盈警公告拟稿并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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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此外,上市委员会期望一名合理审慎的公司董事,在这样的情况下应会主动寻求公司合规顾问的意见及协助。但有关董事却没有那样做,而是等至2011年财政年度将近结束。我们认为,这样的处理方法并不是行事谨慎的新上市公司董事在同样情况下的应有表现。 |
因此,上市委员会认为这次的违规很严重,必须施以公开制裁,并要该公司及有关董事采取补救行动,改善合规方面的表现及文化。
基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有关内幕消息披露机制的条文已于2013年1月1日生效,该公司及其董事尤其需要熟悉有关规定,确保妥为遵守该条例,包括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适当保障以防违反法定披露责任。因此,上市委员会认为适宜扩大董事的培训范畴,加入《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有关内幕消息披露的法定规定。
制裁
按此,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裁定了上述的违规事项后,谴责:
(1) |
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3.09(1)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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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赵先生及高女士违反其各自对联交所的《董事承诺》。 |
上市委员会并指令如下:
(1) |
该公司须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两星期内,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上市规则》第三A章,即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六类受规管活动的实体,以及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准许其进行保荐人工作),于往后两年持续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提供意见。该公司须在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科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供上市科给予意见。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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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赵先生及高女士(现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须各于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90日内,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科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责任及企业管治事宜24小时的培训,另加有关 (a)现行《上市规则》第13.09条合规事宜以及(b)《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内幕消息披露条文(两者均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培训4小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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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须于上文第(2)段所述培训完成后两星期内提供培训机构发出的培训合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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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须于每次完成上文第(1)及(3)段所述的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按此刊发的最后一份公告须确认已履行上文第(1)至(3)段所述全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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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该公司须在刊发上文第(4)段所述公告前向上市科呈交有关公告拟稿供上市科给予意见,并须待上市科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上述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有关董事,而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