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载中

证监会与联交所修订有关海外公司来港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

企业
监管通讯
2013年9月27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刊发经修订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联合政策修订声明),取代于20073月刊发的联合政策声明(注1)。

联合政策修订声明旨在:

  • 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  
     
  • 为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及  
     
  • 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质素。香港金融市场高标准的监管、投资者保障及企业管治水平均广获认同(注2)。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说:「联合政策修订声明把所有与海外公司上市相关的事宜综合于单一文件内,涵盖范围全面,有助海外公司于寻求来港上市时,更清楚了解如何能切合监管机构的期望。」 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David Graham)表示:「在联合政策修订声明中列出政策方针有助我们因应情况迅速灵活应用相关规定,亦能加强我们政策的透明度,利便计划申请来港上市的海外公司。」 联合政策修订声明的重点如下:
  • 股东保障水平 ─ 精要开列主要股东保障水平的要求 ,并从联合政策修订声明中删去已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中涵盖的相关条文;
     
  • 监管合作安排 ─ 扩大与 关海外司法权区订立的监管合作安排;
     
  • 会计及审计有关的规定,以及其他披露规定 可接纳的海外会计及审计准则提供指引;
     
  • 实务及操作事宜 ─ 重点列出考虑来港上市的海外公司可能面对的实务及操作事宜,例如跨境结算及交收;
     
  • 是否适合第二上市 ─ 阐明审阅公司是否适合第二上市 的政策方针;
     
  • 豁免 ─ 就联交所给予的豁免提供指引,当中包括两类:联交所一般愿意给予已来港上市或拟申请来港上市的海外公司的常见豁免,以及符合联合政策修订声明所述要求在港作第二上市的公司或拟申请作第二上市的公司可自动获得的豁免。  

联交所已要求并获证监会同意该等豁免。证监会及联交所亦同意,
长远而言联交所会考虑根据实施联合政策修订声明后所得的经验,对《上市规则》作出修订。 此外,联交所计划2013年底前就每个获接纳的司法权区刊发「个别地区指南,当中包括提供全面而方便使用的指引,列明公司所属的司法权区如何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股东保障水平。 备注:        
1. 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073 月刊发联合政策声明,旨在向市场厘清联交所《上市规则》中有关海外公司来港上市的要求,并就主要的股东保障事宜提供清晰的指引以供准发行人及其顾问参考,藉此利便海外公司来港上市。
 
当时只有英国、澳洲以及加拿大的两个省份(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安大略省)被列为获接纳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指除香港、开曼群岛、百慕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等认可司法权区外,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接纳上市的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联合政策声明列出成为获接纳的司法权区必须达到的主要股东保障水平,令更多不同司法权区的申请人可来港上市。至今,上市委员会原则上共批准了21获接纳的 公司注册成立司法权区。
 
联交所网站载有这些司法权区 名单。
 
2. 海外公司可申请在香港作主要或第二上市。海外公司申请在香港作主要上市,须全面遵守《上市规则》。已于另一交易所上市海外公司可申请在香港第二上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公司主要受其主要上市的司法权区的规则及监管机构所规管。海外公司可选择作双重主要上市,须同时遵守香港及另一司法权区的全部规定。

更新日期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