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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有关东大新材料照明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股份代号:8229)进入除牌阶段

监管通讯
2012年12月2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有关
东大新材料照明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股份代号:8229)

进入除牌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决定行使其根据《创业板规则》第9.14条的权力,取消东大新材料照明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于20121214日根据《创业板规则》第9.15条的规定向该公司发出通知,给予该公司六个月时间提交适当的陈述及文件。若该公司未能于2013627日或之前提交任何令联交所满意的陈述及文件,联交所即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该公司股份自2004729日起停牌超过八年。联交所拟行使其根据《创业板规则》第9.14条的权力,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在作出其决定时已考虑(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a) 该公司以虚假资料获准上市,故被视为不适合上市。警方调查结果及法院行动已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公司2002年申请在创业板首次上市时的招股章程以及2004年申请转往主板时所提交招股章程拟稿中所呈列的销售数字均为虚假失实。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兼前执行董事朱展东先生及朱植杞先生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有罪及取消公司董事资格;
 
(b) 迄今获得的资料显示,该公司并无如《创业板规则》第17.26条所规定拥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以确保可继续上市。该公司现处于临时清盘中。据临时清盘人所述,该公司的主要中国附属公司已调出该集团,现时不确定该公司在香港是否仍有任何业务运作。该公司自2011630日起已没再刊发其财务业绩更新其营运及财务状况;及
 
(c) 该公司股份自20047月起停牌超过八年。该公司一直未能证明其已采取适当的复牌行动。

联交所于20121214日根据《创业板规则》第9.15条的规定向该公司发出通知,给予该公司六个月时间提交适当的陈述及文件。若该公司未能于2013627日或之前提交任何令联交所满意的陈述及文件,联交所即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被取消上市地位,联交所将另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2年12月28日